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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海上货物运输灭失赔偿纠份相关论文答辩开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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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时要求运回以退单,但A公司却怠于及时要求银行退单,直至五个月后从等到银行的退单,得到单证后又不及时去提货,或者想法转售,或者将货物运回国内,而是拖到一年后从提出本案诉讼.显然,托运人存在严重疏忽,明显对托收存在的重大风险无知,因此未能提前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第四,关于承运人有否告知货物下落的义务的问题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就是按时将货物安全运抵目的港,并凭提单据以交付货物.在本案中,承运人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由于无人提货,但承运人在庭审中仍称货物下落不明.那么,承运人有无义务告知托运人货物的下落呢答案是当然的,首先货物是由承运人负责运输,货物由其掌管,货物运抵目的港后,最终货物交给谁或者交存何处,承运人理应知道,其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也由义务告知托运人货物的下落,这显然属于承运人的附随义务,我国《合同法》对当事人履行通知的后契约附随义务也有明确规定.

然而,在本案中承运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并不等于应当判决承运人承担赔偿损,一是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二是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是由于承运人没有履行告知这一附随义务的行为造成的,即不能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所以,法院没有判决承运人赔偿损失.至于承运人负有告知义务,托运人可以要求其告知,若其仍然不予告知,并最终导致货物损失的话,承运人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托运人同意将信用证支付改为托收,已经增加了交易风险,但托运人在托收的情况下,又存在严重疏忽,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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