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等教育方面论文范文集,与行政职责转变视角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探析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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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行使的是由行政组织授予的特殊行政权力,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还需要具备承担行为后果责任的法律地位.特定的组织要件和规范的行政权力配置方式是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获得法律地位的条件,只有在实践中赋予其相应法律地位,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才可能以全新的角色履行职责,发挥其对于高等教育管理的独特功能.

关 键 词:高等教育评估;行政职责;非政府组织;法律地位

中图分类号:G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2)03-0064-05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的要求,迫切需要对行政职责转变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的关系,以及承担行政职责的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深入研究.

一、行政职责转变与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

在行政管理范畴内,高等教育评估是由特定机构行使的一种国家教育权力,与高等教育行政职责联系在一起.作为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管理范畴内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和规范运行的前提.伴随着传统行政管理向公共行政的发展,教育权力在政府、高等学校、社会之间的重新分配,需要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和行政职责转变的关系形成科学、系统的认识.

1 行政职责转变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的影响

首先,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是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责转变的必然要求.当前,政府职责日益聚焦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服务行政逐步成为政府管理的核心理念.按照服务行政的要求,政府首先拥有的是职责,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职责的顺利履行,法律才赋予政府以相应行政权力.政府作为国家教育权力的代表,对高等教育管理的职责也在不断发展,实现与维护公共利益已成为其主导价值.按照服务行政和实现宏观管理的要求,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着解决决策、执行、监督评估职责不分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需要实现作为举办者的职责同作为行政管理者的职责的分离;另一方面,由于监管和评估事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也需要监督、评估职责与其他行政职责分离.通过强化监督、评估等职责能促使政府从管制行政下高校事实上的“办学者”的不恰当角色中解脱出来,赋予高校更多办学自主权.实现政府对高等教育的宏观管理,必须由符合法律要求的特定组织来履行相应行政职责.

其次,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承担行政职责是高等教育公共治理结构重建的现实要求.行政职责转变起因于传统管理体制与多元主体参与高等教育治理要求的不相适应.在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增长和国家需要保持必要管制二者构成的张力下,政府在实现监督、评估职责与其他职责分离过程中,面临着如何拓展社会管理主体的挑战.按照公共行政理论,行政职责履行可以采取适应公共行政要求的多样化的组织形态,由行政职责转变引起的评估机构发展,是高等教育行政职责在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之间重新分配的结果.为了更好地解决非政府组织行使行政权力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行政法学提出将行政权扩展为国家行政权和社会公行政权,将行政管理活动扩展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和社会公行政活动,这样就能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范畴.依据这种理论构想,原本代表社会权力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和政府组织一样,以法人主体身份参与高等教育治理,行使高等教育评估的行政职责.

2 评估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责转变的表现

高等教育行政职责转变主要源于政府行政管理体系内纵向、横向的重新分配,以及教育权力在更大范围内的配置需要考虑发挥社会、高校等主体的作用.因此,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进程中,政府的行政职责既有因自身能力的有限性而减少的部分,也有因解决新产生的社会问题和因非政府组织承担行政职责而增加的职责.职责转变后政府应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首先,促进评估职责在行政体系内部的分化.评估是政府高等教育行政职责的一个重要构成,由于与决策、执行职能内涵的差异而需要予以分化.评估职责从总体性行政职责中的分化,针对的是高等教育评估权力高度集中于行政体系内部的问题,主要是解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中的横向协调和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的合理分权.具体体现在:一是按照政府承担宏观调控职责、非政府组织承担微观处理职责的通行标准,有选择地履行必要的监督评估职责.有研究认为,评估方面职责的行使应划定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界限,通常将政府的评估职责限定为对大学进行办学的合格评估及设置评审,大学的发展水平评估可以由非政府组织实施.为此,政府应通过供给制度对行政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各自的评估职责予以规范.二是设立与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中央、地方政府评估职责权限.按照省级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应区分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的职责,向省级政府赋予与其管理权限相应的评估职责.通过评估权力下放,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在设置和调整高等学校及学科、专业布局中的鉴定、激励等功能.

其次,通过多种形式的权力配置引导非政府性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引导非政府性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主要是针对行政体系外部政府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权力集中的问题.对于社会参与高等教育治理,可以运用行政学提出的间接行政,即由非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的方式来实现.⑤例如,国家直接通过法律设定某种非行政机关的公务组织承担某项公务职能,行政机关通过委托方式由某一社会组织代行行政职能等.随着组织的发育成长,非政府组织将在获得法律地位的基础上逐步成为评估主体.在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责任在于:首先,应依据法律法规将应该授权的评估职责充分授权给有关非政府组织.由于评估职责行使对组织使命和专业资质有严格的约束,并不是任何组织都适合承担行政职责,在评估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必然要承担起谨慎挑选承担行政职责的非政府组织的职责”:其次,对非政府性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发展予以必要的扶持.非政府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需要经历从依附性体制中逐步发育,从外力牵引向内部驱动发展的过程,政府应当积极扶助,在发育成熟的基础上赋予其行政职责.

第三,加强高等教育评估基础性制度的供给和对评估机构的必要监管.行政职责转变需要以特定的制度供给为基础,政府在正式制度供给中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其在高等教育评估体系整体设计和基础性制度供给方面的主体责任.政府要针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发展中制度供给不足的现状,积极推动高等教育评估立法和制度建设,实现高等教育评估法制化.首先,政府要通过制定高等教育评估法规,规定高等教育评估中各行为主体的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和相互关系,使各主体既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又相互协作、互为补充.其次,政府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设置、评估规范建立、评估市场秩序建设方面供给基础性制度.这些领域的制度供给,体现的恰恰是政府对高等教育管制的全新内涵,具体包括科学规划将评估职责赋予哪种机构执行、从事评估的专业人员的基本资质设定、组织评估活动的基本规范、评估结果如何开放与应用等.第三,建立对评估机构的监管机制.将评估职责授权给非政府组织的前提,是政府承担着“指挥、监督非政府组织以符合公共利益的行事标准,以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要求为服务的目标”.当然,这种监管主要是对非政府组织承担行政职责的规范和结果的监管,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经费收支等情况,而不是对其微观运行过程和评估业务活动的介入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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