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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讼方面论文范本,与关于辩护权的法律相关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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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现代社会中,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是以人权保障为最终归宿的.在人权的诸多内容中,辩护权是一项特殊而重要的权利.而就是这项如此重要的权利在我国却长期被忽视,以至于畸形地存在.突出地表现为辩护权没有得到基本的张扬、刑事辩护职能弱化、辩护权无法制约和抗衡控诉权等等.有鉴于此,文章力图从辩护权的本质特征出发,结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并紧紧围绕我国辩护权制度的不足,试图提出完善我国辩护权制度的构想.

【关 键 词】刑事诉讼;辩护权;完善

一、辩护权内涵及其重要性

什么是辩护权?针对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笔者在个人理解的基础上翻阅了大量的资料,但是每本教材的定义都不尽相同,同时专著中也对辩护权有着各式各样的理解和阐释.但是还是有一种通说.通说认为辩护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这种广义和狭义又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辩护权内容上的广义和狭义,二是辩护权主体上的广义和狭义.本文仅就笔者理解列出笔者的定义:所谓辩护权,是指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

保障辩护权有其独特而重要的意义所在:

(一)保障辩护权是现代国家民主和法治的必然要求

美国著名学者德肖微茨曾说过:“一个国家是否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的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态度.在大部分专制国家里,独立自主的辩护律师队伍是不存在的.诚然,专制压迫肆无忌惮的明显标志之一就是政府开始迫害辩护律师.”

(二)保障辩护权是与辩护国际标准接轨的必然要求

由于对程序价值的日益看重和保障人权呼声的不断提高,对于辩护权的保障是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重要内容之一.积极加入相关国际公约,在本国刑事诉讼中合理吸纳刑事诉讼国际准则的内容,已经成为各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模式与发展路向.

(三)保障辩护权是维护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双重要求

法律对于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其意义不止于对辩护律师自身的保护,因为辩护律师在诉讼中履行着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其辩护职能正常发挥的前提是在诉讼过程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如果辩护律师的权利处处受外在因素的限制,或者合法权利因参与诉讼而受威胁,在这种自顾不暇的情况下,要想辩护律师成功履行辩护职责是不可能的,从而也就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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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新旧刑诉法对比之辩护权的强化

回顾我国刑诉法的制定与修改历史,律师辩护权的发展与完善过程是曲折而又艰辛的.1996年的刑诉法经过激烈争论,最终规定律师提前到侦查阶段介入,但律师的身份仍不明确.这一阶段的律师一般作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而非“辩护人”.此次刑诉法修改才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侦查程序,并且使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如明确规定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律师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等.当然,在这部修订案中,对于律师辩护权的保护和强化,仍有诸多需要完善之处.倘若能进一步细化律师调查取证权,确立律师在场权、当事人沉默权等权利,那对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就会有更大的意义.

现行刑诉法第33条、第96条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可以说是辩护制度在侦查阶段的缺位.一方面这使律师不能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更无法主动收集证据,也让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处处处于被动状态,无法有效起到保护委托人权益的作用,而且会形成“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的畸形局面.另一方面,仅能“提供法律帮助”的限制也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新刑事诉讼法直接提升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的地位,填补了侦查阶段辩护权的真空.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察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察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律师在侦查阶段便可行使辩护权,这在三个方面大大提升了律师的地位与作用:

(1)对权力机关而言,律师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律师专业辩护的作用,更全面、更及时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对非律师辩护人而言,唯有律师才可以在侦查阶段取得辩护权,这直接提升了律师的执业地位,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可替代的辩护、帮助作用也势必增加当事人对于律师的信任与依赖,从而增加刑事案件辩护率.

(3)对涉案当事人及其家属而言,该条第3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允许“亲友”代为聘请律师会拓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律师的渠道,改变了过去因为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办案机关要求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才能参与案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律师因为见不到犯罪嫌疑人又无法获取犯罪嫌疑人委托书,导致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权利无法行使的情形;有利于律师尽快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切实保障辩护权的实现.

新刑诉法真正明确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到侦查程序,强化了辩护权,这一举措成为其修改中的亮点,同时必将对中国的法治进程添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三、辩护权行使困境与辩护难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较为

充分的权利和自由,但许多只是做了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比如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可以”、“有权”怎么做,但却没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实际上,这些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在实践中要得以实现离不开公安、司法机关的协助,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权实际上受制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尴尬局面.当前我国辩护权行使的困境总结有以下三点:

(一)律师的辩护权不充分,这主要体现在会见程序和次数受到严格限制,通信权形同虚设,而且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得不到保障,在实践中很难开展.

(二)律师行使辩护权的个人安全和权益没有保障,职业风险太大.律师不享有辩护豁免权,稍有不慎便可能沦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样的地位,且律师行使辩护权得不到行业保护,律师协会受命于行政司法机关,难以维护律师整体利益.

(三)我国辩护权实现难或者困境多的原因有多种,究其根本就是制度移植与传统法律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重实体、轻程序、无讼、厌讼的刑事诉讼观念及其相关刑事政策的错位造成的.

四、保障和完善辩护权的建议

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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