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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来历代清规的一次汇总与整合,可以说达到了中国佛教清规编撰和修订活动的顶峰.《敕修百丈清规》修订完成后,由国家向全社会颁布,同时向全国所有汉传佛教寺院推广适用,其对当时中国佛教的影响之大可想而知.后来到了明代,两代皇帝曾下三道圣旨进一步确认和推行该清规的适用效力,其对中国佛教影响之久亦可见一斑.正如圣严所言:“一般人不知佛门有戒律,却无有不知佛门有清规者,《百丈清规》之对中国佛教的影响,可谓钜而且深了.”二、《敕修百丈清规》的构成与属性

(一)《敕修百丈清规》的构成与要义

《敕修百丈清规》颁行后,因其巨大影响而成为中国佛教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文献之一.因此,自其颁行之后编修的汉文佛教大藏经都将其作为重要佛教文献予以收录,如明代的《永乐北藏》《嘉兴大藏经》、清代的《乾隆大藏经》、民国时期的《频伽大藏经》和新中国的《中华大藏经》等.此外,日本的《大日本卐续藏经》《大正新修大藏经》《宫内省图书寮本》等也对其予以收录.以上各种大藏经收录的《敕修百丈清规》属于同一个版本,故除了因校勘疏忽致个别字词略有出入外,文献的内容与结构基本一致.

从文献学的角度来看,完整的《敕修百丈清规》由公文、正文和附著三部分构成.

公文部分主要是有关机构针对《敕修百丈清规》向皇帝呈送的奏章和皇帝颁布的诏敕,诏敕部分包括元明两代三位皇帝为清规颁发的四道圣旨.其中最重要的诏敕是元顺帝在元统三年(1335)为重编清规一事颁布的圣旨,这是其中最早也是最重要的一道诏敕.后来的三道圣旨是明代皇帝所颁,应该说最早的《敕修百丈清规》的文献构成中只有元代的诏敕而不包括明代的公文,但因目前存留下来的文献都是明代圣旨颁行以后入藏的,所以其中自然就包含了这部分公文.

正文部分是“祝釐章”、“报恩章”、“报本章”、“尊祖章”、“住持章”、“两序章”、“大众章”、“节腊章”、“法器章”等9章有关佛教寺院的组织管理、僧众管理、活动管理等内容的具体规定.“祝鳌章”与“报恩章”主要规定佛教寺院定时为国家和皇族祈福禳灾的制度,以此表达佛教“忠君护国”的思想.“报本章”与“尊祖章”中规定了佛教寺院定时追悼和纪念历代祖师大德的内容,以此表达佛教“孝道报本”思想.“住持章”与“两序章”主要规定了佛教寺院以住持为核心,以东西两序为辅助的组织管理机构.其中西序包括首座、书记、知藏、知客、知殿、知浴等六头首,东序包括督监寺、维那、副寺、典座、直岁等五职事.“大众章”主要是对丛林僧众的剃度、受戒、生活、学习、修行、游方、挂单等日常活动进行了规定.“节腊章”主要规定了僧众每年的“结夏”修行等重大节日活动.“法器章”则是对钟、鼓、铙钹、木鱼等法器的使用制度.从以上各个方面的内容可知,《敕修百丈清规》是一部完整系统的佛教组织管理制度.

附著部分主要收录了历代有关《百丈清规》的序言文章.其中最早的是杨亿的《古清规序》,该文是北宋时期杨亿为当时尚存的《禅门规式》所作的序言.这篇序言是现有的介绍《百丈清规》最可靠最全面的资料之一,其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古清规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影响.其他几篇序言是更晚一点的历史文献,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清规流传过程中的发展与变化.最后是《敕修百丈清规》的修订者德辉所作的序言,为我们了解《敕修百丈清规》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编修过程提供了重要的信息.

(二)《敕修百丈清规》的法律属性

在《敕修百丈清规》之前,所有的佛教清规都是佛教组织内部编撰的自治性组织制度,从其规范属性上来说属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规约.《敕修百丈清规》是在参考历代佛教清规基础上修改编撰而成,故其内容与以前历代各种版本的清规并没有根本性的区别,但是从规范的属性来说,《敕修百丈清规》与其他所有清规都有本质的区别,因为它已经由佛教自治规约上升到国家法律的地位.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敕修百丈清规》便是一部由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对于其法律属性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敕修百丈清规》中的诏敕是非常重要的宗教立法文献.

如前文所述,“诏敕”是《敕修百丈清规》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这些“诏敕”,则百丈清规的“敕修”无从谈起.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中,皇帝的圣旨一直是最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汉代蔡邕《独断》卷1记载:皇帝“命令一曰策书,二曰制书,三曰诏书,四曰戒书.”唐朝前期,中国法制形成了比较成熟稳定的律、令、格、式4种形式.“在中唐以后的法律体系中,敕的比重逐渐超越于律令格式.”到了宋代,敕作为立法形式之一,由于其效力高于其他法律形式,遂导致了重敕轻律、以敕代律的结果.元代统治者也继承了唐宋以敕立法的思想,“表现在立法上圣旨成为最灵活、最经常的立法形式,又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存的元代圣旨碑雄辩地说明了这一点,其中涉及到官员的任命、寺院的维护、奸细的防范、财产的保护、赋税的缴纳、差役的减免等许多方面.”

元代诏敕类文书种类繁多,但主要有诏书、圣旨、册文和宣敕等,其中以诏书与圣旨两类作为法律而入于《经世大典》,正如萧启庆所说:“圣旨多系因特定目的而颁与某一特定机构或人物(以寺院免差发者为最多),汉译文则为硬译之白话,不求典雅.汉文诏书内容所涉则多为较具普遍性的国家政策或重要事件,由翰林国史院撰发,等所用汉文皆为文言.”再从文体格式上来看,元代的圣旨有其严格的标志性的文体格式.首先,元代的圣旨起首必有“上天眷命,皇帝圣旨”或是“长生天气力里,大福荫护助里,皇帝圣旨里”的套语,有时简写为“皇帝圣旨”、“钦奉圣旨”.其次,元代圣旨大部分首先是用蒙古文撰写,然后再翻译成汉文,由于翻译过来的汉语是按照蒙古语法机械直译而成,因此使用大量的口语和叹词,读起来拗口难懂,该文体被后人称为“硬译公牍体”.再次,这类圣旨的内容结构通常是先引用大臣上奏事宜和建议的原话,然后是皇帝的答复和决议.作为《敕修百丈清规》组成部分的诏敕,其结构完全符合以上几个方面的特征.再从其内容来看,该诏敕不仅授予《敕修百丈清规》以法律效力,而且还对佛教寺院的财产保护、税粮的缴纳等相关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该圣旨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献.

其次,《敕修百丈清规》是受国家委托编修并保证实施的僧团管理制度.

元朝统治者在其“附会汉法”立法原则的指导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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