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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规相关论文例文,与《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关系相关论文目录怎么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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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唐宋之故典”,参“辽金之遗制”,通过诏敕确认的方式将许多汉族法律制度重新纳入了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笔者认为,《敕修百丈清规》的正文部分就是被国家确认的宗教法规.首先,《敕修百丈清规》是受朝廷委托后才开始进行编撰的.元代圣旨:“江西龙兴路百丈大智觉照禅师在先立来的《清规体例》,近年以来,各寺里将那《清规体例》增减不一了有,如今教百丈山大智寿圣禅寺住持德辉长老重新编了,教大龙翔集庆寺笑隐长老为头,拣选有本事的和尚好生校正归一者.”前面这几句话即是非常明确的授权,即皇帝让德辉和笑隐一起编修《清规体例》,这可以视为朝廷的一次委托立法.其次,圣旨除了委托制规外,还对新规的效力予以了确认.圣旨中明确指出:“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者么道.执把的圣旨与了也.”据此,就可以认为这部新《清规》具有法律效力.其实,自从佛教清规产生到《敕修百丈清规》产生以前,很多佛教寺院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各自的清规,但新《清规》颁行以后,则所有汉传佛教寺院原有的清规全部禁用,而且它们也从此失去了自己制定“清规”的权利.因为国家明确要求“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而且作为当时国家最高宗教管理机构的上都大寺公文中再次强调“皇帝为教门的上头,教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者么道,是要天下众和尚,每得济的一般.等不拣是谁,休别了者.见了法旨,别了的人每不怕那甚么法旨.”《敕修百丈清规》已经不是一部普通的佛教自治规约,其不仅由国家授权制定和颁行,而且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一部具有法律效力的宗教法规文件.(三)《敕修百丈清规》法律效力的延续

《敕修百丈清规》在元代后期修订和颁行,由于其内容合理详实,适用性强,其实施又获得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因此,在其之后很长一段时间是佛教寺院管理的主要规制.到了明代,作为一部元代制定和实施的宗教法规,其不仅没有被废除,而且再次因获得了朝廷的确认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在《敕修百丈清规》公文部分,明代的公文对这一情况有明确记载:“洪武拾伍年肆月贰拾伍日,节该奉太祖高皇帝圣旨《榜例》:‘诸山僧人,不入《清规》者,以法绳之,钦此.’钦遵.”这是明代第一位皇帝朱元璋对该《清规》所下的圣旨,该圣旨明确规定用刑罚保证僧人对清规的遵守.“永乐拾年伍月初三日,节该奉太宗文皇帝圣旨《榜例》:‘僧人务要遵依旧制,各务祖风,谨守《清规》,严洁身心.’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该僧录司官奏,僧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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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有等不守规矩,合无依《清规》整治.节该奉仁宗昭皇帝圣旨:‘照依《清规》料治他.’钦此,”这是永乐皇帝为《清规》所颁的两道圣旨,第一道圣旨再次确认了《清规》的效力,要求僧众遵依旧制,谨守《清规》.第二道圣旨要求对不遵守《清规》的僧众,依照《清规》惩处.以上几点清楚地表明明朝的朝廷对《清规》效力和实施的保障非常重视,由此,《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效力再次得到了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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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敕修百丈清规》中的法律关系及其内容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各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最终体现为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敕修百丈清规》作为一部宗教法规,必然会涉及并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作为法规,其调整方式则主要是设定新的或确认固有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下面我们就该《敕修百丈清规》中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及其内容略加分析.

(一)《敕修百丈清规》中的诏敕反映了国家政权和佛教寺院之间的关系.通过《清规》中诏敕的内容可以看到,国家对佛教的功能定位和要求就是“修行办道,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即主要是为皇帝祈福祝寿,为国家禳灾求佑,这是佛教寺院对国家应尽的义务.相应的,佛教寺院从国家获得的对应权利就是国家对佛教组织的免税并保护其财产不受侵犯.在诏敕中提出的“专与上位祈福祝寿,报答圣恩”要求,在《敕修百丈清规》中的具体体现就是专设“祝禧章”和“报恩章”,其内容就是详细规定了佛教组织定期为皇帝和国家进行各种祝祷和禳祈活动的制度.在此之前,佛教自制规约中也会有相关内容,但因不是法律规范而不具有强制性,寺院组织是否举行该活动有很大的随意性.当这些内容上升为法律制度后,则其成为寺院组织的法律义务,从有关资料来看,朝廷有时也会派官员抽查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从《敕修百丈清规》颁行以后,其他的丛林寺院制定的清规被废止.敕文中明确说:“将那各寺里增减来的、不一的清规休教行,依着这校正归一的《清规体例》定体行.”这意味着佛教寺院对作为寺院管理制度的《敕修百丈清规》已经没有选择的权利,只有依照适用的义务.而且敕文进一步说:“者么道,是要天下众和尚每得济的一般,您众和尚每体着皇帝圣心,兴隆三宝,好生遵守清规,修行办道,等弘扬佛法者.不拣是谁,休别了者.”从中可以看到,这道敕令并非只针对禅宗僧人,而是要求天下“众和尚”、“好生”遵守.

(三)通过敕文,宣告减免佛教寺院的赋税.在敕文中只有“税粮休纳”4个字,看似轻描淡写,实则是一件非常重大的制度性规定.因为,在宋以前佛教寺院和僧人免除税赋,但自南宋以后,僧人和寺院要交纳赋税.对于寺院和僧人来说,税赋会成为他们一项繁重的法律义务,尤其是道教在元初期就因丘处机远赴西域拜见成吉思汗而获得免除差役的特权,佛教曾对此甚为纠结,后来对佛教也免除了差发.该敕文中对税粮的免除规定,可以说是元代朝廷给予佛教的又一项特权,因为交粮纳税是普通老百姓对国家最大的法律义务.还有通过敕文明确规定保护佛教寺院的宗教财产,禁止任何人非法侵扰.敕文说:“这的每寺院房舍里,使臣每休安下者.铺马祗应休拿者,税粮休纳.但属寺家水土园林、人口头匹、碾磨店铺、解典库、浴堂、竹园山场、河泊船只等,不拣是谁,休夺要者,休倚气力者.这般宣谕了呵,别了的人每要罪过者.更这的每有圣旨,么道做没体例勾当呵,他每更不怕那圣旨.”从中可以看到,禁止官方派来的使臣在寺院住宿,对其他官员的禁止就更不需说.而且连使臣拿寺院“铺马祗”都明令禁止,可见当时的皇帝对佛教寺院的关照真是非常细致周到.从敕文中可以看到,当时对佛教寺院财产的保护是全方位的,既保护人口头匹等动产权利,也包括水土园林、竹园山场、河泊等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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