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命伦理学类论文范文资料,与后现代视域下的生命伦理学:堕胎问题之我见相关论文发表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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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堕胎问题是后现代生命伦理中的一个热点话题,同时也是一个带有浓郁的西方色彩的普遍问题,在全球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堕胎并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和异议,但在欧洲地区,尤其是在美国,对堕胎的争论却是十分激烈.一方认为,人的生命是开始于母亲受孕的那一时刻,生命是神圣的,主张“重生命”,因此极力反对堕胎行为;另一方则认为,堕胎是女性的自由选择,是女人的权利,应该“重选择”,因此支持堕胎行为.双方各执一词,不分上下,没能达成一个共识.从双方的争论焦点我们可以看出,堕胎问题实质上是一个关系到“人是什么”的关键问题,是涉及人们对人类生命以及道德地位的理解与界定的问题,因此,人们对此问题的研究探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生命伦理;堕胎;生命权;选择权

中图分类号:B8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43-03

一、文献综述

生命伦理学具有浓厚的后现代气息.生命伦理学是20世纪60―70年代在西方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自这门学科产生以来,它就以研究对象之特殊、范围之广阔、研究方法之多样而引起了人们的关注.目前,生命伦理学尚没有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独立的理论研究体系,它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已经逐渐吸收了各种有利于自己成长的理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文化已经解决不了科学技术高度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文化、环境等问题,这些问题的不断凸显使人们对传统文化的批判越来越激烈,终于在20世纪60年代诞生了后现代主义思潮.西方传统文化的特点是提倡理性、重视中心、维系结构、尊重历史等等;而后现代主义则反其道而行之,以逆向思维分析方法极力推崇边缘、平俗、解构、非理性、历史断裂等等.后现代主义文化一经产生,就以它非凡的创造力代替了那些前现代曾被奉为经典的矫揉造作的伦理著述,为生命伦理学研究问题提供了新的理论探索之路.后现代是对科技、理性的深刻反思,它为生命伦理学提供了很多启示.

中国没有西方社会那么浓重的宗教背景和宗教氛围,在我国,堕胎被看作很私人的问题,堕胎一直是比较自由的.一个人是否堕胎、在哪里堕胎、由谁施行堕胎手术被看作是她自己的问题,法律基本上对此持放任的态度,周围的人也不会过多地关注,至于道德谴责就只能是人心自知了.所以中国人普遍能接受堕胎,中国政府为了控制人口的增长采取的也是允许堕胎的基本政策.例如,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其中第9条的内容是: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这充分肯定了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利而放弃了胎儿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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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欧洲许多国家对堕胎问题的研究比较多,如美国波伊曼编选的《生死的抉择:基本伦理学与堕胎》和恩格尔哈特的《生命伦理学基础》,收录了专家、学者们对堕胎问题的见解.国内对堕胎问题也有很多讨论和研究,许多伦理学家纷纷发表了一系列的有关堕胎问题的专著和论文,如徐宗良等著的《生命伦理学――理论与实践探索》.在开篇之前让我们首先明确几个有关的术语.便于我们下文讨论堕胎问题.

堕胎:“堕胎”指提前结束妊娠,即在婴儿出生前终止妊娠.“自然流产”谓之小产,而堕胎则是由孕妇本人或他人、通常是医生有意施行的“人工流产”.

胎儿:这一术语指的是从妊娠第八周到分娩这一期间的正在发育的人的个体.

婴儿:这一术语通常用以指出生后的胎儿.但在某些严格赞成生命观的提倡者看来,这一术语指的是自妊娠之时起开始发育的人的个体.

