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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是一种不仁、不义也不智的人,不具备做人所必备的基本的伦理道德.“天之为人性,命使行仁义而羞可耻,非若鸟兽然,苟为生苟为利而已.”按照董仲舒的观点,东京审判中的美国辩护律师简直应该和“鸟兽”同列.

担任辩护的美国律师不是简单的一个社会个体,而是代表了一个社会制度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门职业,董仲舒的观点也不是代表他个人,而是代表了一个拥有庞大社会群体的文化体系.因此,当美国律师在东京法庭嚣张时,可以得到有着深厚英美文化素养的倪征燠检察官的调侃,得到英美法律文化培养的主审法官的认可,甚至也不会受到美国国民的刁难.但是,当以英美律师为榜样的律师制度塑造出中国律师群体时,中国律师就必须面对庞大的传统伦理的评估,这种伦理评估不仅仅来自大众,也来自法律人群体自身.

所谓社会伦理,其含义是指:

儒家所说人伦之中,特别提出三伦为纲.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之说,在中国社会伦理上,犹有势力.依向来之传统的见解,批评人物,多注意于其“忠孝大节”;若大节有亏,则其余皆不足观.至于批评妇人,则多注意于贞节问题,即其对于夫妇一伦之行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苟一失节,则一切不足论矣.

以此社会伦理观来衡量倪征燠老先生当年的行为,倪征燠老先生年轻时的行为真是正义浩然,荡气回肠,足以彪炳中华史册!但是,假定倪征燠老先生当年不是以检察官的身份出现在东京法庭,而是以日本战犯的辩护律师的身份受聘请或受指令出现在东京法庭,国人对倪老一生的评价可能就不一样,较低的评价为“不齿”,难以承受的评价是汉奸!虽然对于法律人的倪征燠老先生来说,律师和检察官都一样,都是法律的奴仆,但强大的东方伦理足以让倪征燠老先生作出放弃为日本战犯辩护的机会,虽然这可能给他日后的律师生涯带来巨大的商机(倪老事后并没有选择律师职业――作者注).

总之,法律人在伦理层面上认可为一个共同体,只能是在信念伦理的层面上.中国的法律人要走向职业共同体,必须面对强大的伦理上的阻力――传统的个人伦理观和社会伦理观.

二、法律人共同的信念伦理和大众伦理的冲突

以上主要从思辨角度阐述信念伦理是法律人构建职业共同体的伦理基础,虽然也以案例的形式证明信念伦理和大众伦理存在难以调和的冲突,但该案例毕竟有点遥远,不足以说明当下中国法律人的信念伦理遭遇的尴尬.现以21世纪发生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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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案例为基础,对信念伦理和大众伦理的冲突作补充论证.

案例 刘涌案件中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和大众伦理的冲突

2002年4月17日,刘涌等被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障伤害罪、非法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行贿罪、妨碍公务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一审判处死刑.

2003年8月15日,刘涌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近乎相同的罪名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舆论一片哗然!据说,本判决受到了有14位知名刑法专家签名的专家意见书的影响.专家意见书解决的不是什么高精尖的技术难题,仅仅是认为不能排除有刑讯逼供的可能.而对这种可能性的排除,铁岭市中院法官的职业技能显然偏“低”,“应当求助”于专家.刘涌案的二审承办法官、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李晓明面对舆论的质问,可能自恃有专家群体的支持,十分坦然.他对《南方周末》的记者说:“我相信这个判决结果是能够经得起历史检验的.我是承办人,是审判长,如果这个判决经不起历史检验,过了多少年,深层次的东西都出来了,我们是要承担历史责任的,有可能就是历史罪人.”

2003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庭以(2003)刑提字第5号判决书对再审被告人刘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据说,此判决力排专家的影响,反映大众的意见.此时,专家意见书变得比狗屎还臭,无人理睬;而承办刘涌案的辽宁省高院的二审法官真的成了“历史罪人”.

此案一出,刘涌的辩护律师田文昌被网民戏称为“田文娼”律师,刑法学界参与签名的几位学术泰斗名誉扫地.精英界也发生分化,有很大一部分法律人精英和普通大众一样,对专家意见书极为反感,认为“田文娼”律师不务正业,专走邪路,而代表公平正义的法学意见竟然与金钱挂钩,法学家已丧失学术良心,并对最高院的改判表示坚决支持.当然,受到抨击的法律人也是忙于到处解释,但解释的声音和大众伦理的抨击声相比,要微弱得多.

上述案例实际上反映了法律人的信念伦理和大众伦理的冲突.

田文昌律师因为给刘涌辩护使用了颇有争议的专家意见书一招,就被沦为“娼妓”,那么,可以想象,如果哪一位中国律师为南京大屠杀的刽子手松井石根辩护,他的下场比一般的汉奸要惨得多!田文昌律师和其他14位法学专家过于注重法学的技术思维,而忽视了政治学重视的价值思维,他们面对的伦理裁判不是来自如同倪征燠老先生那样有着精深英美法学造诣的法律人,而是接受过两千多年“仁”、“义”、“智”的个人伦理和“忠孝大节”的社会伦理的熏陶的国民大众.因此,法律人要成为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就要承受这种伦理上的孤独.而这种伦理上的孤独只有一位律师和14位专家承担时,法律人在最基本的信念伦理层面上就没有成为一个共同体.

随着时代的发展,“忠孝大节”的社会伦理观已有了很大变化,对封建皇帝的“忠”已改为对国家、民族、政党、人民大众的“忠”,“孝”的内容也有很大改观.但是,“仁”、“义”、“智”的个人伦理观不仅没有改变,反而呈现了走向世界的趋势.以崇尚程序正义著称的美国民众对与法律人伴生的诉讼爆炸也感到厌倦,美国法律人把田文昌律师和14位法学专家全身心投入的对抗制诉讼模式形容为:“变态的程序、滥用的证据开示、滑稽的语义学和相互辱骂的律师等;律师在这种体制必然付出沉重的代价:失去尊严和正直、同行的相互仇视等;对顾客来说,对抗制意味着人际关系的彻底结束、超越承受能力的诉讼费和某些美德的丢失(如抱歉与谦恭)”.显然,即使让对抗制诉讼模式充分发展,让这种模式下的法律人紧紧地团结成一个职业共同体,人类对美好的个人美德的追求还是不会改变.如果美国律师也拥有“仁”、“义”、“智”的个人伦理观,美国民众对法律人的无可奈何的评价可能要高许多.

总之,很难想象,大众伦理的评价平台,会让一个追求程序正义和信念伦理至上而完全忽视实体正义和责任伦理的律师流芳百世.程序正义和信念伦理至上有它的边界和局限性.本文认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德肖微茨教授成功地为涉嫌杀妻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开脱罪责的辩护技巧,其最高价值也许只在于限制政府的集权和专制,但绝不可能唤起大众内心深处的崇敬.

大众伦理有可能失去理性从而堕落为多数人的暴力,在这个层面上,大众伦理需要法律人的职业伦理的制约.但是,法律人的信念伦理的价值也许只能在制衡专制、集权或多数人暴政的价值上止步,而不可能成为人类至高无上的伦理追求,它自身也需要制衡.这种制衡一方面来自大众伦理,一方面来自法律人共同体内不同的责任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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