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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方面论文范文集,与行政职责转变视角下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探析相关本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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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构成其行政主体地位的法律要件.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是为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配置行政权力的主要方式,它们对评估机构能否获得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同影响.

行政授权,即法律法规直接将某些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行使.依据行政法的研究,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授权通常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由有关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直接授权.现行的《高等教育法》第44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仅规定了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没有为政府以外的组织承担高等教育评估授权.另一种途径是由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力和法定程序授权,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间接授权.1990年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对高等学校评估机构的规定属于这种类型的行政授权,但其中的被授权组织还停留于“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领导小组”,不适用于目前事实存在的评估机构.按照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可以由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机关依据单项法律、法规、规章间接授予.在短期内无法获得单项法律、法规、规章直接授权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使评估机构获得间接授权.

行政委托,即行政组织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自行决定将其权力委托给另一组织行使.与行政授权基于立法或行政立法行为不同的是,行政委托的直接依据是行政机关与受委托组织达成的行政委托合同,它只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表现.从规范上讲,委托合同需要载明委托的法律依据、委托的事项及权限范围、委托行政机关及委托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委托期限等.我国目前各级高等教育评估的机构主要是受行政部门委托行使评估职责,但委托形式上普遍不符合上述规范.由于不具备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以行政委托方式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无法独立承担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因此,通过委托方式配置权力,评估机构并不能获得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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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是否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及评估事务需要独立实施等原因,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行政权力的获得应选择行政授权的方式.在短期内无法实现以授权方式获得行政权力的情况下,应考虑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行政委托行为,使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行使权力的内容、期限、权利、义务得到明确规范.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的“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发挥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的具体要求,当前迫切需要对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行政权力配置提供立法或行政立法方面的有力支持.

(责任编辑 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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