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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相关论文范文例文,与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相关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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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是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公调委的委员长以及委员都是人高尚见识卓越的人,其中包括高级公务员、法学者以及律师等等.这些素质较高并且有着丰富社会经验的人有能力解决好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调委是实行双层的管理体制,在中央设置公调委机关,在都道府县设置都道府县公害审查会,中央与地方之间并不是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并且两者管辖的范围也是根据事件的性质所受理.公调委所管辖的都是一些明显的危害人体健康和对生活环境造成损害较严重的、涉及范围广、跨都道府县的公害产生的纠纷,其它的都是由都道府县公害审查会管辖.豏这种调解制度的设置合时的分配了调解机构的权限与分工,并且有效的提高了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效率.

三、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

行政调解这一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在行政的实践中是大量存在的,因此,我们应该借鉴日本的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完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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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的行政调解的主体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行政调解的主体与行政机关的设置基本一致,这就容易导致不同职权部门有着交叉的管理,使在行政调解中出现重复调解的情形.因此,应该统一设置行政调解的权限,配置行政调解的权力,从而规范目前的行政调解动行.

首行,确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应将信访机构设置成行政调解的专门机构.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信访机构是具有独立性的.信访机构与其它机构相比较是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的,可以不受其它行政机关的干涉,这样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就可以保障.第二,信访机构自身的调节优势.信访机构的职能是将群众来访的事项与其它的部门进行沟通,以便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这里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在行政调解中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具体了解纠纷的事宜,再者与其它部门进行合作,更好的提高行政调解的效率.在对于一些跨行业与跨部门的纠纷,信访这一单一主体可以解决综合性的纠纷.其次,要完善行政调解人员的素质.行政调解工作的人员应该是具有专业的知识并且具有非富的社会经验,行政调解的高素质对于保证调解的权威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健全行政调解程序

第一,行政调解启动应进行行政告知.行政告知是指纠纷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调解时,行政机关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行政调解所必须注意的事项和一些正确的途径,不能置之不理或拒绝.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且告知向其它部门申请的途径.通过行政告知可以使当事人更加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并且可以更好的化解矛盾,保护相对的人合法权益.

第二,行政调解应给予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听证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调解结束之前,要给当事人充分的陈述与辩解的权利.在以前的行政调解中由于行政主体不能充分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从而使当事人权益受到了侵害,使得行政调解很难进行.若有了听证权的保障则可以更进一步的了解纠纷的情况从而有利于调解的目的的实现.

确立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一,行政调解主体违法的追究.行政主体若不具有合法的身份必然会导致当事人诉权的滥用.若行政调解没有一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将会导致行政机关借调解的名义滥用职权,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两次侵犯.因此,必须要给予行政调解主体一定的责任约束,才能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第二,行政调解行为违法的追究.

在行政调解中若当事人认为调解协议并非在自愿的情况下所达成的,并且是违法的,那么应当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向上一级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申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服行政调解起诉的,法院是不予受理的.这样对于违法的调解行为若没有相应的追责机制则会损害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从法律上明确调解人员的责任,从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

行政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履行为原则,因此若不明确行政调解的效力,就会损害调解的权威性.2002年11朋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书有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豐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的是从法律上确认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即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具有合同的效力.那么既然人民调解有了法律的效力,行政调解是不是也应该赋予法律上的效力呢?这是完全可行的,虽然这两种调解协议的性质不一样,但行政调解也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所订立的.虽说行政机关在调解过程中向当事人提供一些政策、法律依据以及其它的信息,但这种行为是与其他调解主体一样的帮助决策的行为.豑行政主体的这一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自愿的意志有任何的破坏,行政调解还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所完成的.所以,行政调解协议应当认为与人民调解具有同样的性质,应当给予行政调解法律的效力,若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而被起诉则法院在审理时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注释:

豍豎朱最新.社会转型中的行政调解制度[J].行政法学研究,2006(2):73.

豏潘乾.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4):77.

豐邓丽萍.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构想[D].江西师范大学,2010.6.

豑潘乾.试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完善[J].行政与法,2008(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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