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人保险学年论文,关于完善投保人告知义务制度的看法相关毕业论文范文

时间:2020-07-04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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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保险是转移风险、分散损失的最具优势的制度,其宗旨在于使不幸遭受损害的个体在经济上得以补偿.保险关系不仅纠结着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冲突,同时也纠结着个别投保人与危险共同体中的投保人的利益冲突.纠其根本,解决这两种冲突的关键在于处理好保险基金.

关 键 词 保险 投保人 保险人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5-059-01

在整个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往往处于保险基金管理者的角色,通常其按照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来收取保险费,并将其作为保险基金以备发生保险事故时对投保人给以经济上的补偿.然而,评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有关信息往往是由投保人所掌握的,由是出现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可见,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制度在整个保险法律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各国《保险法》对其均有详细规定.

我国《保险法》亦顺应了这一国际惯例,在2009年颁布了新的《保险法》.虽然新《保险法》较之旧《保险法》已经有很大改善,尤为需要一提的是,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这实为意示着我国《保险法》在告知义务制度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在其第十六条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所作的专门规定中,其条款过于原则和笼统,在实践操作中出现众多问题,引起诸多纠纷.因此修改之势再一次提上日程,经笔者深入研究,现略陈管见:

一、关于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期


该文出处:http://www.sxsky.net/baoxian/sb/442428.html

我国《保险法》将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期规定为“订立合同时”.然而,合同的订立是个动态的过程,主要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而“订立合同时”究竟指的是哪个阶段,《保险法》并没有进一步地说明.笔者认为,应该将“订立合同时”理解为:“在保险人作出承诺之前”,此时,投保人负有告知义务.

此外,《保险法》还应明确规定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复效时、保险合同续约时、保险合同内容变更时均应施与投保人告知义务.

二、关于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方式

我国《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然而,该“告知”是以口头方式、以书面方式、还是以其他方式,《保险法》并未作出细致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减少纠纷和方便举证,在《保险法》中应明确规定以书面方式.

三、关于告知义务制度的履行范围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可见我国《保险法》秉持的是“询问告知主义”.但保险人询问的都是“重要事实”吗当然未必.因此,应赋予投保人有反证其询问事项是否为“重要事实”的权利.


保险人学术论文的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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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违反告知义务制度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我国《保险法》对违反告知义务制度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是基于构成要件不同而区别对待的:(1)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免于赔偿,而且不退还保费.(2)投保人因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免于赔偿,但可以退还保费.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法》虽然视主观状态不同而予以区别,但解除合同拒不赔偿的后果对于投保人来说仍然过于严厉.在理论上,“过失”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如果仅对因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规定法律后果,而未对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作出相应规定,实然违反公平.因此,笔者建议将“比例赔偿原则”引入我国《保险法》.从而规定:基于重大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承担解除合同拒不赔偿但可退还保费的法律后果,基于一般过失违反告知义务的,投保人承担“比例赔偿”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我国《保险法》第16条应修改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6条:订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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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并且该书面询问的事实可以推定为重要事实.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重要事实应当在保险人作出承诺之前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并且投保人有反证其询问事项是否为“重要事实”的权利.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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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因一般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可以按照“比例赔偿”原则进行处理.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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