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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法学类有关论文例文,与改革开放来的民族法学相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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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3;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陈云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政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政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军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党委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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