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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本文对当前各种关于经济法定义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简要介绍,并集中对《法边际均衡论》中对经济法的定义进行了全面的介绍和评析,提出该书的相关提法仍有一定的片面之处,最后在全面考察前人研究结果及结合经济法实际的基础上利用属加种差的方法对经济法进行了新的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公共权力组织为了整体经济利益对经济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关 键 词】经济法;定义;整体经济利益;监管;公共权力组织

在我国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名称的历史已近30年,在这些年来,经济立法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可以说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包括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国有资产法在内的多层次经济法律法规体系,在理论研究层面上经济法存在的现实性与必要性及其与民商法、行政法的独立性已不是问题,但是经济法学最基本的问题―经济法的定义却仍然是众说纷纭、争论不已,在如此不牢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经济法理论注定无法得出统一、自足的结论,这严重制约了经济法立法司法实务、教学和理论研究的发展.可以这么说,如果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的定义都无法取得共识,那么肯定对于其他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系列问题,如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责任、经济法本质等,永远处于争论之中,遑论其他更为深入和微观的研究.更有甚者,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正是根据其对经济法定义的表述不同而分门别派,造成山头林立、众说纷纭的局面,严重阻碍了正常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反而助长了敝帚自珍、拉帮结派、因人定论的不良风气.尽管十分困难,但很有必要对经济法定义进行深入的探讨以得出能够被经济法学界普遍接受的定义表述,进而建立统一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刘少军教授所著的《法边际均衡论》对此做出了重要贡献,该书从最基本的法理念和法价值出发重构了经济法理论体系,并进而对经济法主体、客体、程序、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为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开拓了一条新路.本文即依托该书,结合有关研究成果,对经济法定义进行探索和审视.一、有关经济法定义的研究综述

不夸张地说,有多少个经济法学家,就有多少个经济法的定义.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德国、日本、法国、前苏联各有数种说法,在中国较有影响和代表性的也有“国家协调和调整关系说”、“需要国家干预说”、“纵横统一说”、“国家调制论说”等定义,还有“增量利益生产和再分配说”、“规制说”等其他学说.分久必合是事物发展的规律,以上的各派学说需要统一,但统一是建立在对各派学说的深入分析研究和综合考察并结合实际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必须对前人的研究结果进行充分的学习和研究.(一)国外经济法定义介绍

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发生在19世纪和20世纪相交之际,此时正是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的阶段,市场的调节作用发生了扭曲和缺失,需要政府介入以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其标志就是美国的《谢尔曼法》和德国出现的大量经济立法.经济法的理论学说与此相对应,先后经历了一战期间的形成期和二战后的成熟期,形成期以德国学说为代表,成熟期则以日本和法国学说为代表,美国由于其法律传统的原因一直未能形成统一的经济法理论.

德国是经济法学说的发源地,先后出现了不下十种有关经济法的学说,其中最早的是拉德布鲁赫在《法学导论》中将经济法定义为“从国民经济生产率的角度观察经济关系”①,其他较有代表性的包括集成说、方法论说、世界观说、组织经济法论、企业管理法说、社会法学论、机能说.集成说认为经济法就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规范之整体;方法论说和世界观说则认为经济法不过是一种用于法学的方法论或世界观;组织经济法论和企业管理法说则从经济法对象角度出发进行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组织经济固有的法律或企业管理的法律;社会法学论认为经济法就是将社会作为规制对象的法;机能说则侧重从法的机能出发得出定义,认为经济法就是国家统制经济特有的法律.当代德国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法就是所谓的“经济公法”,他们认为所有与经济生活有关的法律都是经济法,经济法可以分为经济公法、经济私法、经济刑法,经济私法实际上就是民商法,经济刑法则属于刑法的范畴,经济公法包括经济宪法、经济行政法和竞争公法,指的是所有调整经济的法律规范.

日本的经济法理论则较为成熟,但仍是众说纷繁,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禁止垄断法》中心说和非《禁止垄断法》中心说,《禁止垄断法》中心说以《禁止垄断法》来界定经济法概念,认为经济法实质上就是反垄断法;非《禁止垄断法》中心说则不以反垄断并进而维持自由竞争秩序为唯一着眼点,而是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协调,包括国民经济约束说、维持经济体制说、社会协调说和后现代法说,其中影响最大也是最为我国学者熟悉的是金泽良雄的社会协调说,金泽良雄在其《经济法概论》中认为“经济法也就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为了以‘国家之手’(代替无形之手)来满足各种经济性的,即社会协调性要求而制定之法.”②

法国的经济法学说包括企业法说、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说和普遍经济利益法说,企业法说和国家干预经济生活说实际上在德、日已有人提出并详细论述,普遍经济利益法说认为经济法是旨在保证特定时刻和特定社会中国家和私人经济代理人的特殊利益和普遍经济利益之间平衡的规则的总称.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比利时和荷兰均有自己对于经济法的定义和学说,但和以上介绍学说又重复之处,故不再一一介绍.

前苏联的经济法研究非常繁荣,但其相关理论和学说基本上是和计划经济体制配套使用的,如前苏联经济法学家拉普捷夫在其主编的教材《经济法》中将经济法定义为“是规定领导经济活动和进行经济活动的方法、调整社会主义组织及其所属内部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使用各种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以保证内部合理的进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和”③,表现出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二)国内经济法定义介绍

明确的经济法概念及相关学说引入我国自1978年开始,在此基础上经经济法学界的努力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各种经济法的定义.总体而言,1991年作为我国经济体制从有计划商品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折之年,关于经济法的研究也以这一年作为转折点.1991年之前,经济法的定义以计划经济为立论基点,身上有明显的前苏联理论烙印,其特点是将“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进行研究,强调国家对经济的全面管理和控制,将经济法定位为调整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涵盖一切经济关系,形成了大经济法的格局,甚至一度将民法贬斥为无足轻重的法律部门.1991年后,“权利本位”、“制约权力”成为法学界的主导理念,经济法的研究也更多地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接轨,进行了新一轮的理论重构,淡化了“计划”和“统制经济”的色彩,基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宗旨在于矫正市场失灵,主要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目前较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定义主要有协调说、干预说、纵横统一说、调制论说四种.协调说侧重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干预说侧重经济法的机能,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纵横统一说是在苏联的同名学说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认为经济法是在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但纵不包括非经济的行政管理关系,横不包括自由的不受国家干预的流转和协作关系.调制论说认为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与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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