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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学教育方面论文范文参考文献,与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定位与培养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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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的法学教育不断繁荣,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引起了法学界的重视,我国的法学教育有人认为属于通识教育,有人认为应定位于职业教育.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既有通识教育的一面,又有职业教育的成分,二者均不可偏废,在此基础之上寻求适合的培养方法.

关 键 词: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培养方式

中图分类号:G71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7-0062-03

收稿日期:2011-04-20

作者简介:王妍(1964――),女,黑龙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王佳慧(1977―),女,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省新世纪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法律职业人格塑造与经济法教学方法改革”、黑龙江大学新世纪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经济法学’本科专业教学的创新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当今社会似乎没有哪一个专业或哪一个领域能像法律专业或法学领域这样发展迅速.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迅猛发展,在招生类型、招生人数等方面不断扩大,一些理工大学也开设法律系甚至法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和供应已经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对各种法律专门性人才的需求日益苛刻,这一切,都对我国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反思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我们就会发现,我国不断繁荣的法学教育中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其中既有教育理念方面的问题,也有教育模式、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仅探讨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定位及相应的培养方式.

一、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

法学教育中的职业教育就是指法律职业教育,“‘法律职业’又称法律行业,是法律工作的各个专业的总称,包括律师行业、法院审判工作、刑事检控工作、法律咨询工作、法律草拟工作等,所有这些法律工作总称为‘法律职业’.这是广义的法律职业.狭义的法律职业指我们通常所说的律师行业.”[1]

理论界一般将现行法学教育目标模式分为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和大陆法的法学通识教育.英美法系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以培养律师为主,至少要培养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大陆法的法学通识教育并不将培养目标限定在某一个行业,而是旨在传递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等.事实上,英美法系实行法律职业教育,大陆法系实行法学通识教育,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众所周知,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其法律表现形式以判例为主,成文法的数量相对较少,因为这个原因,英美法国家并不十分重视法学理论的缜密和概念的精确,不重视法律体系和法学理论的研究,是一种十分简单的实用主义;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法国、德国,在法学研究中比较注重法律概念的准确和理论上的缜密,注重法学理论的抽象化和系统化.这样,反映在培养目标上,就是英美国家注重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而在大陆法国家,注重法学通识教育.

改革开放后,由于我国法律学科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后,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应如何定位,引起了学界的讨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应当如何定位、法律职业教育应当占到多大的比重、法学教育的宗旨是什么,这些问题至今尚无统一的定论,“有学者认为,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的形势下,法学教育从培养目标上讲,应当选择职业教育模式,以适应法律职业的发展;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既可以保持原有的大陆法系的通识教育模式,也可以采取英美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还可以实行两种模式的并存和结合等等,而不是仅仅采用其中的某一种模式.”[2]支持这种观点的人较多,认为,一方面法学教育是“一种真实的职业教育”,学生从迈进法学院的第一天起就被要求像职业者那样做;另一方面,它“不仅仅是职业教育,从最深层的意义上讲,它同时也是一种人文教育.”按照这种要求,培养出来的学生不仅应该具备律师的职业素质,而且还要具备广泛的人文社科知识和深厚的人文精神.[3]

“法学教育是不是职业教育,这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争论的问题.我国法学教育在这个问题上,长期徘徊不定.在北洋政府时期,法学教育直接与职业教育结合在一起,按当时有关规定,法政学堂的学生,可以免试取得司法官和律师的资格,即法政学堂本身拥有法律职业的许可权.国民政府时期,曾出现两种模式并存局面,一类是以朝阳大学、北京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学院为代表的以法学理论研究为重点的法学院系,主要培养法学教学和研究人员、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其中也包括律师和法官在内;另一类是以东吴大学、中央大学和湖南大学、安徽大学为代表的以学习法律实务为重点的院系,主要是培养律师、司法官员.”[4]

可见,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野及争论并非今天才存在,但是,在法学教育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一问题似乎显得更加重要.笔者认为,我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属于国民整体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传授人文社科知识、培养人文精神;另一方面,法学教育中又应该具有一定的职业教育的色彩,为培养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服务.如果在法学教育中完全漠视职业教育,那么法学教育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法学教育中如果没有一点职业教育的元素似乎也不可想象,同样,单纯的职业教育在中国也不可取.

二、法律职业的特点

法学教育中职业教育的培养方式是近年来我国理论界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因为培养方式直接关系到教学目的的实现.受我国“传道、授业、解惑”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秉承了我国其他专业(主要是社会科学)传统的教学方法,“传统教学模式,‘教’以教师向学生传授书本知识为主要手段,‘学’以学生继承前人积累知识为主要目的,‘考核’以学生熟练掌握知识的数量和程度为主要评价指标,故也称‘继承性教学’或‘教学型教学’.”[5]事实上,这是一种灌输式培养方式.这种培养方式能够系统地介绍法律知识,能够清楚地说明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原则,使学生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原理能够有完整的了解和掌握.但是随着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需求数量的增加和质量要求的提高,这种培养方式逐渐暴露出其固有的不足.

传统的灌输式的培养方式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均遭到了批判,实践证明传统的培养方式确实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因此,近年来,在实践中纷纷对传统的培养方式进行改革,涌现出了许多新的方法与手段,这些方法或手段每一种都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也存在着不足.以案例分析方式为例,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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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由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于1870年倡导的教学方式,用案例来解析法律条文,用案例来诠释法的原则和法的精神,能够锻炼学生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有太多的法律意义,因此,这种培养方式的意义极其有限.诊所式培养方式也是如此,20世纪60年代,美国各法学院借鉴医学领域的临床教学模式,对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各项技能进行“临床”训练.这种训练方法在六、七十年代获得较大的发展,现已演变成美国法学院中最具活力的教育模式.“1998年在中美著名法学院院长联席会议上,一位美国法学院院长首次向中方介绍了诊所式法学教育.此后,美方开始有计划地向中方提供诊所式法学教育的相关教材和资料,进行师资培训.2000年初,美国福特基金会在中国选择了七所大学,资助其进行诊所式法学教育的试验.”[6]应该说,诊所式法律教学具有一定的可取之处,表现在学生可以更加直观地接近法律职业,在实践中进行学习,在学习中进行实践,但它也有一定的不足,即学生在“诊所”学习过程中,可能会遇到非正常的“法律”问题,学生辨别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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