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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相关论文范本,与网络传媒对司法影响的评价相关毕业论文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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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多样化,表现方法更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民众.因此,我们在司法工作中也要充分看到这一点,并利用好这一点.

司法文化是一个内容极其广泛的概念,它既指围绕我们的司法运行、司法制度的建构以及司法改革的文化要素,也包括司法活动本身所蕴含的文化质素和理念.司法文化既是传统的,也是现代的,特别是在司法独立、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尚不尽如人意的当下社会,人们对司法的信心不足,尤其需要充分发挥文化的形象重塑功能,更好地利用网络条件坚守并开创司法文化的阵地,以推动司法的健康发展.

文化内涵的释放和功能的发挥必须借助一定的表现方式,互联网等新兴媒体不仅承担着文化的等量传递功能,而且通过多媒体的表现形式扩大文化内涵的增量.从表现方式看,网络媒体可以从文字、视听等多方面诠释司法文化;从表现主体看,不仅司法机关、司法人员可以借助网络的平台展示司法主体的形象,从而形成良好的司法环境文化,而且在自媒体的条件下,普通公众也可以参与司法文化的创造和传承;从文化的评价视角看,在互联网的时代,对作为国家权力的司法不再是基于意识形态的“一片讴歌”,而更多的可能是来自网民的负面评价和批判.但无论是何种角度,一定的司法行为和司法评价都会与一定的文化理念相关联,从而影响人们对司法的看法.

与传统的大众传媒相比,互联网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了一种参与式的文化表现手段.对司法议题自主式的探讨本身就是对司法文化表现方式的革新,而且,诸如“欺实马”、“躲猫猫”、“周老虎”等符号化的网络文化产品,更是展现出互联网时代司法文化的开放性和多样性.在网络的世界里,对司法议题的“文化观赏”有严谨的学术探讨,有戏谑的人物重塑,有对司法现实的理解,更有对司法不公的愤慨,诚如“一千个观众眼里,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这就是受众面对多样化的司法文化传承方式中所体现出来的话语再生产能力.〔7〕

(五)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度更强

“独立、公正、中立、平等、透明、高效、文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核心.公正作为评价司法的最高价值标准之一,具有终极性.网络传媒对司法公正的强化,是与司法的公开性和网络对司法的监督密切相关的.

首先,开放的网络克服了司法固有的封闭性,使之更加具有平民意识,更加贴近民意、关注民生.网络传媒促使司法公开,而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在公开的司法背景下,法治不再是大家一块儿玩的现代艺术,而是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的东西.〔8〕从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感悟看,民众感受司法公正的途径主要源于司法公信力、法官通过案件处理体现的对公正的释明、民众在个案经历中的自我体会以及网络等公共社会信息的传达.因而,发达的网络信息渠道为司法注入民意,从而以民意的合力推动司法公正创造了绝佳的机会.所以,在司法独立程度不高的特定阶段,另外一种特殊的结构性的力量也可以纳入我们的思考,比如网络舆论作为建构司法生态环境的参与者.

其次,司法公正作为我们法律人追求的崇高目标,在当下社会必须用政治的过程来予以建构,这其中非常关键的因素,就是民意和舆论的推动.民意一定要进入司法的决策中去,否则即使不变成司法专制,也会和人民的正义感毫不相干.〔9〕而民意也好,公意也罢,进入司法这一专业的操作领地必须有现实的途径.诚如欧洲人权法院在一则判例中所指出的,“公众有权得到信息和思想,而媒体则应当充当公众的看门狗”,〔10〕网络的最大优势在于自由表达渠道的畅通,这就确保了信息和思想的获取.一种观点认为,当下社会,司法越来越重要,网络越来越活跃,在司法和传媒的关系上,互联网提供的自由交流和评判的空间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和推动力量.因为,“言论自由最重要的价值恰好是让那些为流俗或权贵所不喜甚至憎恨的言论得以自由地表达.推动制度改善的最重要的动力往往是批评而不是颂扬,这已经是古往今来多少历史经验所证明了的事实”.〔11〕就作为主体的法院而言,司法公正既是民意使然,也是法院司法工作的“生命线”.法院只有尊重民意、体察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才能使司法活动更贴近社会和民心.在一定程度上,司法的公正性体现为公众对司法的认同度,而提升民众的认同度,除了做好基础性司法工作外,法院还必须开拓一些前沿性阵地,充分利用好现代网络传媒,直接与公众进行更为密切、务实的接触,而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转化成为了促进司法公正的力量.因而,如何借助网络的技术力量发挥民意的公正推动功能,也已为司法所重视.

再次,网络对司法公正的推动还体现在个案处理的一些环节上.有人说,在互联网的时代,司法应当向网络学习,这其中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在当今中国网络业具有某种权利救济的功能,此言确实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当一种权利纠纷无法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公正的解决时,正是通过网络成为公共事件,并得益于网络舆论的压力才最终得到解决的.因此,实践中,一部分当事人开始寻求司法之外的“另一种途径”来实现对“正义”的渴望,一旦司法过程的发展与其预期不符,或者在冲突中处于弱势,就会有冲动去尝试其他路径以改变不利地位.〔12〕

贺卫方教授曾言,我们该庆幸有网络的时代,假如邓玉娇案件没有网络媒体的关注,该案通常会是这样发展的:5月10号事件发生,但发生的时候报纸通常不会报道,到了案件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地的报纸做了一个报道,其实全国人民都不知道这个地方发生了那么一件事,就是:“杀死邓贵大同志的邓玉娇被绑缚刑场执行死刑.5月10日晚,野三关镇招商引资办公室邓贵大主任和两名工作人员一起到雄风娱乐城进行执法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他们发现雄风娱乐城有卖淫嫖娼的迹象,他们正要进行更仔细的调查时,从过道突然冲出一个疯狂的女子,向邓贵大同志的胸口连刺三刀,邓贵大同志倒在血泊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邓玉娇本身为卖淫嫖娼的妓女.凶犯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院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杀不足以平民愤.邓玉娇已于日前执行死刑,县委县政府追认邓贵大同志为革命烈士,并号召全县干部开展像邓贵大同志的学习活动.”〔13〕这种司法假设尽管有些过于夸张,但在缺乏全民舆论的前网络社会也并非不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从网友的视角表明了网络传媒推动司法公正的心理驱动.最后,互联网支撑下的强大的舆论监督功能对司法公正的推动力度越来越显著.第一,网络传媒的介入有助于司法机关抵制行政或其他方面的干扰.媒体的曝光,特别是网络传媒对司法案件的披露,会给那些试图用权力或其他资源干预司法的人员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司法程序的纯洁性在网民的关注和介入下更可能得到维护.第二,从当前不断出现的网络媒体影响司法的案例可以看到,网民对司法的关注有利于一些隐性案件的及时暴露.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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