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例文,与国企改革需要“去行政化”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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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泛行政化,已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深层障碍之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去行政化”.本文揭示了国有企业泛行政化的主要表现,包括企业及其企业家的行政级别化、“商而优则仕”现象、“旋转门”现象、企业间“高管对调”现象、资源配置的行政化和严重的行政性垄断等.建议尽快取消国企及其高管的行政级别,真正落实政企分开,深化行政审批制改革,强化企业自主权,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完善国有企业高管的激励约束机制,打破行政性垄断,不断弱化“官本位”观念,形成创富文化.


公司法本科毕业论文这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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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国有企业去行政化垄断旋转门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6-0029-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问题研究”(13AJY012);北京市高等学校“长城学者”培养计划项目“中国垄断行业的竞争化改造研究”(CIT&TCD20130330).

[作者简介]戚聿东(1966—),吉林东丰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公司治理、企业管理.

改革开放以后,沿着放权让利、制度创新和战略重组的思路,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最近10年来,在政府“抓大放小”以及国有企业战略重组过程中,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现象又有所抬头,企业行政化趋势越来越明显,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国有企业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的作用,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这就要求继续按照政企分开的思路,进一步落实企业自主权,从根本上消解国有企业的泛行政化现象.

一、国有企业泛行政化的主要表现

企业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微观运行主体,政府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宏观调控主体.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直接出资的企业,也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与其他一般企业只在于委托人的性质不同,其他并无太多特殊之处.《公司法》和《企业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已经对国有企业运行作了基本规范,但因为改革不到位,使得改革中途的国有企业出现了泛行政化现象,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一)企业行政级别化

中国国有企业按照政府序列的行政级别,呈现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县属企业四级,中央企业有正部级、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四个系列,省属企业有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三个系列,市属企业和县属企业依次类推.中央企业因为出资人的不同,行政级别上略有差异.财政部为出资人的中央企业一般为正部级企业,如中国铁路总公司、中信集团、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多为副部级和正厅级.垄断行业和重要竞争性行业的中央企业多为副部级,多一半的中央企业为正厅级.由于国有企业基本为多法人联合体的企业集团,企业集团分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层级,正式的企业行政级别只是针对母公司或集团公司而言,企业集团内部依据层级地位套用相应的行政级别.

(二)企业家的行政级别化

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化,意味着企业家自然就享有行政级别.按照干部任命权限,国有企业集团母公司层面的正职领导人,包括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一般由上级党委任命,组织部负责考核.对于副职高管,一般由国资委任命并负责考核.文化国有企业,中央层面由财政部履行出资人职责,各省或由新成立的文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资委)履行出资者职责,文化国有企业的企业家级别与国资委直属的国有企业,行政级别大体一样.

(三)“商而优则仕”现象

正是因为国有企业及其企业家的行政级别化,国有企业家比起民营企业家多了一个“出口选项”,即国有企业家较为广泛地存在“商而优则仕”现象.相反,一些民营企业家,无论业绩多么突出,都不可能从体制外直接转为体制内的政府官员,最多只能取得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工商联执委等象征社会地位的“政治身份”.

(四)“旋转门”现象

由于国有企业被视同政府行政系列,国有企业家不仅“商而优则仕”,而且政府官员也可以“仕而优则商”.而且很多情况下,国有企业成为政府官员晋升机制中的“中转站”,或对即将退休的政府官员理想安排的“归宿点”.于是,在国有企业家“商而优则仕”现象的同时,“仕而优则商”和“仕无途回企”现象也渐渐成为一种现象,国外称之为“旋转门”(Revolvingdoor)现象.如2010年,电信业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比例,中国电信为41%,中国移动为33%,中国联通为32%.在石油业,中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来自行业主管部门的比例为43%,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为47%,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为9%①.在各个国有企业所在行业,“旋转门”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五)企业间“高管对调”现象

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竞争对手之间,高管之间是不可能“对调”或“互换”的,但在国有企业体系中,这种“对调”或“互换”现象却成为家常便饭,比比皆是.特别是在垄断行业国企中,当竞争对手为争夺市场份额而打得不可开交时,突然一纸调令,双方或多方之间的高管来了个“对调”.在反垄断法中,这种“对调”无异于“人事合谋”,但在行政化的国有企业中,党委、政府或国资委“老板”有权决定国有企业家的“人事安排”,国有企业家也只能必须服从行政命令.在石油、航空、冶金、电子等诸多行业都出现过同行不同企业之间的高管对调现象.

(六)资源配置的行政化

在中国经济体中,企业被人为划分为体制内与体制外两大板块,形成了无所不在的“双轨制”.在资源配置上,国有企业在土地占有、财政投资与补贴、贷款、资源占有、公司上市、利润分配等方面都享有无可比拟的“政策偏饭”,使得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身份不对等,竞争不公平,绩效不可比.2012年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大陆上榜85家,其中78家为国有企业,7家为民营企业.2012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净利润合计4328亿元,不及中移动、中石油、国家电网、中石化、中海油、神华6家央企的净利润总和,甚至很多年份不如中移动和中石油两家央企的净利润合计②.民企成为国企的剩余,民企只能在国有企业“制高点”之外去“捡剩”.如此强政府、强国有、强垄断的发展模式,造成中国经济发展的挤出效应越来越明显,包括政府对市场的挤出,国有对民营的挤出,中央对地方的挤出以及垄断对竞争的挤出.在政府规模和职能不断扩张、市场半径趋于缩小的情况下,国有经济控制力不断强化,民营经济举步维艰,很多省份和行业出现了“国进民退”现象.2012年,中央财政收入56132亿元,地方本级收入61077亿元;中央企业营业总收入260559亿元,地方国有企业为163211亿元;中央企业利润总额15045亿元,地方国有企业为6914亿元①.无论是中央企业还是地方国企,多属行政垄断行业,石油、电力、电信、银行、建筑、汽车、钢铁、电子、煤炭等行业基本成为世界级企业的孵化器.行政垄断行业中的“巨无霸”式国有企业集团,基本上都是靠行政手段重组“装筐”而成.例如,中央企业从2003年的196家已经重组为目前的113家,完全是依靠行政手段“拉郎配”的结果,所减少的央企成了另一家央企的全资总公司,从一级央企看,数量减少了,但二级央企数量没有变化,而且这种央企重组在市场上具有反竞争的效果.地方国有企业的重组情况及其后果也大都如此.(七)行政性垄断严重

行政性垄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行业保护主义,二是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由来已久,当代多以行业垄断结构和地方垄断行为形式出现.目前中国垄断行业营业收入约占GDP的40%,国有独资、独治、独占、独享的“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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