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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类论文范例,与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风险防范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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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尽到了一个理智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后仍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结果.支撑这一“理由”的表象有可能是本人的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如果是本人过错造成的表见代理,当然只能由本人去防范;如果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只有相对人才能控制风险,本人则是无能为力.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风险防范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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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见代理的本人对风险的防范

本人是表见代理产生的主要责任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表见代理.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本人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1)明确授权、严格管理代理证明文件.在委托授权时,本人应当对代理人代理的地域范围、事项范围、授权期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事项范围的表述要清晰明确,让行为人和相对人看得清楚明白,既不会产生误解,也难以施展手腕.当代理权终止或者被撤销时,本人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证书、介绍信、公章等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本单位的空白合同纸、合同专用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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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大公示宣传力度,及时告知合作伙伴实情.表见代理的产生除了本人制作和管理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过错外,还有告知上的过错.本人应对撤消代理权、解除某人职务、丢失公章或者文书被盗的情形应及时通知重要的合作伙伴和进行公告.当发现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对人.本人对相对人进行的查询、核实代理人身份、权利范围的,应当积极配合,作出明确的答复.

(3)禁止挂靠经营行为,杜绝发生连带责任情形.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挂靠本身就是挂靠人为规避资质要求、许可证管理制度等,而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性质上属违法行为.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越权时显然构成表现代理.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少,而承担的风险往往较大,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等.在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引起的大量挂靠纠纷,让被挂靠的企业苦不堪言.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减少不确定的经营风险,企业要依法经营,禁止挂靠行为,杜绝这类表见代理的发生.

2.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对风险的防范

在知识经济的今天,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我们的交易活动已基本走出了熟人社会,交易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的环境里.与本人没有关系而通过伪造证件、委托书而自称为代理人的不法之徒,本人是无法控制和约束的.同时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操作时也不好把握.现实中,无权代理的产生,在很多情况下,本人都处于无辜的地位,除了那些与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具有过错的以外,本人即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难以防范非因本人过错引起的表见代理的发生.如果将防范责任分配些给更易于控制风险的相对人,笔者认为这既经济实用,又合情合理.

(1)认真审查,摸清对方情况.相对人在与自称是本人代理人的人进行磋商、谈判、进行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对一个不熟悉的客户或代理人,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权限、期限等.这对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

(2)谨慎判断,识破对方伪装.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要根据代理人的外在行为举止判断其代理权的真实性.一般来讲,相对人应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标的金额是否与代理人的表象相当;是否与代理人的职位、阅历一致;是否需要交付定金、预付款或先履行主要义务;是否代理人在交易中具有明显的直接利益等,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核实.

(3)沟通核实,确认对方资格.一般来讲,相对人并没有特别核实的义务.但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如存在标的额较大,与代理人不熟悉,需要交付定金等;或通过谨慎的判断,发现可能存在瑕疵,相对人就有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核实身份

关于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风险防范的硕士毕业论文范文
关于合同法类论文范例
340;方法,并与本人核对.因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核实变的非常容易迅捷,成本很少,并不构成相对人额外的负担.

从表见代理的分类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通过所谓的表象来实现的,而这些表象都会或多或少地与本人有关联性.对本人过错的认识在法学理论界尚有争论,多数学者并没把本人过错列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但在法律实务中大家则要谨慎得多,往往把本人过错作为本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考察条件.笔者曾撰文《论本人过错应当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发表在《企业家天地》上,对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做了肯定性的论述.表见代理不仅给本人带来了风险,也给相对人带来了危害.只要企业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作好防范工作,本人从减少自己的过错来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相对人从审查行为人代理资格来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就一定能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佟柔《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李开国:《民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孙鹏:《合同法热点问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4]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5]章戈:《表见代理及其适用》,《法学研究》1987年第6期

[6]张新宝:《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浙江法学》198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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