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酝酿近一个月之后,广东金融改革的“第一幕”终于上演.8月14日,广东农村金融工作现场会在梅州召开,广东省省长朱小丹出席会议并亲自宣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试点,将在梅州和云浮两市展开.

当日的会议强调,此项试点的基本思路是,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给政府授权的机构,银行即向农户提供信贷,这一政府授权机构为此提供保证.

梅州农村金改的依据,是《广东省建设珠江三角洲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试验区总体方案》.金改方案提出,广东将在有条件的县试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工作,尽快使农村集体资产“由虚变实”.农民需要融资时,可以将宅基地使用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参与了两次相关研讨会的中山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授张民安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早在四年前广州计划试点时,就已开始了对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调查研究.在他看来,这次的梅州金融改革实际上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如果不从法律层面上来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那么这个改革到最后就会以失败告终.”

农村金改将面临法律障碍

时代周报:梅州这次农村金融改革中涉及到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你是如何看待这一概念的?

张民安:这次的梅州金融改革实际上是对现有法律提出了挑战,很多的改革内容都跟法律是有冲突的,如果不从法律层面上来进行实质性的改革,那么这个改革到最后就会以失败告终.

时代周报:你觉得梅州此次的金改,最大的障碍来自于哪里?

张民安:梅州的改革至少在法律层面上是有障碍的,而且这个障碍并不是一般规章制度的障碍,是国家层面大法的障碍.《物权法》对农村宅基地如何取得,如何使用,能否抵押,有明确规定.再一个就是《土地管理法》也有明确的规定,第三个就是《担保法》对哪些财产能够作为抵押都是有明确规定的.所以解决农村的宅基地问题,最大的障碍在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这三个国家大法,这是属于民法的内容.

因此,一个地方政府如果要进行任何形式的改革,最底线就是无法突破国家大法,尤其是宅基地的改革,你不能突破《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这些构成民法层面的基本大法.第一,总体上来讲,中国的民法在对待宅基地的态度上是非常保守的.就是农民宅基地的取得要通过上面所述的三个大法,申请—审批—获得这样一种严格的形式.第二,取得农民宅基地的方式也是高度管制,严格限制.一旦你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那宅基地只能作为住所来使用它,或者在宅基地旁边建一些附属物,例如猪圈、鸡栏等.第三,就是不允许农民的宅基地出卖、转让、抵押、担保.农民的宅基地可以转让给本村的村民,但即使是本村村民也是要取得拥有宅基地资格的.第四,农民的宅基地不能够从事生产或者经营.第五,农民的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为什么现行的法律明确禁止农民把宅基地抵押给银行呢,一旦允许农民的宅基地作为抵押物,那就意味着农民的宅基地就会成为一个自由交易的财产,导致的结果可能是,农民都把宅基地拿去银行抵押贷款,资本是运转活了,但是由于村民可能会反复多次地将宅基地作为抵押物,这样使得集体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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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法与土地集体所有权冲突

时代周报:你觉得中国现行对农村宅基地的法律体系是否合理吗?

张民安:我国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对于农村宅基地的管制是存在很大的问题,规范调整宅基地的三部大法,《物权法》《担保法》在民法性质上属于私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关系,政府是不能干预的,是由民事主体自己权衡利害关系来解决事情.现在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的宅基地问题是由私法来调整还是由公法来解决,如果是民法上的问题,则一定要遵守民法上“意思自治”的原则,应当由民事主体自己来决定.既然这个土地是农民集体土地,该怎么使用,如何使用都是农民自己的事情.所以我说现在宅基地的问题实际上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把原本是私法上的问题公法化,管理色彩非常强,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违反了《物权法》、《担保法》这些私法性质的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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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对宅基地的高度管制、严格管理违反了宅基地本身的性质.按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取得宅基地不是取得所有权,仅仅只是取得使用权,使用权是建立在集体组织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之上.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农民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他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是民法上一个最基本的知识.占有,这些土地是我们集体成员的;使用,我使用它来种茶业,养鱼,做工厂,建厂房;收益,我可以把它出租;处分,我们可以把集体土地卖给别人.但是现在,《土地管理法》、《物权法》、《担保法》一方面认为农民对土地享有所有权,这个所有权就意味着农民可以把他的一部分分给组织成员作为宅基地,就意味着作为集体组织,他们村民可以处分这个土地,那你为什么又限制集体组织的成员来处分他的东西?

时代周报:那么是否可以认为,上述三种大法本身就与“农民集体所有权”这个制度相冲突?

张民安:确实如此,所有权不管是集体的也罢,国家的也罢,个人的也罢,所有权天生的就有处分权.但是为什么又要限制农民把他的宅基地用来抵押呢?按照现在的法律,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们《物权法》上最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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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论,就是剥夺了农民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它也剥夺了农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所享有的自由决定宅基地处分的权利.直接地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变得不完整.这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跟国有土地所有权是不平等的.当一个主体对一个客体丧失处分权的时候,就已经背离了所有权的性质.

宅基地应进入流通市场

时代周报:如果农民的宅基地能否进行转让、抵押,这会引起一种什么样的效应?

张民安: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尤其是工业化程度不高、城市发展也不发达的时候,大量的人就在农村呆着,到城里来没有地方工作,这个时候维持他的宅基地不让他进行交易、抵押、转让这,是有合理性的.但是今天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农民不愿在农村耕田了,他觉得在农村耕田的收益赶不上在城里打工的收益,或者他觉得作为一个农民,他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还赶不上在城市打工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这个时候农民的宅基地放在农民干什么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宅基地这个资源,让这个静态关系变成一个动态关系,让他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分这个宅基地,这并不影响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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