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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方面论文范文,与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地位与法律关系相关论文参考文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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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合同主体虚拟化、交易介质无纸化等特殊法律品格,对传统法律形成了一定冲击.淘宝网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者与消费者提供了电子媒介支持,成为C2C交易中不可或缺的第三方.淘宝网与经营者、消费者分别通过订立网络服务协议,形成服务关系,对因自身过错或违反法定义务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 键 词:电子商务;合同;主体;C2C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5-0118-04

收稿日期:2011-10-25

作者简介:王珉(1987—),女,上海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B102.

随着中国网民数量和网络购物用户量的快速增长,通讯营销渠道中占最大比重的网络购物保持着高速发展,2009年底市场规模达到2537亿.[1]网络购物已然成为21世纪的主要消费方式之一.电子商务的发展,尤其是C2C为代表的网上交易发展迅猛.2008年,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淘宝网”的商品销售额已经达到999.6亿元,注册用户人均消费超过千元,无论是影响力还是经济贸易方面,淘宝网都具有一定发展优势.[2]然而,网上交易的法律行为中有许多突破了传统民法理念的地方.目前网络交易行为主要由我国《合同法》规制,但基于网购的虚拟化、高效率、国际性特征,现行的《合同法》已经无法涵盖其交易的各个环节.本文将以淘宝网C2C交易模式为例,对电子商务所涉基础关系进行分析.

一、电子商务的国内立法

在立法层面,除了《合同法》通过拟制承认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之外,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主要有:1994年2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12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互联网服务管理办法》等.为了解决我国没有对电子证据、电子签字以及电子认证等立法问题,我国一些比较发达的地区已先后制定了一些规定.如广东省制定了《对外贸易实施电子数据交换暂行规定》.[3]但这些法规大都停留在网络的建设、运营、域名注册及网络安全与发展的初步层面上,并未涉及网络交易的实质问题.比如网络交易三方主体之间各自的法律关系、商家在网站上发布商品信息包括照片和价格等的行为是否已构成买卖合同的要约、消费者承诺购买是否是合同成立的标志及因电信技术错误导致的支付风险该如何归责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二、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地位的认定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服务提供者,即拥有服务器的个人或单位,泛指网络上一切Internet信息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4](p9)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也是采用了这一分类方法.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分为网络内容提供者(InternetContentProvider,简称ICP)①和网络中介服务者(InternetPresenceProvider,简称IAP).

由淘宝网制定的网络服务协议是电子格式合同,因此更倾向于保护网站利益.淘宝网在由其提供的《淘宝网服务协议》中规定,淘宝网可自行修改服务协议及相关规则,变更后的协议和规则一经在网站上公布,立即自动生效.客户若不同意相关变更,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淘宝网服务;继续使用淘宝网服务的,即表示已接受经修订的协议.然而,基于自身对商品的需要和淘宝网所占庞大市场份额,经营者与消费者都无法回避对该格式条款作出承诺,即使对自己权利的不合理限缩可能招致的风险已有清晰认识.同时,淘宝网要求客户对网站任何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自行承担审查义务并对因信息信赖而购买的商品瑕疵自负相应的责任与损失.

可见,淘宝网在提供网络服务时通过自行拟订的协议条款对自身责任范围进行限制,规避因网络的开放性、技术的不稳定性、交易主体或其他第三人引致的不安全因素而发生的风险.笔者认为,淘宝网为用户提供网络交易媒介,应就电子合同的技术错误向双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事实上,淘宝网的网络服务职能与传统合同订立中邮局所发挥的功能相似.根据我国《邮政法》的规定,邮局须对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平邮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在C2C的交易中,消费者可以撤销在与卖方的电子代理人交易过程中缘于本人的错误电子信息的效力,其前提条件是:电子代理人未能提供机会避免或纠正错误.电子错误或变动未被双方当事人检测到的,直至合同履行或履行完毕,原则上合同应有效,除非该错误构成有影响力的错误,动摇了合同成立的基础.[5]

(二)网络服务使用者

⒈经营者.若想成为淘宝网商户,须进行实名认证,通过对卖家身份证和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形式审查,经营者得开设网店出售商品.国家工商总局于2010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网店实名制全面正式启动.该规定对网络交易经营者概念作出了界定,并初步建立了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机制.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向网络交易提供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商户,应当在其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对网络经营申请者的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并提请对方相关注意义务和责任条款.虽然《办法》试图加强规范网络交易经营者,对骗子网站能够起到一些约束作用,但涉及商品质量瑕疵、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交易纠纷仍然无法解决.而且,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要求所有入驻商户都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获取营业执照,是因为注册申请营业执照必须具备两个关键条件,一是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二是必须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即办公室.但是,多数网店商户不具备这两个条件,所以无法通过注册申请营业执照.如此,交易安全无法在根本上得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信心也并不会因新法的出台而有所增加.为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交易环境,电子商务市场领域的准入机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一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是经营项目符合电子商务交易的要求;三是取得符合条件的允许该类商品进行网络交易的许可证;四是资信状况良好;五是有固定的销售和服务网络体系;六是健全的交易规则.[6]

⒉消费者.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需在淘宝网上注册账户,完成了所有注册程序,即表示消费者与淘宝建立了服务关系,消费者可享受淘宝网提供的信息服务与技术服务.虽然网络交易具有产品种类多、低价格、便捷、无时间限制的优越性,电子商务合同却面临一个现实困境,即缔约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认定.

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然而消费者注册时只需提供或手机认证,账号的身份信息十分简单,实质上属于匿名交易,对于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很难判定,且订立电子商务合同,除了需要计算机网络以外,还要求缔约当事人应具有较高的计算机网络知识.传统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此,二者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对此,我国《合同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于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否则属无效合同.[7]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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