二、宗教角度看堕胎问题

佛教:佛教关于堕胎的观点散见于佛教内部的宣教内容中,主要是界定堕胎是一种杀生行为,严重违反了佛教不杀生的清规戒律,堕胎者和协助堕胎者将遭受严重的因果报应.并且在佛教的教义里,堕胎是犯杀戒――五戒中最严重的罪.在佛教信徒的网上论坛中,处处可见诸如:堕胎的严重果报之类的文章.而这些主要是依据未收入大正藏的《佛说长寿灭罪护诸童子陀罗尼经》,还有众多的文献则是围绕堕胎之后如何悔罪、超度婴灵之类的.讨论佛教堕胎观的文章很多,但是大部分是注重其社会伦理效应,宣传戒邪淫、不堕胎、不杀生等道理让世人努力去践行,而真正从义理上剖析佛教堕胎观的文章并不多.

总体来说,佛教认为从受精卵的形成一开始,就是一个生命,而执行堕胎的父方、母方和医生则承担这一杀生的共业.原则上判定是如此,但是佛教伦理方法很注重联系社会现实,如强奸致孕、未成年少女怀孕等也不能够一概进行严厉的道德批判,有可能将意欲堕胎者从合法堕胎途径推向地下不合法堕胎场所,可能给堕胎女性带来更大的健康方面的风险等,甚至可能在实际上造成“道德杀人”的严重后果.

道教:我国的本土宗教道教与其他世界宗教一样,主旨是爱惜人的生命,尊重人类自身的生命价值.道教反对堕胎,认为胎儿也属人的生命,享有灵性.《老君说一百八十戒》第十三戒:不得以药落去子.《老君说百病》中记载:教人堕胎是一病.

基督教:基督教认为神对每一件事的发生都有他的心意,堕胎也是一样.由于神没有对堕胎这一现象有明确的指示,但是在神学思考的过程中,关于圣经未提供明确答案的题目,其细节可容许理性的推论(当然这种推论不能和经文有正面的冲突).圣经的原则是不可杀人,因这是神的诫命.既然前面已提到胎儿是人,那么堕胎也就是杀人了,因此堕胎违背神“不可杀人”的原则.但就其现实处境来看,堕胎这一现象可以分“治疗性堕胎”和“非治疗性堕胎”.前者是在特定的情况下,胎儿会对母亲生命、心灵产生伤害等,这是一般教会所接纳的.但就如何界定“治疗性堕胎”与“非治疗性堕胎”问题上,争议也是非常之多.

伊斯兰教:根据先知穆圣的圣训,女子子宫中的受精卵在第120天时,真主就注入了生命的灵魂,所以,从那时起进行堕胎的手术就是杀害生命.伊斯兰的法制禁止晚期堕胎,是为了保护未出生的新生命,制止某些不知对真主感恩的人间医生们,他们如同古代蒙昧时期的人一样愚昧无知.不论是出生后,还是出生前,婴儿都是没有自卫能力而无过错的人,杀害他们是违背正道的迷误行为,将受到真主的惩罚.真主在《古兰经》中警告说:“愚民无知地杀害儿女,并且假借真主的名义把真主赏赐他们的给养当作禁物的人,确已亏折了,确已迷误了,他们没有遵循正道.”

迫使孕妇晚期堕胎的行为是大罪过,因为,儿童的生命不是从出生后才开始的,出生前的堕胎也如同杀死一个活人一样属于杀人的大罪.每一个生命的开始,都伴随着他的生存真主同时恩赐了他生命所需的物质给养,所以,因为害怕贫困而杀害婴儿是真主所不允许的愚昧行为.《古兰经》说:“你们不要因为害怕贫穷而杀害自己的儿女,我会供给他们和你们.杀害他们确是大罪.”

综上所述,各大宗教对堕胎行为基本都是持否定态度的.而且都是从结果判断堕胎的正误,并没有把堕胎、避孕、节育结合起来.但这里都涉及一个问题,即“生命是从何时开始的?”抑或是“堕胎是不是结束人的生命?”

三、法律方面看堕胎问题

从19世纪起,法律加入到了堕胎问题的讨论中,到20世纪50年代,许多国家对堕胎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如美国形成的法令是,允许在以下情况下实施人工流产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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