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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改革开放来的民族法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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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77;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政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性交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军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独立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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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军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民族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怎么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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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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