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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虽然其历经七次审稿,并曾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一万多条,社会的各方意见也被充分吸纳.但有些人还是认为这部法律和个人没有多大的关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曾表示《物权法》主要回答四个问题:“这个东西是谁的对这些东西享有什么权利怎样保护自己的东西损害别人的东西要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物权立法不仅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更是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我们每一个人莫不密切相关.

满70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法律规定: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

中国现行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有的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

特别是,随着中国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这也使得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物权法的这一规定,解答了中国民众“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

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国家仍未放开,《物权法》坚持了现有的法律规定和国家目前的政策.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这一点与城市居民是不同的.农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影响社会稳定.

小区车位车库应先满足业主需要

法律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解读: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现代化社区大量出现.因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以及停放在小区内道路上车位收费问题而引发的纠纷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该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941419.html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介绍,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

当前,有的开发商看准了购房者愿花重金购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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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消费心态,常常以买底楼送花园为噱头,抬高了一层的房价.但是,这些公用部分的所有权是属于全体业主,而不归属于开发商的,是属于一种共享利益.如果明显属于公用的绿地,实际上却被个别业主专用,这就需要依法追究.如是租借给小区以外的人使用的话,租借小区公共部位所产生的费用应纳入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享.

王胜明还表示,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如果物管对这笔费用没有返还业主,就存在一定性质的侵权问题.同样的,对这些车辆进行收费,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的许可或者授权,也侵犯了业主权益.

尹田说,如果有车的业主无偿占据了小区的公共道路,则损害了无车业主的利益,因此只有让全体业主共同分享停车利益,天平才能得到平衡.而针对实际生活中由于开发商和业主信息不对称,许多开发商利用“协商”机制在格式合同中变相决定车位归自己所有的情况,有职业律师指出,可以通过具体的地方条例来补充完善物权法的规定.

例如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就规定,地面公共停车泊位、按标准建设的自行车库属于居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不得擅自租售用于谋利,否则可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

法律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解读: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一些城市在对新建住宅楼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住宅“阳光权”、“通风权”等,是一种新型的私人权利.这些权利,满足的是人们的对于采光、通风等方面的精神需求.将阳光权、通风权等写入物权法,是将公民权利进一步细化.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前有过很多类似案例.例如,两幢房子之间间距狭窄,前幢大楼在屋顶树起大广告牌,影响到了另一幢房子的阳光照射.这时,居民可到法院诉讼,要求前幢大楼拆除广告牌等.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建筑物确实妨碍了相邻建筑物的这几项权利,就可以要求合法维权.

邻居维修管道要提供方便

法律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煤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读:

物权法在原有的《民法》等法律之后,对相邻关系再次作出了规定.所谓相邻关系,简言之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此前因为修房子、通管道等问题,引发邻居之间纠纷很多,此次明确规定,如果邻居必须要通行,或者通管道等,必须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楼下邻居发现家中管道堵了,问题可能出在楼上,那楼上邻居就要提供便利,让楼下居民进行管道的检查.

选聘和解聘物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法律规定: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解读: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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