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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十周年.当时法学界开展了一些学术纪念活动,当年,人民出版社出了一本《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提出应修改1980年《婚姻法》.

杨大文介绍,当时他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巫昌祯都是第七届、第八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妇女儿童专门小组成员,通过组长聂力中将提出了这方面的建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很重视,曾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而很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也都在“两会“期间提出了这个议题.

1995年10月,全国人大内务司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做了提案的审议报告,认为1980年《婚姻法》应当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5年10月通过了一个决定,将修改1980年《婚姻法》列入立法规划.修改1980年《婚姻法》由此正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议程.

杨大文也受委托担任此次《婚姻法》专家试拟稿起草组召集人,“经过了5年多的工作,我们在领导小组之下起草了4遍草案,一共有140多条,之后移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工委)了.”

在这次修改中,两次争鸣,也引起广泛关注.

第一次争论发生在社会学界与法学界间,因起草小组的前两次草案并未对社会公布,所以在第二次草案被外界广泛知晓后,部分学者间开展了论战.

“社会学家觉得我们法学界很保守,我倒觉得我们也不保守”,时至今日,杨大文笑着说,他依然认为那场学界之间的争论影响深远.

另一个争论发生在立法者内部,即负责前期工作的专家试拟稿起草组与法工委之间.在前期工作完成以后,起草组将草案报给法工委,但法工委和专家试拟稿起草组的想法不太一样,修正后的《婚姻法》基本上采纳了法工委的方案,草案中的140多条条款到了最终尘埃落定时,被定为51条.

作为起草小组召集人的杨大文初衷是,想修订一部比较系统的、科学的、具有前瞻性的法律,“我认为,成功的立法都是应该长期比较稳定,部分修改就可以了,我把这个叫做‘一步到位’的大方案,当然一步到位不是最后到位,社会、婚姻家庭在变,以后还要改,但力求它一步到位;而法工委的想法,我称作‘两步到位、分期完善’,就是先把当时社会上婚姻家庭生活方面一些突出的问题,像‘包二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离婚理由、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等问题有重点地针对实际问题做部分修改和补充,不一定完全求全.为此我们的两种意见都向全国人大领导同志汇报、讨论过,当然后来基本还是以法工委的那个方案为主.”杨大文解释,尽管如此,法工委也并未并否认前期起草组的方案,“他们认为有些问题等待制定法典化的民法,要把婚姻家庭法放在法典化的民法里,到那个时候来力求它的全面、完善.”

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为第五章,较为全面地规定了对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受害人各方面的救助措施;确立了因一方犯有法定过错导致离婚时无过错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

2001年《婚姻法》在内容做了许多重要的调整和补充.比如,在法律原则方面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结婚方面,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制度.在家庭关系方面,详化了法定夫妻财产制,明确了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所有财产的范围,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约定财产制等.在离婚方面,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具体理由;规定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享有补偿请求权等等.

在杨大文看来,2001年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大步骤,但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理性审视,2001年修改《婚姻法》以后,也只是一个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尚存诸多立法空白,婚姻家庭法制还不够完善.

三次司法解释出台:如何保卫婚姻?

“我们所有的努力,所有的期盼都仅仅是一处房子,这样的人生是不是太悲哀了?”折射当下现实的《蜗居》中,这句经典台词广为流传.电视剧《双面胶》,也道尽了现代人婚姻中的龃龉.

“婚姻法应该明确规定,婚姻期最长不应该超过三年,好了再续三年,不好拉倒重来.”《中国式离婚》中的刘东北这样认为.

从制度层面而言,2003年7月,执行了近十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被《婚姻登记条例》所取代,此后,中国人离婚再不需要审查期和介绍信.

而80后结婚离婚凭冲动的很多,“小三”也已非新闻等婚姻变得自由,也脆弱.

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之后,对其出台了三次司法解释.第一次是在2001年12月出台的司法解释(一),这是针对2001年《婚姻法》施行后遇到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以指导下级法院判案,比如,其对无效婚姻、家庭暴力等问题的规定.

2003年,历经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出炉的司法解释(二)正文,相比其征求意见稿,几乎每一条文都有改动,有些甚至是有重大修改.司法解释(二)也首次将关注点偏重于财产,比如对彩礼的返还、夫妻债务问题的规定.

而今年8月12日出台的司法解释(三)中,加大了与现实相关联的财产部分,即19条有12条涉及财产问题.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婚姻法学者许莉告诉本刊记者,总体而言,2001年婚姻法之后的三次司法解释,之间并无明显逻辑关系,司法解释(一)与司法解释(二)接近,据《婚姻法》条文逐一细化;而司法解释(三)则针对近年来法院在处理社会案件中碰到棘手问题常向上级法院请示,且各地有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集中做了一次解释和梳理.

对于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当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共收到反馈意见9974条,书面来信181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等17家单位召开有关研讨会,至书面修改意见最终确定.

司法解释(三)出台,一石千浪.其在无效婚姻、亲子鉴定、婚前婚后购房、“小三”财产补偿、女方擅自堕胎等方面皆有出击.其中体现的保护父母出资权、夫妻个人财产细分等倾向,几乎当下社会现实的集中反映.

针对房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杜万华解释,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父母,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故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较“合情合理”.这与学者巫昌祯等人的观点不谋而合.

但曾参与新婚姻法意见征求过程的学者许莉则提出不同观点.许认为,其实国外的司法精神越来越重视夫妻间的“协力”,如夫妻对家庭生活(如生育孩子、抚养老人)的贡献等,“而这次的司法解释(三),看重的是财产来源、社会劳动,忽略了家庭特殊职能,就连夫妻关系也要‘看出资’,不甚合理.”

她认为,婚姻家庭的作用在当今社会还无法用其他形式替代,婚姻和谐和稳定也应受重视,“对于承担一定社会责任的婚姻,应鼓励夫妻两人共同生活的稳定,共有财产就体现了婚姻关系的特殊性,而司法解释(三)的婚姻立法精神则是侧重于独立.”在她看来,司法解释(三)推行的后果可能是,“夫妻更加注重个人的发展,而不利于社会稳定,毕竟生和育对于妇女的影响非常大.”

尤其对于农村地区而言,此次司法解释(三)的影响不可低估.许莉强调,司法解释(三),“看似是对出资人的保护,实际上未考虑城乡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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