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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需不平衡,能靠婚恋市场内部进行调节的.然而,在一些特定的环境下或特定时期,非市场因素通过影响市场因素往往会给婚恋市场造成巨大的冲击.对于婚恋市场来说,居高不下的房价便是一个影响强烈的非市场因素.它的出现导致了婚恋市场供需出现结构性失衡,是婚恋市场本身所不能自动调节的.

(二)结构性无偶的形成及其影响

本文主要是从城市女青年的角度进行分析的,因此笔者把适婚女性看作是婚恋市场上的需求方D,男性为供给方S,而女性在婚配时的心理预期收入为市场价格P.为进一步展开分析,明确几个限定条件是很有必要的:1)在新婚姻法出台前后,适婚男女的收入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可以忽略极小部分的暴发户),换言之,他们的绝对支付能力在这一时期是稳定的;2)贝克尔把男性区分为高质量男子和低质量男子,本文则根据有没有住房将其分为“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前者既包括在城市已经拥有住房,或者已经具备购房的实际支付能力(不管这种实际支付能力是自身具备的还是遗赠得来的),后者则相反.3)假设“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两群体可以看成是能够区分的两个市场.4)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例如获得和谐的婚姻,美满的家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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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在房价虚高(以超出平均居民实际支付能力为分界点)的态势前,如图(1)、(2)分别为MH、MNH市场,P为购买方(即女性)对其能支付的对价,即购买方能从婚配中获得合理的预期收入水平,此时MH、MNH市场在价格P0水平均达到均衡状态.即在房价虚高前,婚恋市场正如贝克尔所假设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达到较为均衡的状态.然而随着房价这一非市场因素,导致了需求方(女性)消费的偏好产生了转移.这一转移过程是这么进行的:在中国传统婚姻模式下,一般是由女性脱离父母,嫁入男方家庭,也就是婚姻剥离了女方的原居住地,此时女方在婚配中必须衡量男方有没有住房,但随着房价的虚高,大大超出人们实际支付能力时,拥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减少,而没有住房的男性相对在增加.从女性角度来讲,由于价格P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地稳定,即女性对于婚配结果的心理预期较为稳定.然而房价的虚高大大地增加了继续维持这种心理预期的成本,如果把目光从“无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有房适婚男性”,就可以消除这增加的成本.女性在婚配中对住房的需求,这种心理变化投射出来的是对“有房适婚男性”的需求绝对和相对地增加.相应地,婚恋市场会发生如下变化:在MH市场上,供给曲线减少到S2,需求曲线增加到D2,从而出现需求过热,产生缺口QH2-QH1;而在MNH市场上,供给曲线增加到S2,需求曲线减少到D2.从而出现供给过剩,产生剩余QH2-QH1.只要其条件保持稳定,这种缺口和剩余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除的,仅靠婚恋市场自身是无法调节的.在“有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女性增加,而在“无房适婚男性”市场上,大比例的无偶那男性增加,形成结构性无偶现象.


本篇论文出处 http://www.sxsky.net/zhengzhi/050631874.html

结构性无偶带来的社会问题颇多,最为直接的是大量刚毕业的男大学生、进城务工的农村男青年、收入微薄的适婚男性群体求偶难,大龄未婚青年增多,退后了整个社会的结婚年龄,进而影响到我国生育率下降、人口老龄化加速.另外由于在择偶过程中过于注重经济因素,导致婚姻质量下降,离婚率逐年增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最后,扭曲的婚恋观会给整个社会风气带来长久而且深远的不良影响,对国人的价值取向产生误导,不利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

三、新婚姻法对结构性无偶的调整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于同年8月13日开始实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其中关注的焦点在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前者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网友俗称“谁父母出资,房子归谁”.后者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被网友俗称“谁首付,房子归谁”.

有网友称新婚姻法的出台使“婚姻在拜金路上刹车”,看似调侃,其分析起来不乏几分道理.新婚姻法的第七条和第十条无疑给广大女性一个申明:法律上不再承认仅仅通过婚姻缔结而获得的房产权(夫妻之间的遗赠除外),通俗讲就是如果房产权当时或将来归男方所有,结婚后女方并不能自动获得部分房产权.对于婚恋市场而言,新婚姻法属一个非市场因素,它的到来使得“有房适婚男性”弥补房价给女性带来的成本这一功能大打折扣,或者弥补的风险性大大增加.相反,与情投意合男性结婚,尽管房价带来的成本依然存在,但对婚后婚姻稳定的预期会提高.不管嫁给“有房适婚男性”还是情投意合的男性,房价带来的成本都等价存在,但后者的婚姻稳定性更高,这就使得女性的目光从“有房适婚男性”转移到情投意合的男性身上,即贝克尔说的“高质量的男子和高质量的女子结婚,低质量的男子和低质量的女子结婚”的均衡状态.如图(3)、(4)所示,T0表新婚姻法出台时间,L1、l1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需求量的变化,L2、l2分别反映“有房适婚男性”和“无房适婚男性”供给量的变化.T0时,需求量下降,出现拐点,房价的上升导致供给量缓慢下降,但幅下降幅度比需求量曲线小,因此MH市场缺口逐渐缩小.由于女性对MH的需求量减少,则会转移到MNH市场进行挑选,则对“无房适婚男性”的需求量增加,l1出现拐点,这一市场上的剩余逐渐减少.由上述分析可见,新婚姻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对结构性无偶进行了调整.最新出炉的《2011中国人婚恋状况调查报告》写道:“2011年的调查中68.3%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2010年的调查中70.8%的女性认为男性要有房才能结婚,比例有微弱下调.”〔12〕但报告同时表明,46.8%的人表示对新婚姻法的“具体内容不是太了解”,可见新婚姻法的影响范围和程度还是比较小的.

四、结论

婚恋观涉及到我国社会稳定以及未来人口结构发展等社会问题,扭曲的婚恋观及其带来的结构性无偶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采取一定的措施是必要的.

(一)加大新婚姻法的宣传力度.新婚姻法的出台,让已经变形了的婚恋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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