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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于瑶(1990-),女,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劳动保障.辽宁师范大学,辽宁大连116081

【摘 要】农民工是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他们在为社会建设做出贡献时,却遇到了歧视和不公,使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都是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的.目前,关于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问题在立法和运行层面上都存在障碍,因此,完善立法、强化农民工社会身份、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机制等措施就变得十分重要.

【关 键 词】农民工;弱势群体;法律援助制度

一、农民工的基本情况

“农民工”一词最早是由社会学家张雨林教授提出来的,社会学家、三农问题评论家艾君认为,“农民工”,实际是指身在城市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农业户口的工人.据国家统计局《2011年我国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2011年全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本文所研究的农民工不包括“新生代农民工”.

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将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空余出来的农民开始由中西部地区向东部地区、由经济不发达地区向沿海经济区涌入,可以说,这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大量的劳动力.所以说,在中国农民工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产物,也是在经济全球化时代下的中国工业化的产物.农民工为中国的工业化和现代化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受其自身条件的限制和城镇接受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工就像候鸟一样,不断地在城镇与乡村之间、城镇与城镇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流动着;农民工的就业多数是老乡或亲属介绍而成,与雇主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很少,非正规就业很多,工资低,保障少;由于大多数的农民工文化水平并不高,在自我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农民工作为一种特殊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城市户口,不能享受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待遇;又不能像在农村的人一样,享受国家的土地补足.如今,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而他们却处于这样一个“尴尬”位置上,所以,在对于农民工保护就需要格外加以关注.

承担着最累、最苦、最脏、最危险的工作的他们,长期以来,作为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一直没有得到保障,种种歧视与不公,这也会对我国的劳动关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所以,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工们,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国家、社会应该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二、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弱势群体的农民工,在经济上大多是存在困难的,在权益遭受侵害后,要是不能及时得到救济,农民进城务工增加收入就不能实现,无亲无助很容易滋生极端心理,引发犯罪,这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带来不利因素,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司法救济的手段,可以保障社会弱者的公民基本权利,同时也保证了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促进了民主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二)有利于贯彻落实执政为民的重要思想

执政为民就是要关心群众生活、维护人民的利益,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让农民工无偿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是一项“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党和政府顺民心、合民意,心系农民群众利益,是贯彻落实执政为民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体现.

(三)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保障人权

法律援助其本质是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体现了《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助贫扶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事业,在近几年的农民工权益受侵害案件逐年增多的现状下,积极帮助农民工维权,实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同样,人权具有平等性,对弱势群体的农民工进行帮助,保障其权利的平等与公平,法律援助在帮助和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利的过程也是在保障农民工的人权的实现.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国家设立专门机构,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并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制度,其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在我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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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助首次被法律确认是在1996年3月的《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中,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在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2006年,国务院也颁布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问题.目前,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以下不足:

(一)立法中存在的不足

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律援助法,而是散见于部门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中.

从立法现状可以看出,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立法指导思想不明确,《法律援助条例》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并未涉及农民工问题.具体来说,条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真正可操作性可施行性,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法律援助的主体、条件和义务上的规定表达模糊;此外,农民工法律援助对象标准规定过于严格,经济标准和案情标准同时具备,援助的标准仍主要集中在其经济方面,局限了法律援助的范围,限制了各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运行.

(二)运行中存在的不足

法律援助运行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集中体现在,国家在提供法律援助上存在不足之处和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的因素都影响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维权能力和援助效果.①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涉及农民工法律援助的部门之间配合以及跨界的互相协作不够.专门经费建设、人员配备问题、机构数量以及分布等方面上,均存在问题;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也不完善,在实际运行中经常涣散,缺乏体系化、规范化,导致农民工在维权时不停地奔波于各个有关部门之间,增加了农民工的诉讼成本;此外,关于跨地区的协作机制也还没有形成,导致农民为解决一个问题往返于不同地方,大大增加了农民工为维权的费用和精力.这些都严重不利于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设,不利于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其次,农民工法律援助保障措施不完善,覆盖面有限.一是农民工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存在一些阻碍.农民工在发生工伤时,因丢失劳动合同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不能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使其无法进行正常的维权程序;在一些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会着重考虑地方政绩,而对外来农民工与本地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持一拖再拖的态度.二是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经费不足.目前,法律援助的经费没有统一的标准,预算也不够明确,缺乏统一的规划与安排,这样就不能保证法律援助机构全面的开展工作,经常因缺乏专项经费供给,使得无法及时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申请.三是法律援助形式单一,缺乏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的宣传.农民工数量及其纠纷在不断增加,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变得多样化,单一的提供援助的形式――以农民工单向申请为主,导致我国农民工法律援助的普及大打折扣.同时,在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力度也是不够的,重点不明确、形式缺乏多样性.

最后,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不高,且缺乏法律知识.受其本身因素影响,常常导致其法律维权能力和意识不强,很多农民工因其错过时效不能进行仲裁,影响法律援助的进行.农民工传统农民意识,会产生担心对手太强势、进法院打官司不好、诉讼费用太高了负担不起等想法,于是或者采取妥协退让办法回避,或者采取激进手段维权,再或者采取上访等方法;农民工群体的整体文化水平不高,使得他们对国家法律理解片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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