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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的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思路相关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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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对我国的大学法学教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加上目前的法学教育自身发展尚存在缺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推进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步伐.通过革新教育理念、明确教学任务、完善课程设置和改进教学方法的途径来达到实现大学法学教育自身健康发展的根本目的,在此前提下也应处理好大学法学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努力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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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司法考试;法学教育;改革

[作者简介]邱房贵,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副教授;唐新华,梧州学院法律与公共管理系教师,广西梧州543002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50-04

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之多,堪称世界之最,不仅有法学本科、硕士、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还有各种形式的法学成人教育.各级党校也在从事一定形式和规模的法学教育.此外,我国各级法官院校、检察官院校和公安院校还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法律职业培训.其中,大学法学教育(一般是指大学本科法学教育,本文也采用此概念)在我国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在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造成冲击的背景下,加快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探讨其改革思路,实现自身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国家司法考试背景下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的原因分析

推进大学法学教育改革既有其尚存在缺陷的内在原因,又有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的外在原因.

(一)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

目前,我国大学法学教育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中南民族大学邓红蕾将其概括为五点,即一浅、二死、三无、四旧、五差.“一浅”是指教学内容的肤浅,教授了法律规则,却忽略了法律规则背后所潜藏的人文、社会、理念、精神,尤其是法律的公平正义等价值的追求,使大学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是只知道程序和规则的法律工匠.“二死”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死板,教师照本宣科,学生死记硬背,缺乏生动活泼的共鸣气氛.在这样的方法下所培养出来的学生是毫无创新性可言的,考试中出现的抄袭和夹带等也对学生的人格造成损害.“三无”是指在大学法学教育中缺乏实践、实习和理论联系实际的环节,书本上的法与现实中的法脱节.“四旧”是指高等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教育模式、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方法的陈旧,尤其是人才培养模式的陈旧.“五差”是指从事法学教育的人员在学历层次、专业素养、道德水准、实践经验等整体综合素质参差不齐,难以胜任社会期望值高的法学教育的重任.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相脱节,法科毕业生分析问题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降低,这主要是由法学教育体制、法学教育方法、法学教育观念和教师自身素质因素造成的.

(二)国家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带来的影响

1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所起到的引领作用

(1)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克服其理论脱离实践的缺点.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法学学科各主要领域,突出了法学学科的理论性、科学性、实践性以及道德性特色.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通过率必将悄然成为衡量法学教育质量与水平的一个重要的、在一定程度上较为客观的标准.因此,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必然会逐渐影响到各法律院系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即国家司法考试必然会对高等法学教育起引领作用;反过来,以司法考试为向导的大学法学教育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存的理论与实践脱离比较严重的缺点而得到不断的完善.

(2)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教学内容的完善和教学方法的改进.在教学内容上,很多法学院系因受司法考试的影响,都程度不同地增加了与法律职业密切相关的课程.如很多法学院系增加了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课程的案例分析;增设了“法律诊所”;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时间、加强了学生实习过程的管理以及实习结果的考评.也有些法学院系,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为主,在重点要求学生增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同时,也适当地增加了法学理论的教学内容.在教学方法上,大学法学院系也逐渐重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等方法的运用,注重学生灵活运用所学基本知识分析实践案例的能力的培养.

(3)国家司法考试引领着大学法学教育考试制度的调整.一般来说,法学院系对于法学主干课的考题类型主要包括填空、判断、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此类型主观命题过多,题目涉及的内容有时比较陈旧,教师评卷的随意性过大,从而导致一些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时,不能适应这类考题类型.因此,应以国家司法考试为契机,适当借鉴和参考司法考试的模式,改进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促进国家司法考试与法学教学的良性互动.

2 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

司法考试给大学法学教育起到引领作用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束缚和冲击着大学法学教育.

(1)国家司法考试影响着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为确保法学院系的培养规格和培养质量,教育部已确定了所有的法学院系都必须开设的法学学科的核心课,这些法学核心课涵盖了法学教育的最基本内容.而司法考试作为职业资格考试,其内在规律和特点是注重法律的实际应用,特别是试卷四,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案件分析能力与法律文书的书写能力,而法学核心课中的有一些课程诸如宪法、法理学、法律史等涉及的比较少.这导致一些法学院系对法学核心课程的开设有所侧重,表现为实体法与程序法课程的课时量比法学理论课程的课时量要多.另外,除了核心课程之外,部分法学院系大大削减与司法考试无关的课程.这就造成学生的法学基本功不扎实、知识面不全和法学逻辑思维不严谨.

(2)国家司法考试的“指挥棒”作用束缚着大学法学教育功能的实现.国家司法考试不应成为大学法学教育的“指挥棒”.理由是: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其目的在于培养和选拔一批具有法律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和职业意识的专门人才,而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学科教育,着眼点是学生的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全面掌握,目标是要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虽然国家司法考试对大学法学教育产生重大影响,但大学法学教育只有保持发展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地实现自身的教育功能.

但是,目前我国法学院系的法学教育在自觉不自觉地受到国家司法考试“指挥棒”作用的影响.“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法学教育就会围绕着司法考试进行,诸如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实际上就被当作考试能手来训练,学生法学理论体系的构建和法律知识的掌握就无从谈起,大学法学教育功能自然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可知,在“内忧”“外患”(“内忧”一法学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尚存在缺陷;“外患”一国家司法考试所带来的影响)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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