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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相关论文范本,与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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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14;“天价烟”案的主角周久耕便是在网民们锲而不舍地深追之下露出贪官马脚的.而且,在一些案件的司法过程中,网民们强大的信息搜集能力还为调查机关提供了诸多有力的线索和证据.反过来,作为一种社会力量,网络舆论对司法本身的操作程序和结果都发挥着制度外监督的功效.尽管从某些角度和层面看,网络可能有不当“启动”司法程序,“任意干预”司法进程以及影响司法案件处理结果之虞,但从对司法公正的总体影响看,网络媒体的介入是一种正面的力量.

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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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门也在不断认识网络媒体的这种能力,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从规范媒体监督,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关系,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角度,着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相信在网络普及程度不断提高和网民总体素质不断加强的社会条件下,互联网对司法公正的推动会更加明显.

(六)司法部门与网民之间的互动更频

互动性是网络媒体与其他大众传媒的重要区别之一,这为广大网民与司法部门的交流提供了现实的平台和途径.尽管报刊、电台、电视台也可以通过诸如读者回信、听众热线或观众参与的形式开展与受众之间的交流,但就其回应与反馈的频度及其产生的效果看,与网民的在线互动是不可同日而语的.从互动的形式看,司法部门越来越重视通过网络平台听取网民的意见,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回应.从目前的情况看,几乎所有的司法部门都开办了自己的网站,通过网络发布司法信息,倾听网友的留言,也会对网友的疑问、质疑进行解答.这种互动与我们的司法理念是契合的,与网民作为普通民众希望了解司法、接近司法的愿望也是符合的,不失为双赢的举措.

在个案的互动中,以网络庭审直播为典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中国法院网开通了网络直播系统,包括网上访谈和审判直播,省市级别的法院网对庭审的直播也在不断增加.2007年,浙江法院网、北京朝阳区法院网、四川成都武侯区法院网公开直播了一些庭审,全国网民可以同步观看,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14〕尽管也有人对这种司法方式表示异议,但总体上,网络媒体“为热心的公众提供了‘虚拟法庭’和‘在线陪审’的机会,‘陪审员’们散落在以互联网为主的新媒体中,设置公共议程,传递信息,交换观点,针砭时弊,监督司法,强有力地共同推动政府与公众对社会治理的相互博弈与双赢合作”.〔15〕这种形式对加强司法机关与网民之间的互动交流是十分有益的探索.

二、网络传媒对司法的消极作用

网络媒体对于司法而言是一柄双刃剑,互联网的强大技术在给现代化的司法活动注入新的活力的同时,网络言论特有的噪杂、功利化的炒作对司法也产生了诸多的不利影响.可以说,媒体的这种双刃剑效应在网络时代格外凸显,它既可以通过公意的表达让一部分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处理,也可能因不当的干预让司法屈服于没有完全理性的舆论,从而使司法的规律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在网民的咒骂声中黯然失色,司法公信力削弱.因此,我们必须对网络媒体的“功能障碍”有清醒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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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议题设置不当影响司法公正

根据传媒学议题设置的一般理论,公众议题的容量是有限的,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有5-7个,因此,在某一特定的时间内,各种观点强调的议题之间会产生一种零和博弈.网络为广大网民参与司法议题的设置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同时,网络上基于各种利益观和立场的议题设置会在一定程度上冲淡司法的严肃性和法律程序的规律性.不当的司法议题对司法公正也会产生不小的影响.

首先,网络传媒作为一种开放的传播渠道,在司法议题的设置方面其独特的考量.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网络传媒不可避免地受到市场利益的导向,传媒本身具有双重取悦的立场和态度:既要通过网络的平台揭示真相,发挥媒体的司法监督功能,也会采取一些在叙事策略上的革新吸引网民关注,赚取眼球经济利益.因此在司法议题的设置中,作为个体的网民、作为社会力量的有关组织和机构、作为权利救济力量的民间组织都会力图通过互联网的舆论空间发出自己的声音,凸显自身的作用.这其中,一些议题难免出现立场偏差,对正常的司法行为带来不当影响.

实践中,少数网络媒体误导了司法议题的设置,忽视司法事件本身的社会意义而追求轰动效应,表达风格倾向于追求标新立异,从而把案件作为整体“事件”进行考量,注重事实的盖然层面,而非具体细致的微观层面.由于媒体特有的“首因效应”首因效应,也叫首次效应、优先效应,是指人们第一次与某物或某人相接触会留下深刻印象,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事物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和“晕轮效应”,晕轮效应,日、月的光辉在云雾的作用下扩大到四周的自然现象,借指人际关系交流过程中相互形成的一种夸大的社会现象.使得对司法议题的公开讨论偏离了公共话语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对司法机关过度贬损,对社会整体法治意识的培养起到负面的作用.

其次,议题设置有其自身的规律,完整有效的议题设置应当将政府议题、媒体议题和公众议题有效结合,最终形成合力效应.但是,由于网络“把关人”角色的缺失,不仅使网络媒体出现了诸多不规范行为,为网民对司法案件背后的社会因素的过分挖掘和想象提供了空间,使各种因素在互联网的环境下产生“合成谬误”效应.社会转型期的多元利益结构,导致不少网民缺乏客观公正的立场.民众对司法的不满和不信任借助网络进行发泄时,网络舆论中群体心理“失控”,形成“网络暴力”:〔16〕愤怒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形成强大的司法压力,削弱了司法的公正.〔17〕因此,网络媒体在议题设置上必须坚持平衡理论.著名学者孙旭培早就提出,“平衡就是在突出报道一种要素时,还要顾及其他要素,特别是相反的要素;在突出报道一种主要意见时,还要注意点出其他意见,特别是相反意见等平衡手法所追求的目标,是更准确地反映事物及其内外联系.”〔18〕而就广大网民而言,一定要从价值无涉的立场出发,克服网络事件讨论中畸形的归因偏差,为司法公正创造相对宽松的网络环境和客观的舆论氛围.

虚假不实信息泛滥降低司法权威

司法公正以司法的独立和司法的权威为基础,权威的司法才能生成司法的公信力,从而使法律真正成为民众的“信仰”.司法的公信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信息的真实与否是其中一项十分关键的内容.在网络这个开放的空间,自由表达也带来了话语内容真正性的困惑.正如贺卫方教授所言,在司法领域,“笔墨时代不容易也不轻易发言带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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