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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记者的拒证特权是其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有极大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和公正审判发生冲突,妥协是必然的,而世界各国法律对此划的界限也不尽相同.本文试图探索这一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关 键 词拒证特权公正审判新闻权利

中图分类号G206文献标识码A

ThinkingaboutNewsReporter’sPrivilegeofRefusingtoTestify

XuJiabiao

(SchoolofJournalismCommunication,Sh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062)

AbstractThenewsreporter’sprivilegeofrefusingtotestifyisthehighestoccupationalethicsrequest.Ithasenormousrationalityandvalidity,butthepromiseisinevitablebetweenthisprivilegeandtheimpartialtrial,sovariouscountrieshavedifferentlawtodelimitabouttheirboundary.Thisarticleattemptstoexplorethemodelsignificanceofthissystemtoourcountry.

Keywordsprivilegeofrefusingtotestifyimpartialtrialjournalismright

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律师对委托人、医生对患者、神职人员对忏悔者等在职务活动中了解到的情况免于强迫作证的义务.这种对于法院或其他机构传讯或查问消息来源,新闻记者主张具有拒绝透露的权利,就是记者的消息来源保密权,或称为记者的拒证特权.今天,记者和编辑所拒绝透露的内容已经不限于不提供消息来源给第三人,早已扩大到记者的采访笔记、录影录像资料、文件、照片、底片、编辑讨论会纪要等都免于检查或挪作他用,而且不得搜查编辑室等.

一、消息来源保密:记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

时至今日,拒证特权被新闻界坚守,甚至支持自己的职员冒着被处罚的危险履行.记者由于自己的职业关系,可能获知了旁人难以知情的信息,有一个前提就是对当事人发誓保密.但有时为了追求公平审判,需要记者践约,记者的保密道义选择会付出职业、金钱和人身自由的多重代价.所以保护消息来源,是为记者的最高职业伦理.

早在1934年,美国记者工会制定的《记者道德律》第一决议第五条指出:“新闻记者应保守秘密,不许在法庭上或在其他司法机关与调查机关之前,说出秘密消息的来源.”罗森索曾任《纽约时报》的总编达17年之久,在1974年12月3日的“备忘录”中,他说:“我们深知,如果我们禁止对新闻来源予以保密,必然会使读者失去很多重大的新闻.①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审议通过的《从业守则》第15条规定:“新闻工作者有道义上的责任保护不愿透露姓名的信息提供者.”这个《从业守则》被称为英国报业投诉委员会实施报业自律的“基石”和指导原则,对自律做了有约束力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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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经过多次讨论后颁布的《国际新闻道德信条》,是第一个由联合国大会颁发给各会员国新闻工作者协会参照执行的国际新闻职业道德公约.该信条第三条强调指出:“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应用.”同年,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也通过了第一个国际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标准《记者行为原则宣言》,对记者的职业行为标准规定得更具体.该宣言第六条指出:“对秘密获得的新闻来源,将保守职业秘密.”从当初对保密权的阙如,到这两个国际性文件明确的文字表示,既体现了新闻伦理道德建设的完善和进步,也为记者处理相关纠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

二、记者拒证特权的合法性分析

记者为什么享有消息来源保密权?从记者的辩护词、法官的判词和学者的言论等文献可以中看出,其主要理由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为了新闻事业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消息提供者信任新闻机构和记者,才将自己掌握的信息提供.如果不保守消息来源的秘密,将导致新闻源枯竭,新闻事业的根基就会动摇,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华盛顿邮报》对“水门事件”丑闻的调查报道,导致了尼克松总统的下台,完全得益于一位被称为“深喉”的匿名消息源提供的内幕情报.

第二,契约诚信的要求.新闻记者的诚信非常重要,答应了消息提供者不泄密,就要保持记者和信息提供者之间良好的信赖关系.有学者认为:“以处理日常事务的道德标准来看,恪守诺言的真正意义所在也是新闻报道真实的意义所在.”②通常情况下,新闻报道中应该显示信息来源,但如果消息提供者要求记者对自己保密,记者爽快地答应了,因此获得了一些非常特殊的信息,就应该遵守当初的约定.

第三,职业秘密的特权保护.记者认为自己的职业就像律师、医师一样,也有拒绝透露消息来源或出示有关内容的权利,因为他们不能破坏提供消息人士的信任,而影响将来新闻消息的继续获得.

第四,保护消息提供者的利益.有些消息公开传播后,可能涉及到某些人非法获利的秘密,对消息提供者构成不同程度的人身威胁.而且,保护自己不使自己卷入到新闻纠纷,此乃人之常情.因此,保守秘密是为了保护消息提供者的名誉和人身安全.

总之,记者在采访中的诺言要兑现,契约要遵守,只有不失信于人,才能为下一次的采访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条件.没有消息来源保密权,许多犯罪和腐败现象都难昭白于天下.

三、记者拒证特权:新闻权利和公正审判的妥协

任何人都有公正接受司法审判的权利和义务,只有所有知道相关事实或者消息的人在庭审中毫不保留地提供证据,正义才能得到最好的伸张,除非法律规定该人享有特权.于是,公正审判和拒证特权就发生了冲突.任何冲突的最终结果总是某种程度的妥协,世界多国否定了记者绝对的拒证特权,承认了有限的特权.对于保护新闻来源:大陆法系认为这是新闻事业的一种权利,应当予以保护;海洋法系大多数国家则认为拒绝向法庭透露消息来源是违法行为,构成“藐视法庭罪”.③西方国家在新闻权利和公正审判两极之间的摇摆和权衡,并没有一劳永逸地解决问题,相反,有时使问题更加剪不断、理还乱.

关于新闻记者是否有消息来源保密权,美国从没有拒证特权到承认有限的拒证特权经历了几多波折.在1958年加兰诉托里夫人案中,虽然在上诉法院,波特斯图尔特法官确认对托里夫人的定罪,但他的判决意见暗示:宪法第一修正案会为新闻记者拒绝在法律程序的强迫下出庭作证提供有限特权.④然而在“加兰案”之后到1972年前的州法院的裁决都认为,第一修正案没有规定任何种类的作证特权.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对布莱兹伯格案等一系列因拒绝提供消息来源而被判藐视法庭罪的记者上诉作出了正式裁决:记者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下,无权拒绝向大陪审团透露秘密消息来源者的姓名及其秘密提供的消息.但在布莱兹伯格诉海斯案中,斯图尔特大法官、布伦南大法官和马歇尔大法官持反对意见,在布莱兹伯格案以后,许多法庭面对相似的案例时,常常参考斯图尔特法官在反对意见中陈述“三步检验法”:(1)记者拥有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第一手资料;(2)当事人无法从任何其他渠道获得记者所拥有的信息;(3)该信息包含着令人非信不可的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过布莱兹伯格案、帕波斯案和考德维尔案三部曲,逐步确立了新闻记者获得由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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