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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韩国政府为了支持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极大地帮助本国企业解决了实际困难.文章通过对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的分析,提出我国应该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构,设立专项援助基金等建议;此外,学术界应该加强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研究.

关 键 词:知识产权侵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中图分类号:D93.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8)04-0049-05 收稿日期:2008-01-11

最近几年,我国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尤其是像“五粮液”、“海信”等驰名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事件时有发生.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当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应该如何进行维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近几年,随着海外对韩国企业技术实力与产品认知度不断提升,侵害韩国企业知识产权的案件与日俱增,韩国政府和民间团体采取了很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本国企业维权.本文通过对韩国维权措施的分析,探寻我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解决方案.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茅于轼曾经说过:“从历史来看,知识产权并不是天赋的,它不过是各国政府给与的特权”(奉灵芝,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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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知识产权保护实际上是各国通过法律手段赋予知识的创造者,也就是权利人一定的独占特权.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利用.因此,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基于承认和保护发明人及其创造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智力成果,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其次,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独占权利的保护,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者或拥有者可以通过转让或者实施生产取得经济利益、收回投资,继续研究开发,从而调动知识创新者的积极性(王晓青,2005).再次,从理论上可以通过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说明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必然要求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知识资产的流动性决定了国外可能存在企业的竞争者,如果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国外企业就会仿制该企业的产品,从而在国际贸易中与之展开竞争,使其丧失原来按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有的市场.因此,作为创新者必然要求外国企业尊重它的自有知识产权.

另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国家经济及对外贸易的发展.英国和美国经济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英国崇尚自由贸易,在技术引进的同时开发自主技术,但是由于没有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海外保护措施,结果其知识产权遭到他国肆无忌惮的侵权,导致其经济发展速度减缓,最终被美、德赶超.而美国则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将知识产权与贸易联系起来,从而成功地保护了本国的知识产权,不仅推动了贸易的发展,更使得本国经济得以迅猛发展.可见,一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国际贸易的发展水平越高(万君康等,2005).

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当然是维护权利人的专利、商标、版权知识产权:其次是防止不正当竞争;此外,保护知识产权也意味着维护权利人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反对市场垄断的权利.同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也是一个从采购到销售整个环节的维权行为.

韩国知识产权按大类划分包括产业财产权、著作权以及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知识产权.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产业财产权.产业财产权包括专利权(patentright)、实用新案权(utilitymodelright,我国称实用新型专利,下同)、外观设计权(designright,我国称外观设计专利,下同)、商标权(trademarkright,包括商标、服务商标、团体标识、业务标识).

二、韩国知识产权海外遭侵权现状

2005年9月,韩国专利厅实施了“海外知识产权侵权现状调查”.调查对象为分布在海外60个地区的韩资企业,共205家.调查结果显示,知识产权侵权案例总数为45件,比2004年(29件)增加了155.2%.被调查企业中约有13.7%的企业曾经被侵权或者发生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大企业占50%,中型企业占42.9%,小型企业占7.1%.遭侵权最严重的知识产权是商标,约占42.2%,这是由于跟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商标权易于模仿,容易被盗用:其次是专利和实用新型,占22.2%;再次是外观设计,占15.6%.

涉嫌侵害韩国知识产权的国家(地区)主要有中国、亚洲其它国家、美国、欧洲国家.其中在中国发生的侵权案例增长速度极快,2004年仅为6件,2005年增加到26件,并且涉及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

韩国专利厅的调查显示,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时,在维权的过程中存在着诸如诉讼时间长、费用高、信息来源不畅等问题,使得中小企业难以积极应对,迫切需要政府部门的援助.

三、韩国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措施

韩国专利厅为了鼓励中小企业在海外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时,积极主动地进行维权,保护本国知识产权在海外免遭侵犯,于2006年1月26日公布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下简称《诉讼费补贴规定》).这一项目的主要援助对象是有出口业务的国内中小企业或者个人、在海外投资的中小企业与个人;但是韩国大企业的海外法人不属于援助的范围.当这些企业或者个人的产业财产权在海外遭侵权时,韩国专利厅为它们提供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方面的补贴.具体援助项目包括:

1、已在相关国家注册的产业财产权遭侵权时,以及受相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权时,侵权调查、审判及诉讼所需费用.专利厅补贴不超过实际所需费用的70%,最高限额为3000万韩元(约合34000美元).为了提高援助的效果,2007年韩国专利厅在修改《诉讼费补贴规定》时将最高限额提高到5000万韩元.

2、注册权利所有人(包括专用实施权利人和专用实用权利人)根据(韩国)国内外已注册权利主张他人在相关国家已注册权利的无效或者取消时所需审判、诉讼费用.韩国专利厅的补贴不超过实际费用的70%,最高限额为1000万韩元.

3、另外,2007年在修改《诉讼费补贴规定》时韩国专利厅进一步扩大援助的范围,将已在相关国家注册的产业财产权遭侵权时,或者受相关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权利受到侵权时,在启动审判或者诉讼之前,要求有关国家行政当局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时所需费用也包括在援助范围之内.每起案件援助不超过实际费用的70%,最高不超过500万韩元.

《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了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由该项目的执行机关接受企业的申请,由专利厅长经咨询专利厅下属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法律专家后,最终决定是否准予支付补贴.

为了保证这一项目基金的有效使用,规定经查明补贴申请人不属于援助对象等援助事由不符,或者申请人不积极配合审判、诉讼的调查,由于事态的变化等原因已经失去援助的必要时,或者补贴申请人在得到法律专家的建议后2个月内没有提起行政救济、审判诉求或者没有提起诉讼的,可以单方面中断援助.

并且,《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项目执行单位应该与补贴申请人签订合同,当申请人胜诉,并获得审判费、诉讼费赔偿时,努力说服申请人退还补贴的一部分.并将申请人退还的补贴继续用于其它援助项目.

《诉讼费补贴规定》还规定了这一项目具体执行单位的申请资格、申请办法以及对执行单位的要求、对执行单位的监督.此外,还规定了当执行单位不诚实履行委托事项时的制裁措施等.现在由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KoreaTradePromotionCorporation,以下简称:KOTRA)承揽这一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发放.2006年共向9家企业提供了2.4亿韩元的援助.其中4家企业平均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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