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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法制日报社主办)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报道了西丰县商人赵俊萍遭遇的“短信诽谤”案.

正是这篇报道,给记者朱文娜带来了辽宁省西丰县公安局的拘传证,由此拉开了2008年记者频频被抓的序幕.

以涉嫌诽谤罪

2008年1月7日的《中国青年报》发表了《负面报道涉及县委书记辽宁西丰公安进京抓记者》的文章:“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文章进一步分析道,“2008年1月4日上午,西丰县委宣传部部长李福路、西丰县政法委书记周静宇赶到《法人》杂志,找到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进行交涉,并与记者朱文娜见面.当天下午5时左右,西丰县公安局多名警察来到杂志社,称朱文娜因‘诽谤罪’已经立案,要求向朱文娜‘了解情况’.《法人》杂志总编辑王丰斌证实,西丰县警方向他出示了警官证、对朱文娜的立案通知及拘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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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一出,社会反响强烈,各大媒体就此事纷纷发表意见与看法:《人民日报》发表了《“西丰事件”:司法究竟应该如何介入舆论监督事件?》、《中国新闻出版报》发表了《对待舆论监督官员应有承受力》,呼吁为了使社会有一个大胆批评、畅所欲言的宽松环境,不仅需要政府和政府官员面对媒体的“修理”有度量,文章还进一步指出,相关部门要从法律制度层面对包括政府官员在内的公众人物的相关权利问题进行规范.而《中国青年报》跟进报道的文章《“诽谤罪”何以一再成为权力保护伞》,矛头直指“官强民弱”下的公权滥用或者说私权受侵害.

在西丰事件上,众多媒体都撰文声援记者朱文娜,如《检察日报》的《以诽谤罪追究记者必须慎之又慎》、《光明观察》的《天大笑话,记者诽谤了西丰县?!》、《扬子晚报》的《如此“果断行动”根本就是欲盖弥彰》、《长江商报》的《“涉嫌诽谤”用的哪门子法律》、“新华网”的《县委书记为何竟如此“无法无天”?》等等,在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被责令辞职,至此,舆情汹涌的“西丰案”算是画上了一个句号.

以涉嫌受贿罪

然而新闻记者与地方、行业官员之间的紧张关系并没有就此转向温和,“西丰案”后,又接连发生了《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景剑锋、央视记者李敏、《网络报》记者关键被抓事件⋯,⋯,这些事件爆发后,则出现了记者本身有无污点的不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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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16日《新京报》报道:“2008年12月1日18时左右,北京《网络报》的记者关键赴山西采访后在当地神秘失踪.据其所住酒店的监控录像显示,关键被5人把持肩膀和手臂强行带走,后被塞进一辆银白色的大众途锐,从此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一直到12月15日,张家口警方才证实是他们抓走了关键.

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为什么警方将人抓走不通知家属?关键又是涉嫌何种罪名被抓?不管张家口警方对关键采取的是何种措施,都应当先和当地警方交涉,而绝无偷偷地抓人这般道理.

而《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傅桦的遭遇更是令人气愤!2008年12月26日《南都周刊》专访傅桦,回忆到:“在北京被来自吉林省公安厅直属公安局和吉林民航公安局的四名警察直接抓走,吉林民航机场属于首都机场集团旗下公司,警察的面包车直接开到了首都机场,办案人员在机场公安局借了一间办公室,对傅桦进行了一场临时审讯,当场把他打得血流满面.审讯结束后,警察给未带身份证的傅桦办了张临时身份证,随后他被办案人员带上飞机,连夜飞往长春.傅桦当时脸上的伤痕在这张临时身份证照片上能清晰看到.”

抓他的原因是他2005年曾经采写了一组吉林新机场建设的负面报道,并且收了举报人5000元的差旅费,由于5000元这个数字太少,不能让办案人员满意.到长春后,审讯人员把他悬空倒吊起来,边打边审,事后检查肋骨也被打断了,在持续28天的审讯里,傅桦的口供中,5000元这个数额依次变为1.5万元、2.5万元,最后是4万元,警察才罢休!傅桦试图辩解,又觉得没有用处,“5000和4万有什么区别吗?这涉及到你认罪态度老不老实的问题!”警察是这样告诉他的.

从“涉嫌诽谤”到“涉嫌受贿”,从地方报刊到中央媒体,从秘密逮捕到上京抓捕,一连串事件再次引起社会的关注.对此,《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第2期指出:“以上案件的处理,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结果:以诽谤之名进京拘传记者的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在舆论的压力下被迫引咎辞职.而以受贿之名被司法机关带走的傅桦与关键,虽受贿之名尚无定论,却已在网上被骂作一团.一个主流的声音是他们滥用了舆论监督的权力.”

《中国新闻周刊》认为,两种结果的背后,暗含了部分官员对待舆论监督策略的变化:以前多以侵犯名誉权或诽谤作指控,对报道的内容提出质疑,现在则指向记者行为本身,比如是否受贿.

对此,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周泽在《南方人物周刊》2009年第3期撰文《记者为何不敢做批评报道了》,提出十问,周泽说:“以受贿罪追究记者,对受到批评监督、需要抵消新闻机构舆论监督效果的有关国家机关和政府官员来说,不失为一种摆脱与媒体对抗的良途.”

记者是不是受贿主体?

这确实是个让人很不安的现象:只要记者做了一个舆论监督报道,客观上都可能维护了一些利益主体的利益,就有可能被一些心怀鬼胎的人认为是“受了好处而为他人谋利益”,出现表面的受贿犯罪符合性.

2008年12月25日《南方周末》专访了担任记者朱文娜、傅桦的代理律师周泽,周认为,记者不应是贿赂犯罪的适格主体.也就是说所有对记者受贿的指控都不能成立.文章指出:“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的主体一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二类是公司企业人员.”

“通常,人们以这个人所在单位的性质来确定他能不能构成受贿罪,这种判断是错误的.”周泽说,职务之便强调的是与职务相关的某种职权,意味着他对某种资源有一种支配性的权力.

周泽认为,一个记者的采访权是在行使言论表达自由、知情权等公民权利.这种权利是每个公民都有的,所以他不存在专属于自己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权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也认同此观点.他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记者所从事的工作,并非受贿罪上规定的‘公务’.最高人民法院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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