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论文大学毕业论文— 范文

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答辩

本论文是一篇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论文答辩,关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的构建相关开题报告范文。免费优秀的关于知识产权及知识产权法及纠纷方面论文范文资料,适合知识产权论文写作的大学硕士及本科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学术职称论文参考文献下载。

0340;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可见,协商方法是解决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二)吸收中立的、无决定权的第三方参加的ADR

这一类型主要包括调解、早期中立评估、中立倾听者协议和简易陪审团审判等形式.

调解是ADR中最重要的一种.它需要有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参加,为双方的协商创造合适的环境.调解员控制整个调解过程,法院要保证其行为不偏不倚.一个优秀的调解员懂得如何打破僵局并促进双方的交流.对于知识产权纠纷而言,调解无疑是一个良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尤其是那些即使发生了纷争,也试图维持商业伙伴关系的双方.调解的方式可以多样,例如,有些调解员乐于授予当事方权利,让双方当事人自己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有些调解员则乐于指挥当事双方面对面解决问题.由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复杂性,只有部分调解员既了解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又深谙知识产权法.因此,实践中出现了联合调解的方法.在联合调解中,除了调解员之外,还有既了解所涉及的技术问题又深谙知识产权法的专家参与,聘请专家时会有些开支,但其成本也不算太高,一般而言,ADR机制解决问题的成本约是诉讼形式的10%.[8](P274)

早期中立评估指在纠纷的早期阶段,由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把纠纷提交给一名中立人(或小组),由他们对可能的诉讼结果做出预测.如果纠纷解决的可能性较小,评估者可推荐一个动议计划.目的是使解决纠纷的程序更高效.简易陪审团审判是争议双方首先各找3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听取双方当事人的简要陈述,做出没有法律拘束性的案件评价.简易陪审团审判程序为双方提供一个简化审判案件的途径,有利于双方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进行磋商,进一步节省诉讼成本.陪审团的裁决是建议性的,但可能会对争议双方产生很大影响,促进当事人在良好信息沟通下的和解谈判.中立倾听者协议则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共同选择一位中立倾听者,并分别向其提交一份争议解决方案.中立倾听者在认真比较的基础上,把两个方案差距及自己的意见告之双方.如果他认为可以和解,则以双方提交的方案为基础,形成自己的解决方案,促使双方缓和矛盾.早期中立评估、简易陪审团、中立倾听者协议这三种形式在国外运用很多,但在我国运用得非常少.

(三)吸收有决定权的第三方参加的ADR

这种类型主要包括仲裁、聘请法官和微型审判等.仲裁是传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把法律纠纷委托给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其优点在于非公开性,当事人无需受程式化的法庭规则的制约.

聘请法官是在双方的合意下,由法院指定一名裁定者主持一个与正式审判相似的审理过程,为当事人提供一个举证和辩论的机会,并由所聘请的法官做出包含事实判断与法律根据的判决.因当事人事先有受其约束的约定,所以该判决可作为终局性决定,具有法律强制力.微型审判一般由一个法官或中立人士主持,没有证人.当事人要亲自听取各方律师对案件的意见,然后在中立人士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纠纷.如果协商失败,可以继续审判程序.微型审判是以权利和利益为基础的混合程序,可以从几个方面帮助解决纠纷:各方当事人亲自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可以使他们对争议的问题更为明确;中立人士还可以在这个过程中进行帮助,并提出建议.即使微型审判失败,当事人也对案件有进一步的了解,节省了未来诉讼的成本.

聘请法官和微型审判在我国也运用得非常少.

值得一提的是,在美国的ADR实践中,上述方法并非孤立存在,而是根据案情需要灵活运用.例如,某些情况下,调解和仲裁还可以联合使用,即调解-仲裁,也就是说,为了缩减纠纷解决成本,在调解过程中即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也会采取措施以避免一无所获.为此,当事人一般提前协议,如果调解没有结果,那调解人可作为仲裁人员继续解决纠纷,当然也可另聘一名新的仲裁员,这就是所谓的调解-仲裁.而法院附属调解或仲裁是将ADR引入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中,法院可建议或命令当事人通过法院指定的调解员或仲裁员进行调解或仲裁,这属于司法ADR.法院的建议和命令是指法院根据情形采用调解或仲裁程序,不等于调解和仲裁的结果当然具有执行的效力.正如Sander教授所言:“我并不认为主张新的宪法权利(novelconstitutionalclaims)的争议应该由仲裁或调解解决;恰好相反,ADR的目的是为了使法院免于陷入那种不需他们参与也能解决的案子中,使法院能集中精力解决必须由他们解决的争议,因此有必要保留法律(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机构(ultimateagency).”[9](P129)

三、实践与反思:ADR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

由于国情与司法制度的不同,美国ADR的许多形式在我国适用较少.但不管采用哪种方式,使用ADR的目的应该是统一的.我国长期以来儒家“和为贵”的思想息讼止争,形成了“无讼”、“厌讼”的民族心理,这种传统的儒家“和为贵”的精神恰好与ADR的非对抗性特征相耦合.[10](P38)

(一)ADR在我国知识产权纠纷领域的适用现状

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纠纷中对ADR的适用主要表现为和解、调解、仲裁等形式.因仲裁是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当事人把争议交由我国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因此,本文认为仲裁也属于ADR.和解类似于美国ADR中的协商,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自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最后达到纠纷解决的效果.

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中心.在我国,调解的种类很多,有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等.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行政调解是基层人民政府或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仲裁调解是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调解.不管哪种调解,都无需遵循繁琐复杂的诉讼程序,都可能被认为是ADR方式.实践中,最常见的是法院调解,原因在于我国一向重视司法调解.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将诉讼调解在诉讼中的地位表述为“着重调解”,1991年《民事诉讼法》调整为“调判并重”.到20世纪90年代末,出于对程序公正的追求,调解备受冷落.至2000年,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在“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成为民事审判原则.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同年9月制定了《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又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简称《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了优先调解的案件类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司法调解大部分持肯定态度.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核心.可以说,在这一国策和上述民事审判原则的共同影响下,诉讼调解在知识产权诉讼中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贯穿于知识产权审判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案件的调解率上.2009年,许多省市发布了各自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例如,山东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继续保持了“高调撤率、高结案率、低上诉率、低存案率”的显著特点,一审案件结案率达到90%,调撤率达到64%,服判息诉率达到100%.[11]2009年,上海全市法院诉讼调撤率保持较高水平,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调撤率为58.09%,同比上升5.98%.[12]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达到61.08ʌ

1 2 3 4

知识产权方面有关论文例文,与我国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的构建相关论文答辩参考文献资料:

美容毕业论文

大学生就业指导试题

应届毕业生论文

工商专毕业论文

通货膨胀毕业论文

大学生就业培训项目

铝合金焊接毕业论文

手工焊接毕业论文

哪个大学的汽车专业好ab

全国大学生就业网

我国知识产权纠纷ADR机制的构建(2)WORD版本 下载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