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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诉讼费用与诉讼者的利益是紧密相关的,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国家的人民受法律保障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负担.但由于现代生活法律的复杂性,审判人员的违法、过错使得案件结局难于预计,诉讼负担也难于预计.所以笔者拟就诉讼费用的性质和负担粗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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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它由案件受理费或其他申请费和应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两部分构成,具体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等费用,采取诉讼保全实际支出的费用,执行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1].在法理上,诉讼费用是由一部分诉讼公共成本(即审判费用)和一部分诉讼私人成本(即当事人费用)构成的.我国所指的诉讼费用实际上就是审判费用,所以对其性质在此无需多讨论.而对案件受理费和其他申请费的性质,法学界有三种观点:(1)税收说.案件受理费体现了税收的财政收入调节社会行为的功能.[2](2)国家规费说.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分担这种耗费所必须作出的支付.[3](3)惩罚说.既然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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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方对因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我认同第二种观点.

理由如下:首先,我国案件受理费不具有税收性.依最高院、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法院征收的包括案件受理费在内的费用分别由受诉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分享.而税费是由纳税人通过税收方式上缴国库并由国家财政以行政拨款形式统一分配给全社会一般纳税人共同享用的费用,所以认定其具有税收的性质说不通.其次,征收案件受理费并不是对当事人的一种惩罚或经济制裁.一般来说,惩罚源于错误,处罚数额取决于一方当事人主观过错的程度以及给对方造成的客观后果.而诉讼费用则实行“败诉者负担只限于影响当事者的行为动机,不对当事人进行争议的意识和行动从道义上或法律上加以谴责.”明显,惩罚说否定了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这一诉权性质,结果必会压制人们对诉讼的否定和不满.因此,将诉讼费用视为一种经济制裁不可取.

由国家规费说可知,法院之所以向当事人收案件受理费,除当事人作为纳税人承担支撑审判制度的一般责任外,还因为具体利用审判制度获得国家提供的纠纷解决这一服务而必须负担支撑审判的部分费用.在国家尚未达到足够富裕、财政紧张情况下,由国家投资公共设施或提供的公共服务适当收费以补足财政实属必要.因此,我国现阶段向直接利用公共设施的人收取或回收部分费用是必要、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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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费用负担的原则和例外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费用原则上都由败诉方负担.但由于各国家诉讼费用构成不同,败诉方所负担的也不同.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德国民事案件的败诉方既要支付法院费用,又要支付胜诉方因聘请律师所花费的费用.在日本,败诉方只需支付法院审判费用和除律师费用以外的当事人费用.而法国败诉方原则上无须支付司法手续费,只要为胜诉方因进行诉讼而支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司法助理人员等的费用和报酬.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败诉方主要支付败诉方除律师费用以外的其他诉讼费用,其中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的费用和报酬.英国其败诉方不仅要承担自己的律师费,还要承担胜诉方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所有费用.[5]

我国同样以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但是由于我国诉讼费用的构成仅包括审判费用,败诉方无需向对方支付当事人费用.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以及诉讼模式的转换,我国诉讼费用制度已不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诉讼费用有这扩张的趋势.就诉讼费用构成来说,除审判费用外,还应当包括合理的当事人费用,以切实维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这是我国败诉者负担为原则不足的地方.

由于现代生活和法律的复杂性,在某些案件中,如果完全按照现行的诉讼收费规则,就有可能导致败诉方破产.正应上述诸因素的考虑,世界国家对败诉人负担原则规定了很多的限制.我国在确立败诉人负担这一原则的同时,也作了某些例外规定,像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二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致使案件被重审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补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但还很不完善,比如在一审中对当事人自行负担的情形,规定过于笼统、抽象;二审中存在由于法院的过错或者责任在于原审法院的情况下,理应由法院承担案件受理费,却要当事人承担的情形等等.

诉讼费用制度看似一个很小的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我们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为指导理念,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诉讼费用制度和法院财政体制改革,推动我国司法的改革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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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89诉讼收费办法》第1条.1991年民诉法第107条规定:“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2]周道鸾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

[3]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4]谭兵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要论[M].重庆: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1

[5]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承担M.北京:北大法律评论,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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