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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方面论文范文例文,与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反思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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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治的有效性,本次立法后评估中的合法性标准采广义说,也就是全盘考虑地方规章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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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性考察

合法性考察是指在法治原则下,规章就其权限、内容以及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授权,是否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合法性考察是立法后评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法制统一原则对行政规章的基本要求.成文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可以因两大事由而被挑战:①该文件的内容或者说实体方面超越了母法授予的权限;②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遵循正确的程序.[14]因此,课题组认为,合法性考察具体包括内容和程序两个方面.规章的内容合法性主要体现为规章符合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不违背立法宗旨和上位法的具体规定.而规章的程序合法性则是指该规章的制定程序符合《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当然,合法性考察也内含了法制的统一性和地方特色性的考量.

(2)合理性考察

合理性考察是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是合法性框架中的合理性评估.作为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其合理性考察必须符合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我国行政法学家罗豪才教授认为合理性标准就在于其内容是否客观、适度、符合理性.[15]还有的研究者认为,行政立法后评估中的合理性标准应当体现在:要求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要符合公平、体现社会正义与理性、设定的自由裁量的幅度与范围适当、行政手段与行政目的之间符合比例原则等.[16]这些关于合理性标准的界定都已经体现了比例原则的实质内容.要指出的是,广义的比例原则包含了三个次级原则:一为妥当性原则.是指相对于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实际上可否达到法定之目的而言,如果行政权力所为根本无法达成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二为必要性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的行使,在仅达到行政目的即足,不可过度侵及人民权利,也就是说,行政权只能在必要的限度内行使,使人民的权利尽可能遭受最小之侵害.所以,该原则又可以称为“最小侵害原则”(传统的行政法学所指的比例原则,即是指这种必要性原则.)三为均衡原则.是指一个行政权力之行使,虽是达成行政目的所必要的,但是不可给予人民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换言之,是将行政目的所达成的利益与侵及人民的权利之间,作一个衡量,必须证明前者重于后者之后,才可以侵犯人民之权利.[17]良好的法律,不仅要有正当的立法目的,而且该立法确定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应当与目的成比例,应当增加人民的福祉.反之,不当的措施不但不利于目的的实现,反而将有碍于法治的初衷.本课题组认为,结合比例原则的内涵,地方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合理性考察应当包括:规章的措施与目的之间是否得当;规章的内容设置是否合理,其具体制度设计是否是实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有无给相对人造成不当的侵害;行政裁量权的幅度与范围是否适当;法律责任的设置是否妥当.

(3)操作性考察

操作性,是法律区别于道德、习惯的原因之一,是法律规范对现实需求的回应,是法律权威产生的前提.因为法律权威不是将法律刻在大理石上,而是由于其操作性和合理性为人们所接受并成为其行为指导的内心确认.作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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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方规章,主要是对宪法、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进一步贯彻和细化,或者是对现实需要的一种政府回应,因此其操作性强应当是地方规章的一个鲜明特征,同时也应当成为立法后评估中的一个重要内容.课题组认为,地方规章的操作性首先决定于地方规章的立法技术.古今中外众多历史人物都认为,科学、严肃、慎重的态度,是搞好立法的一个基本要求.[18]而这种要求也应体现在立法技术上,只有立法表达规范准确,内容要素完整齐备,逻辑结构规范严密,该立法才可能反映立法的本意,才可能具有实现立法本意的可操作性.此外,地方规章的操作性还决定于规章与现实的适应性,也就是说规章中的条文能不能在实践中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在考察这种适应性时,一要注意地方规章设计的制度本身必须与当前的社会发展水平相当,过分超前或落后的制度规范会大大降低操作性.二要注意现实是动态的,客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有可能使某些条款逐步丧失了操作性.值得一提的是,操作性往往与地方规章的权力配置和责任机制有关.权力配置明确,责任清晰,操作性则强.否则,职能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相互推诿的现象就会大量出现,规章本身的操作性将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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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施效果标准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的作用与价值只有通过法的实施才能够体现出来.立法后评估的重要内容就是评估法的实施效果.即考察分析规章的执行和被遵守的情况,规章的实施成本的情况,规章确立的制度与规则取得的效果和效益,实现立法目标和宗旨的程度等.国外关于实施效果的评估非常注重成本收益分析,并要求尽可能量化.典型如美国、英国、荷兰等国.我国已有的探索对实施效果标准进行了明确,如《重庆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规定的实效性标准,即各项规定能否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实现预期的立法目的,实施后对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众的反映,实施成本与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厦门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确定的实效性标准,即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已达到预期目的.本课题组认同我国当前关于实施效果标准的界定,但同时认为,实施效果的评估应注重成本收益分析,《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已明确规定:“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立法过程成本相对容易计算,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则往往难以预估.立法后评估必须重点向实施机关收集信息,了解行政机关在实施规章方面的举措,并对执法成本进行较全面的考量.此外,立法目标的实现程度也应当是考察的重点,而这不只是要考察实施机关,还需要通过收集立法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全面考察.此外,本次立法后评估的目的是为规章的改和废提出专家建议,力求将清理工作做得更为彻底,因此,要通过对已收集资料的分析,找出规章实施存在的主要问题,这样才能根据清理的要求,作出修改抑或废止的建议,同时对于应当予以修改的立法,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

四、反思与展望

尽管对长沙市地方规章客观地进行立法后评估困难重重,本课题组还是尽可能收集了与各地方规章有关的材料、数据等.在此基础上,通过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的严谨分析,再结合专家评测的分数,得出了该32部地方规章的立法后评估总体结论——除《长沙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规定》《长沙市通航桥梁水域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几部规章已经与现实不相适应而丧失了可操作性应当予以废止外,其他的规章尽管在文本上或者在实施中存在一些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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