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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有关论文范文集,与浙江省林地权流转问题的法律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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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浙江省是一个森林资源比较丰富的省份,林地的有效利用有利于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结合的目的,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途径.当前,浙江省林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权能界限不清、配套法规滞后于建设二级流转市场的需要等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完善.

关 键 词:林地;林地使用权;流转;浙江省

中图分类号:D92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5-0115-03

收稿日期:2011-12-23

作者简介:周伯煌(1968—),男,浙江诸暨人,浙江农林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法学硕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张文伟(1987—),男,山东威海人,浙江农林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0N54;浙江省法学会重点课题的系列成果,项目编号:2011NA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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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林业制度先后经历了土地改革时期、合作社及人民公社阶段、林业“三定”阶段,直到现在的现代林权发展与探索阶段,可以说林业制度的变迁和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历史延续性.不同时期的不断变迁,我国的林业制度适应着不同历史时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入21世纪,随着新形势的新需要,林业也慢慢由以木材生产向以生态建设转变.相应地,与林权相关的交易也越来越多,尽早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林业产权制度,是林业基本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

一、林地使用权流转

⒈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涵义.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期限内,林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导致林地使用权的变更或终止.简单来说,林地使用权流转是林地使用权与林地所有权发生分离后,将林地使用权通过一定的方式转移到第三人手中的行为.[1]随着林业经济的发展,林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流转是必然趋势.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为盘活森林资源的一种形式,有利于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林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有利于吸引资金到林业领域.

⒉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我国《森林法》规定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转让和作价入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多种流转方式,如租赁、抵押等.在明晰产权、确保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林地使用权通过转让、租赁、抵押、出资等多种方式参与流转.[2]在浙江省,许多地方的农村集体承包山林的农民将他们经营的林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联合经营;一些地方将宜林荒山荒地使用权以拍卖等方式交给单位、个人经营,以谋求更有效益的发展;有的地方将林地使用权以出租方式吸引投资.其中,以“抵押”流转方式为例,从2006年初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林业厅、省农信联社在浙江省5个试点地区(丽水、安吉、建德、开化、遂昌)推动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重视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强化政策引导、注重协调配合,试点地区的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二、浙江省林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法律问题

浙江省全力加快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地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抓手,着力解决林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率先完成了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林权证换发率高达96.8%,责任山承包合同签订率达97.5%.全省已有62个县(市、区)挂牌成立了林权管理中心,流转面积达1093.8万亩,有效引导了林业资源要素向现代化林业经营主体聚集.[3]虽然浙江省的林业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浙江省总体市场经济的建设程度相比,其林权流转市场要素并不完善,尚未形成狭义的林权流转市场.虽然在林业“三定”时期划定了责任山,确定了自留山,但对于责任山并没有完全落实到户经营,尚存在林权证登记发放不规范,林权评估系统不健全、林权流转相关信息相对闭塞等问题.[4]在林地使用权流转交易日渐活跃的同时,出现不少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⒈林地使用权流转相关的法律规定不清晰.目前,我国关于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仅有《森林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这两部法律只是比较笼统地规定了林地使用权作为生产要素可以进行流转,现实中可执行性并不高.各地在林业改革过程中遇到了很多新问题,法律滞后于现实需要的矛盾日益显现.因此,2003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规定:“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因此,林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构建及完善已成为当务之急.对此,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对林地使用权流转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一方面这些法规的很多内容是对《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述,并未做到细化;另一方面,林地使用权流转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牵涉到法律、政策、金融、行政等诸多方面,需要专门详细的法律条款,甚至专门的单行法规.但是,目前浙江省在林地使用权流转领域并没有高效可行的法律规范体系,相关法律法规明显滞后,法律保障机制尚不完善.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专门规范林地流转的法律,法律的作用常常用政策来体现,同时相关政策的稳定性也不强,落实的效率很低.而现行的与林地流转有关的法律满足不了实践发展的要求,甚至阻碍了林业的发展,直接结果是使浙江省的一些县市的林地流转活动没有正式的规范依据,致使不规范的流转行为成为常态.

⒉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权能界限不清.2009年,浙江省庆元县政协在调研时了解到,国家林业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没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农户,将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的受让方申请林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将不予登记.”基于上述规定,一方面,使得该县目前许多流转经营业主不能申领到“林权证”,流转经营业主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不到根本保障;另一方面,没有“林权证”就不能以流转的林地和林木作抵押申请贷款,限制了经营业主的融资渠道,同时也不能有效地增加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林业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当中,将严重制约着林地流转工作的有序正常开展.[5]可以说,林地使用权与林木所有权是两项密切关联的权利,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一般是相随相生的.林地产权中最重要的是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林业“三定”,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农户得到的是林地使用权,但由于一些地方当时没有签订合同,导致各责任主体对自己责任权利边界的模糊,致使通过流转获得林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并不能对林地充分地行使支配以及处分的权利.在实践中,林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权能界限不清,阻碍了林地使用权的正常流转.⒊配套法规滞后于建设二级流转市场的需要.浙江省林地面积约10019.5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65.62%,其中,集体林占95%以上.在林业“三定”中,确定山林面积8680万亩,有72%的集体山林到户经营,形成以家庭经营为主的林业经营体制.2003年7月,建德市建立了全省第一个活林木市场,但这种活林木市场的建立与林权流转市场的建立在性质上相差甚远.由此可见,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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