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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方面论文范本,与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相关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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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中止”.

(3)“中止”的名物化用法,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造成中止的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等.“犯罪的中止”是定中性短语,“造成中止”是动宾性短语.

(4)“中止”处于联合短语的情况下比较多:一是处于具有层递性特点的并列结构中,如“行政机关做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其中三个动词表示并列关系,但三者之间有处理程度的层递增加的意思,顺序不可变;二是处于表析取、可选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三是处于表示合取逻辑关系的并列或联合结构中,如“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将“中止”在立法文本中的这些用法描写出来,立法者就会了解“中止”一词的常用固定表达式以及常用搭配对象方面的信息,维护立法语言的规范性特点.

3.书面语体风格词

立法文本中的很多常用词具有文雅性、书面性甚至是文言性、古语性特点,是形成法律语体严肃、权威的语体风格的重要标记词.例如:

单音书面语词:应本并及与必按其可经每已检之者须

较此至期因而凡为均即仍特另备系限违令拟略待悉始妥非未该

双音书面语词:根据应当不得以下予以及其如下依据予以事项上述处以严禁所在经办一律会同复议下达因此逾期若干尚未事宜另行逐级特此加以拟定

如“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其中的“凡”、“之”、“再行”这些文言色彩的词的使用使整个法条表述简洁流畅,法意表述庄重.

很多这方面的词会构成常用的文言表达式,如“所等”、“等者”、“等之”等.

“之”字结构,一般前接双音词,后接单音词,从而补足四字韵律,如“立案之曰”,“提供担保之前”,“不同职务、级别之间”,“颁布之日”等.

“所”字结构有三种用法:一是接单音词的,如“所得”、“所立”、“所欠”等,这种文言用法较多,主要是因为其表达上的简洁性;二是构成法律概念解释的程序化固定表达式“所称等,是指等”句式,如“本决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三是构成复杂名词性短语,如“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另外,在立法文本中,现代汉语中仍在使用的“为等所V”构成的被动句式只有极少数用例,如“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等”这种句式是古汉语的传承,在现代汉语已经被“被”字句取代了,后者更具通用性,在人大立法的法规中,表被动单句大多数都用“被”字句.

“者”字结构的使用比较单一,用法类似“的”字结构.如“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等,但其用例远不如“的”字结构多.与前面三种文言句式相比,前接复杂谓词性短语,后加“的”字后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的”字结构在法律中使用极其普遍.与“所”、“者”字结构构成的名词性短语相比,“的”字结构的文言性并不强,具有语体色彩上的通用特点.有些“的”字结构还构成了统一的句式,如“××之一(的)”,如“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之一的”“下列内容之一的”“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上述情形之一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等

4.情态词

立法语言的表达情态研究是法律语言学中的一个崭新课题.情态可分为情感与态度,又可分主观情态和客观情态,是功能语言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法律语言学中,很多副词和能愿动词都能鲜明地体现出立法者的情态,表明了法条内容鲜明的价值取向.例如副词的两个子类:情态副词、肯定/否定副词,前者表示主观情态,后者表示客观情态.

副词类情态表达词主要包括情态/方式副词,如“亲自”“擅自”“肆意”“公然”“大力”“稳步”等;肯定否定副词,如“必须”“没有”“不必”“是否”等.而有着强烈的主观情感态度的语气副词则无用例,这符合法律语体用客观的语气行文的特点,涉及的情感和态度表达主要属于客观情态、理性评价范围.能愿动词是情态表达词的另一个重要类型,如:

立法语言中的法律常用词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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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可能的:能、能够、可能、可以.而“会”“可”两个单音词则极少用例.这主要是因为“会”的口语色彩强,而“可”与“可以”功能相类,所以较少使用.这也体现了法律语体的词汇选择策略的定型化和统一化特点.

表必要的:要、应、应该、应当.

表意愿的:愿意.而此类词中的“肯”、“敢”、“愿”由于情感色彩比较直白,立法文本中极少有用例.

在立法文本中,这些能愿动词有着特殊的法律表达意义,可参考周赟对“可以”的研究,在此不另行举例.

5.模糊限制词

法律语言具有精确性与模糊性的二维性属性,这是学术界所公认的.一定程度、一定条件下的模糊表达是立法语言所需要的,所以立法文本中存在一些模糊词,例如:

有关以上以下主要进一步相关指定有效相应部分各种较其它定期特别任何一般一定日前多种一些临时适当不少尽快至少以外大于不足近今后略之前若干以前比较以后另行年底有的近期以内近年常事先如何随意左右适合随时尽量最近特定个别适时附近一系列有些某些一部分其余邻近大部分多年

模糊词的最大特点是词义的理性义具有一定的笼统性和概括性,义域有广泛性和扩大化倾向,附属义具有中性倾向,这些特点都是为了使法意的表述能涵盖尽量多的法律现象和法律事实,将法条辖域扩大化.很多时候法条的具体规定由于这些模糊词的使用而转变为原则性规定,这给执行细则的制订和司法解释提供了弹性空间,同时增加了法律规定内容的灵活性,为一些难以处理的法律问题留下周旋空间,以应付司法实践中千变万化的现实需求.例如:

模糊词主要对语句中的名词和动词进行表达限制.限制动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律行为的范围,限制名词的模糊词的主要职能是限制法律术语的内涵与外延.这些模糊限制词体现了对名词术语和法律行为的法律内涵、语义范围和表义重点的重新整合.例如:“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岁.”“对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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