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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类论文范文,与法社会学的开放视角相关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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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社会学兴起于19世纪末,在20世纪得到发展从而广泛流行至今.它将法律置身于社会之中,认为应当从社会的视角去

研究法律现象,探寻法的真谛.而在法社会学的发展中,关于社会一词的定义一直很模糊,将法律研究放入社会,我们首

先应该思考的是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时代特征.

关 键 词:法学社会学;开放社会;罗斯科·庞德;乔治·索罗斯

中图分类号:DF0-05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3)-02-0026-3

法社会学兴起于19世纪末,在20世纪得到发展从而广泛流行至今.它将法律置身于社会之中,认为应当从社会的视角去研究法律现象,探寻法的真谛.而在法社会学的发展中,关于社会一词的定义一直很模糊,将法律研究放入社会,我们首先应该思考的是这是一个怎样的社会.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不断发展,开放性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不可避免的时代特征.社会中的方方面面都体现了开放性,如经济全球化、欧共体成立都是开放性的结果.在学科领域社会学家首先敏感的察觉到这一点,于是开放社会理念应运而生.它由亨利·柏格森(HenriBergson)在他的《道德与宗教的两个来源》一书中首先提出,卡尔·波普尔(SirKarlRaimundPopper)在此基础上把它发展成一种系统的理论,并总结到:“每个人都面临个人决定的社会可称为开放社会.”[1]波普尔的学生乔治·索罗斯(GeeSoros)则将其付诸实践,利用他的基金会网络将开放社会的构想展示给了全世界.而由于法社会学的特殊研究方法,使得其理论体系中隐含了许多开放性的理念.通过这个视角,我们应该将法社会学中的社会理解为一种开放的社会,并在开放的社会中去研究法律思想,解放人们的思维,使法社会学的理论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法社会学思想与开放性

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是美国法社会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庞德法社会学理论的思想渊源多元,他力求综合各学派的知识来解释法律.在批判地继承了詹姆斯(WilliamJames)的实用主义哲学和霍姆斯(O.W.Holmes)的实用主义思想的基础上,吸收了柯勒(Kohler)的文明观作为自己理论构建的线索,同时他又借鉴了沃德(IanWard)和耶林(RudolphvonJhering)的社会控制及功利主义的观念,最终创制出了一种社会工程解释——“即这门科学所必须处理的事务乃是整个人类领域中可以通过政治组织社会对人际关系进行调整的做法而得以实现的那一部分事务.[2]”

庞德在他的《法律史解释》一书的立论过程中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各种法哲学派别的发展史,其中着重论述了法社会学理论是如何得以产生和构建的.在他之前分析的各种解释中,无论是以形式的或逻辑的决定论为前提条件的自然法学派还是以实证主义的决定论为前提的历史法学派都试图在其法律解释中把握某种单一的重要因素,而且希望通过自己的逻辑论证将这种单一因素作为解释法律的最终动因.将法律的发展史看作是他们所确立的这一单一因素在其中的运行的结果.然而法律史中学派的更替无情的向他们证明了任何理论都不可能只靠某个单一绝对的因素去解释所有过去、现在、未来的法律现象.正如自然法学派因为崇尚人类理性的做法,在立法造法这条路上走的太远,从而忽视了历史传统与客观现实,被历史法学派所取代.历史法学派在指出自然法学派的缺陷后,注意注重已存在的法律材料,特别是对罗马法的研究,之后又发展出法是只能被发现而不能被制定的观点而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其实每个人都很容易犯下矫枉过正的错误,就如人的眼睛长在身体的前面,当我们朝前面看时必然会丢失身后的风景,显然庞德已深深领悟了这一道理,所以这些解释都被他所舍弃.

法社会学的开放视角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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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德在作出上述论辩后,认为要归纳发展出一种较完善的、符合当今现实的法律解释,至少需要涵盖四个方面的因素,即法学工作者、法律材料、当前形势和法律目的.笼统的说也就是法律是由主体的人在所处形势中运用某些材料以达到一定目的的一种活动.在书中庞德写到所有的解释都是依据类比得出的.我们一般都会努力通过将某种我们不了解的事物与另一种我们已经了解的事物比较来理解前者.[3]在法律解释方面也是如此,以往我们将法律类比为一种有机体去思考,但这种有机体得以发展的原因和手段永远只能从其内部固有的特性去寻找答案,以致于我们以往所有的研究视线的焦点都聚集在法律本身.在对当代社会进行了严谨的思维逻辑分析后,庞德认为当前形势要求我们从研究法律的性质转向研究法律的秩序,亦即过程.从而得出了他的社会控制论——法律乃是一种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在做好对当前情势的把握后,他再从权利出发,通过引进公共政策概念最终推出他理论的核心即“社会利益”.庞德认为:“社会利益存在于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以各种社会生活的名义而提出主张、要求和愿望.[4]”从而指出了法律目的这一因素.

庞德从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和变化性入手,分析人们在协调两种关系时,主要依循三条路线进行了尝试,即12世纪到16世纪主要依赖于权威,17世纪和18世纪主要依赖于哲学,而19世纪则主要依赖于历史这三条线路.而与之相对应的权威观使得神学、宗教和政治得以相继兴起,哲学观捧红了自然法学派,而历史观则发展出了历史法学派.

庞德指出从法律的发展史上来看,法律是在稳定与变化两者间不停游走的.一开始法律的出现具有权威性,他是神的指示,任何人都不能改变它,这体现了法的稳定性.渐渐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以往权威的不容置疑的法律观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社会生活,法律急需变化发展来适应社会.因此理性开始盛行,其代表学派自然法学派的立法理论是通过理性的努力,法学家能够发展创造出一部完美无缺的法典.这一基本理论刚好暗合了法律变化性的要求,是自然法学派在17、18世纪被人们广泛推崇的根源.庞德认为在历史法学派占主导的一个世纪后,即19世纪末由于稳定性得到满足,生产力再次飞跃,第二次工业革命随之到来,从而社会生活领域出现新变化.而法律在经历了历史法学派条理化、系统化的编纂工作后,也须再次解放从法律领域外获取更多养料.法律又将开始从稳定走向变化,所以庞德提出了“社会工程理论”将法学放在社会这一大染缸中与各类学科相结合,以适应法律在变化阶段的新形势.正如庞德所认识到的“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5]”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思路推导下去,接下来法律在变化之后会趋向稳定.当然我这里所指出的稳定与变化的顺序并不是机械的,即在变化阶段并不是完全没有稳定的因素,稳定是前提,而变化是主导;反过来在稳定阶段,一定的变化也是存在的.在二十世纪变化的年代,庞德这一代人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发展出了许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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