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方面有关论文范文检索,与《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相关论文格式模板

时间:2020-07-05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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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主持人:黄贤

主持人简介:黄贤(1963―),男,江苏扬中人,法博士,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苏州大法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基本理论、行政程序法、行政诉讼法研究.现任苏州大法院副院长、宪法与行政法硕士点负责人、江苏省重点科宪法与行政法科带头人.兼任中国法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会宪法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法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苏州市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民盟苏州市委常委兼法工委主任、民盟苏州大委员会主委.独著、合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从比较法角度研究”等专著、教材十余部,在《中国法》等术专业刊物上发表术论文100余篇.

主持人话语:已经施行二十余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而当之无愧地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工程之一.然而,面对我国日益加快的法治政府建设进程,特别是已经成为时代主题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现有《行政诉讼法》已经越来越不能承受其历史之重.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诉讼在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经被提上议事日程.一段时期以来,界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而且这种讨论将会在更加广泛和深入的层面上展开.本专题所发表的几篇文章,有的从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有的从行政诉讼证据制度、有的从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等不同方面来探讨修法中的具体问题;还有的则从行政诉讼的制度理性来探讨修法中的基础性问题;有的则从受案范围等修法中涉及的主要方面来探讨未来《行政诉讼法》的整体构架.不管是微观的研究,还是宏观的探讨,其宗旨都是为了使得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能够切实符合现代法治政府的要求,从而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摘 要:《行政诉讼法》第1条是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是《行政诉讼法》修改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的理解主要有“保权说”、“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三种观点.基于对这三种观点的分析,“权利救济”才应是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如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就应当遵循实效性、权利保护和无漏洞权利保护的原则.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第1条;《行政诉讼法》修改;保权说;维护监督说;权利救济

作者简介:章剑生(1964―),浙江海宁人,法博士,浙江大光华法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2)01-0044-06 收稿日期:2011-11-10

一、引言

对施行了20余年的《行政诉讼法》作修改,它的必要性已渐成共识;但若没有一个为各方可以接受的共识,“修法”极有可能会在众说纷纭中歧路亡羊.《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此为《行政诉讼法》之“灵魂条款”.它的功能在于,它支配《行政诉讼法》其他所有条款,且其他所有条款都服从于它;若没有“灵魂条款”,《行政诉讼法》的其他所有条款如同流沙上的建筑物.

作为立法目的之“灵魂条款”,它是法律规则设计或者修改的基点,在法律解释中支配着解释方法的走向.“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关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之争论从未消停过.今天,重新检视《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并使之成为引领《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基本方向,已经成为我们“修法”无法绕开的一个“路障”.

二、既往的观点整理及评介

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争论而形成的观点,概而括之有:(1)“保权说”.此说认为,《行政诉讼法》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除此之外都是为了达成这个目的而确定的手段而已.如“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至于说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是不存在的”.“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通过行政诉讼制度解决纠纷,也不在于通过审查行政行为以维护和监督行政公权力在法定轨道上运行,而在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面对公民合法权益广受行政权侵害的客观事实,此说具有十分深厚的道义上的正当性.在从未有过“民告官”历史的国情下,它虽然片面,但也不乏深刻.(2)“维护监督说”.此说认为,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无论从立法原则上,还是从各种程序的设定上,行政诉讼法都体现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精神.等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当然,此说也并不否认“保权说”.“从总体上说,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行政诉讼一个目的的两个侧面”.但是,对于这种“一个目的的两个侧面”之说在实务中一旦形成“非此即彼”的冲突时如何化解,它并没有继续给出有效方法之意.(3)“平衡说”.此说意图想在“保权说”和“维护监督说”之间寻找出第三条道路.此说认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是行政诉讼宗旨的两个基本点,二者不可偏废.既要看到保障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必要性,又要看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不能用一方面去否定另一个方面.”与“维护监督说”不同的是,“平衡说”将“保权”和“维护监督”列为行政诉讼的两个基本点,而不是“维护监督说”所谓的“一个目的的两个侧面”.尽管如此,“平衡说”仍在无法摆脱“两个基本点”发生冲突时遇到的“非此即彼”的选择窘境.(4)“纠纷解决说”.即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行政纠纷.在批评了工具主义的程序观之后,此说认为“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社会秩序才是行政诉讼程序的真正唯一目的”.此说虽然避免了“维护监督说”和“平衡说”在个案中可能遇到的窘境,也缓和了“保权说”的偏面性.与解决私人之间纠纷的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国家(行政机关)与私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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