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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术不端相关论文例文,与民事审判的法律之维与政治之维相关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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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大学研究团队最新发布的《2011中国杰出人文社会科学家研究报告》,将沈木珠教授列入了其名单[9].这一事实表明了两点:其一,沈木珠教授确有一定的学术知名度和学术能力.其二,学界中似乎存在着一股学术不端力量.这股力量不容小觑,且与原告共享着某种相类似的、容忍学术不端行为的“潜规则”.正是因为在当下学界中人们曾对涉及“重复发表”“抄袭”等问题的学术不端行为习以为常,因而,原告并不会因其研究中存在这种学术不端行为而羞愧,并在此系列案诉讼过程中或在他们的日常学术交往活动中会得到学术不端力量精神上或行动上的支持.我们知道,学术研究领域中的学术竞争是极为残酷的.

具言之,由于从事学术研究活动之研究者间的智力相仿,因而,学界中的研究者若想要在人才济济的学界脱颖而出,就必须付出异乎常人的学术努力(即“时间或精力”).正因为此,不少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学者或落下身体方面的残疾,或健康方面严重受损而承受重大病痛,甚或更令人遗憾的是,英年早逝.面对这些自觉遵守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而取得了其应得之学术声誉的学者,我们敬而仰之;而某些人却挖空心思、想方设法通过走学术不端行为的“捷径”,去摘取其不应得的学术荣耀或光环,这种行为实是“以学术为志业”之研究者或学术界所不为或所摒弃的.

另一方的力量是被告所表征的学界学术道德力量.“沈/张系列诉讼案”案发以后,各方人士深表关注,会集于以学术批评网为代表的公共学术舆论空间,予以声援.基于种种原因,可能有更多的学界人士更是在背后给予支持,以实际行动践履着学术共同体的学术伦理或学术规范.通过对会集于被告周围之学界力量文字的阅读,以及对自己学术历程的反思,我们知道,真正践行学术共同体之学术伦理和学术规范的学界力量深知学术研究本身的神圣性.

具言之,该群体从事学术研究,不是因为学术研究能够让他们即刻功成名就,而是因为通过学术研究,他们能够实现其智性思维上的突破,能够看到现实世界的彼岸,能够最大限度地将人之人性从其动物性中剥离(乃至超拔)出来.如果在现实世界中该群体“吃学术这碗饭”(杨玉圣语)于偶然之中实现了世俗上的所谓“功名”,他们也不会认为这就是他们的人生目的,而只是出于对这样一个目的的顾及,即他们在现实世界中有着必须承担的人伦义务.

正因为此,“以学术为志业”的学术道德力量在学术体制内并不得势,因为他们之生命或生活的旨趣不在于学术体制内的高位.杨玉圣教授主持申报教育部学风建设委员会重大课题——即“学术规范与学科方法论研究”,以失败而告终,就是最近的一个例子[10].这一事实表明了两点:其一,真正想搞学术研究的学界研究人员,在体制内并不得志.其二,学界对学术道德还没有一种起码的底限共识.

因为要做好该项课题,不仅仅需要理论知识上的储备,而且可能更需要的是有该方面的长期实践,以对该方面全身心的关注和投入,并且后一点似乎更为重要.正是因为学界呈现出这种不令人满意的现状,李世洞教授和杨玉圣教授所表征的学界学术道德力量,力图构筑和夯实我们学术共同体中的底限学术道德共识,并不计后果地向无视学术道德的学界同仁厉行学术批评,并直指原告所表征的学术不端力量.

基于上述两方面的原因,一个,我们不能像对待“学理观点方面的学术批评”一样对待“学风方面的学术批评”;另一个,我们不能将“沈/张系列诉讼案”当作一种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因而像笔者以前所认为的一样,要一心调和原被告双方的矛盾.在中国社会,就社会陋习而言:“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11]在此意义上讲,虽然此系列案中纠纷在私人关系上(即“原被告私人之间”)可以调和,但该纠纷所承载之学界力量间的斗争是不可调和的,因为两股力量间斗争的结果会是:要么业已逐渐确立起来之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道德得到遵从;要么万般呵护、来之不易之学术共同体的学术道德被彻底摧毁.

人民法院在处理该案时应该会充分认识到此系列案不是一般性的民事法律纠纷,而是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事法律纠纷,具有丰富的政治含义.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般性的民事纠纷时,可以秉持充分的公正立场,照顾到各方各面的利益诉求,以维护社会的和谐.但是,当所处理的案件不只是呈现为一般性的民事纠纷,而具有公共性影响或者说实具重要政治内涵的时候,人民法院就不能再简单地“当和事佬”,而必须具有相当的政治眼光或敏锐性.当然,这里所说的“政治”不是政治领域中的“政治斗争”,即政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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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0;“权宜之计”(ModusVivendi),而是指特定领域中为不同群体所肯认之价值间的排序问题.当特定领域中秉持不同信念之不同群体间所肯认的价值间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当基于更大范围之社会中人们所公认的政治价值或基本道德对他们各自所肯认的价值进行评判或排序.

因此,“沈/张系列诉讼案”迫使人民法院必须在当下时刻做出判决——一种极具风险性的政治决断:是支持被告所表征的学术道德力量,还是支持原告所表征的学术不端力量?之所以说该系列案判决是一种“具有风险性的政治决断”,是因为做出判决的理由总是会不充分的,而且,法院因其公信力会使得其判决往往具有极大的社会影响力或辐射力,因而一旦出现不好的社会效果,主审法官可能就要莫名地承担“政治责任”,一如南京“彭宇案”一般[12].

尽管如此,然而显见的是:如果前者(即“学界学术道德力量”)所信奉的价值得到支持,那么,被告所表征的学术批评者就不会忌于一些小的“瑕疵”而惮于揭露学术共同体中的学术不端行为或丑恶现象,从而在中国学术共同体中就升起了一把象征学术共同体底限学术道德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以震慑挟体制化力量以自利的学术不端力量.这无疑会提升中国学术界“自我净化”其内部学术不端行为的能力.如果后者(即“学界学术不端力量”)所信奉的价值得到支持,那么,被告所表征的学术批评者便会忌于一些小的“瑕疵”而惮于进行学术批评,进而作为当下中国学术共同体的基石——学术共同体的底限学术伦理就会荡然无存.

基于此,人民法院在受理不一般的民事法律纠纷时,碰巧该纠纷具有较强的公共性,蕴含着丰富的政治内涵,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对该民事法律纠纷进行政治维度的分析或思考.并且,在做出判决的时候,人民法院还要运用法律技术将其对这些纠纷的政治思考融贯进去.在此意义上讲,法律案件的处理之所以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不只是因为法律案件得到了法律上的依法处理,更是因为我们在依法处理这些案件的同时融入了恰当之政治维度的考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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