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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婚姻法》,我们一共起草了6次草案,然后报到全国人大”,杨大文回忆,当时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负责来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了全体会议,讨论修改《婚姻法》起草小组送去的第六次草案.大家还是比较肯定的,但讨论中间有几个问题还是有一些争论.”

比较多的争论集中在:

首先,是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问题,该法虽名为《婚姻法》,但实为《婚姻家庭法》,因其除调整夫妻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之外,也调整父母、子女关系,且1980年的《婚姻法》还增加了祖孙关系、兄弟姊妹关系及收养等条款的内容.

“我们的6次草案原来名称都叫《婚姻家庭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时也用的是《婚姻家庭法》的名称,到最后才又改了回来,定名为《婚姻法》,这是因为:其一是约定俗成,大家用惯了《婚姻法》这个名称,其二是觉得有关家庭法的一些规范还是比较简略,不够全面.”杨大文说.

另一个在当时比较激烈的争论,集中在法定婚龄的问题上.杨大文介绍,从历史上来讲,中国的法定婚龄,在100多年间已经提高了6岁:从宋朝以后,大都规定男16岁,女14岁可以结婚;中华民国时期提高了两岁,国民党政府的民法亲属编规定,男l8岁,女16岁可以结婚;而1950年的《婚姻法》将中国的法定婚龄再次提高了两岁,规定男20岁,女18岁可结婚.

当时鉴于我国的人口状况与推行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对法定婚龄的高低问题意见不一,在有些方案中提出的婚龄偏高,甚至要求与当时提倡的晚婚年龄接轨.

在杨大文看来,这种思路跟当时极力倡导的计划生育政策的提出不无关联,“我们当时已经开始抓紧计划生育工作了,所以计划生育等一些部门都主张把最低法定婚龄提高一些,这部分人考虑到人口形势很严峻,甚至有些人主张要把法定婚龄提高到晚婚年龄;但另一种意见是,法定婚龄不要太高,太高了不切实际.”

当时为此还曾专门召开许多有关家长、青年团、妇联、部队等社会各界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座谈会上,有些父母也都觉得法定婚龄定得太高了不好,他们说,女儿十八九岁了谈恋爱,做父母的又不干涉,但法定婚龄规定那么晚才能结婚,夜长梦多,会不会出现很多问题?我们通过调查还发现,当时共青团组织的团员中因婚姻恋爱问题而受处分的,所占的比重是比较大的.”杨大文回忆.

197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彭真的主持下召开全体会议,讨论第二部《婚姻法》草案.杨大文随同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修改《婚姻法》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罗琼列席了这次会议,向委员们作了说明和介绍.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主任的彭真在经过调查研究后风趣地说:这个法定婚龄问题不能只看“天南海北”(即天津、南京、上海、北京等大城市),要看到全国的情况,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他同时还指出:我们不能通过一部可能使很多群众违法的法律.

多年以后,这句话依然让杨大文印象深刻.

最终1980年的《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到2001年修改《婚姻法》的时候,根本没有人在法定婚龄问题上争论了,这一点也可以反证1980年的方案还是很符合实际的.”杨大文说.

而当时最大的争议集中在对离婚的法定理由的争论上.1950年的《婚姻法》对于离婚仅只有一条程序性的规定,其第十七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予离婚.”

“1950年的婚姻法,对离婚问题没有实体性的法定理由的规定,法院对于什么情况之下应该判离婚、什么情况之下应当不判离婚,认识一直是不统一的.”杨大文说.

这里面还有一个背景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感情论”和“理由论”的争论就甚嚣尘上:“感情论”认为婚姻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并引用恩格斯的名言称,“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据此认为如若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而“理由论”强调,离婚一定要有正当理由,没有正当理由,不能轻易离婚,比如,夫妻一方有外遇,另一方要求离婚,这是有正当理由的,而反之,有外遇的一方提出离婚,是缺乏正当理由的.

“特别是当时‘左’的思想泛滥,而‘文革’期间,很多都是政治上的离婚,对方成了‘右派’、‘走资派’,很容易就离婚了”,杨大文说,这样的悲剧,当时比比皆是.

而婚姻自由,既是结婚的自由,也不能忽视离婚的自由.后者显得尤为珍贵,亦彰显了一个社会的成熟度与宽容度.

“1979年年底,法制委员会修改的草案中把‘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条实体性的规定去掉了,我们起草组力争要增加这一条,要不然,凭什么离婚?光有程序不行!我当时还牵头让我们起草组几位同志写了篇文章发表在1980年的《中国妇女》杂志上,就是阐明一定要加这个规定,保障离婚自由,防止轻率离婚”.在杨大文看来,法院不能够超出婚姻的本质来任意规定判决离婚的标准,“感情破裂,就是离婚的一个最大理由.如果夫妻感情破裂,那么婚姻实质上也就宣告死亡了.”

在当时社会风气还很保守的中国,这种观念无疑具备标杆性的意义.这种争论,也决定了以后中国婚姻立法的价值观与走向.

1980年《婚姻法》最终增加了这个实体性的规定,其第二十五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980年《婚姻法》在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通过,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取代了1950年《婚姻法》.

与1950年《婚姻法》相比较,1980年《婚姻法》在原则部分增加了实行计划生育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对结婚条件做了若干修改,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男、女各自的法定婚龄提高了两岁,并增加了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

1980年《婚姻法》还扩大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将亲属关系的调整范围扩大到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兄弟姐妹之间.

2001年《婚姻法》:并不保守

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吗?是否还要维系?性在婚姻中地位如何?1987年,电影《谁是第三者》的上映,将上述反思引入高潮.按传统眼光,女主人公桑雨晨是“第三者”,她的插足破坏了一对20多年的夫妻华超与张恩寿的家庭关系.但桑雨晨自己却不如此认为.

中国人的婚姻已是,“我的婚姻我做主”.而当时一个大的时代背景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比如,国人的婚恋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观念不断强化,婚外同居现象增多,家庭暴力时有发生等等.而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制定的1980年《婚姻法》,显然严重滞后.

而无论是法律实务界即法官、律师们抑或学术界,都提出1980年《婚姻法》的规定太简单,无法适应调整日新月异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1990年是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行四十周年,也是1980年《婚姻法》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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