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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在介绍案例教学法的兴起与发展的基础上,对我国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吸收借鉴案例教学法的实践进行了反思.认为我国的法学本科案例教学在案例教材、适用范围、具体操作上均存在问题,须从案例教材的目标定位,案例教学法的地位,案例教学法的精髓等方面,来探索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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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本科教育;实践;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3)10-0072-04

收稿日期:2013-07-18

作者简介:魏月霞,天津市委党校讲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陈桂华,天津外国语大学涉外法政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司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天津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项目“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一、案例教学法的兴起与发展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为判例教学法,一般认为,是让法学院学生阅读和讨论原始判例,自己从中找到法学原理的教学方法.[1](p101)法律教育的历史显示,案例教学法在法律教育中的兴起并不是一个逐步的、自然的发展过程.相反地,从很大程度上讲,它是由著名法学家、哈佛法学院院长哥伦布·兰代尔①以他学术上的威望创立的.[2]1870年,兰代尔当选为哈佛法学院院长后,针对当时美国法律教育中盛行的填鸭式的讲授和死记硬背的方法,首次在法律教育中引了入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理论讲授方法相比,该方法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教学的内容是法院的判例.在兰代尔看来,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有效地掌握这些原理的最快和最好的途径不应是靠教师通过教课书及讲课来灌输和说教,而是要由学生通过阅读案例和回答案例中的问题来自己寻找和发现.为此,他在学习素材方面进行了根本性变革:用案例教材(casebook)代替过去的教本(textbook).他自编出版案例教材包括《契约案例》(CasesOnContracts)(1871)、《买卖契约案例》(CasesOnSales)(1872)、《衡平法上诉案例》(CasesOnEquityPleading)(1875).其中《契约案例》是英美国家第一部案例集.第二,教学方法采用苏格拉底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案例教学,教师并不授课,而是向学生提出问题,然后根据学生的回答再提出一个新问题.例如,兰代尔在为学生讲授契约法时,就是以这样的方式开始的:“福克斯先生,你能陈述一下Paynev.Cave一案的事实吗?”福克斯先生尽其所能陈述了案件的事实.“劳尔先生,你能说一说原告的辩论意见吗?”劳尔先生尽力讲出原告的辩论意见.“亚当斯先生,你是否赞同这一辩论意见?”接下来,兰代尔又向学生提出了十几个问题.[3](p204)

案例教学法引入法律教学以后,经过兰代尔及其支持者们的不懈努力,不仅在哈佛法学院获得了巨大成功,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也纷纷效仿哈佛法学院采用案例教学法.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已经成为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方法.案例教学法能够成为美国法律教育的主要方法,一方面源于美国的判例法传统和美国法学院的职业教育目标,另一方面也与案例教学法本身所独具的优点——通过苏格拉底问答式讨论,培养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和思维分不开.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对于教授而言,并不是在传授作为知识的真理,更重要的是使学生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对学生而言,较之对实质性法律问题的了解,关键在于怎样适用这些制度.[4]当然,案例教学法也不是没有任何缺陷,事实上,自案例教学法诞生以来,对它的批评就一直没有中断.不过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虽然案例教学法饱受争议,但它至今仍在美国法律教育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二、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高校法学院纷纷在本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对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问题、增强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对合格法律人才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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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有重要意义.然而,案例教学法对于我国来说毕竟是一个历史相当短暂的舶来品,在我国的实践也不过十几年,虽然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例教材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各大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编辑出版了大量的、种类繁多的案例教材,这些案例教材虽然为案例教学提供了丰富的素材,但案例教材目标定位不明确,质量参差不齐的问题仍很严重:其一,目标定位不明确、体系结构不统一.现有案例教材基本上是编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和实践经验编写的,由于编者们仁智各见,导致不同版本的案例教材在目标定位、体系结构上差别很大.其二,案例选择缺乏统一标准,有的案例过于陈旧,有的案例是专门为了讲解某个法律知识而虚构的案例,还有的将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法院裁判文书当作典型案例直接搬进教材.其三,案例与相关法律知识的衔接不甚合理.有些法律知识是不宜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出现了案例,而有些法律知识是需要采用案例教学的,但却找不到案例.其四,在编撰具体案例时,重法理分析,轻问题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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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教学法适用范围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的精髓或许在于问答式启发教学,而不在于一定使用大量判例.对于合同法、侵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等基础课程,判例必不可少;而法理学、比较法、欧盟法和世界法等课程则难以主要采用判例.对于后一类课程,教授们主要使用相关立法和学术文献,教授在提问之前用大量时间介绍相关背景和学术观点,讲解占据大部分时间.[5]然而在我国,有些高校和教师对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中的地位还存有模糊认识,没有正确处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的关系,典型的是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讲授法完全对立起来,认为案例教学法是适应所有课程的现代化教学方法,而传统讲授教学法是应该淘汰的陈旧落后的方法.在这种认识支配下,不考虑课程本身和教学内容的特点,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的适用范围:一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专业课程范围,可以说目前在我国的法学本科教学中,包括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几乎所有的法学专业课程都在尝试、运用案例教学法.二是盲目扩大案例教学法适用的教学内容范围,如对“某某法历史发展”的介绍,还有那些相对比较简单的法律知识,实际上通过教师讲授或者学生自己阅读教材就能理解和把握,却也采用了案例教学法.(三)案例教学法具体操作方面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操作上主要有三个步骤,分别是课前准备、课堂讨论和评价总结,这三个步骤环环相扣,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效果.实践中,有些教师或学生准备不充分,加之在传统的教育模式下,学生已经养成了一种课堂惰性,不愿思考也提不出问题,导致案例讨论环节流于形式,即使教师有提问,也是点名式提问,学生始终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的教师将案例材料给学生,让学生进行所谓“自由讨论”,最后教师再公布“正确答案”.还有一部分教师并没有真正领悟案例教学法的精神实质,依然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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