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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相关论文范文,与“艳照门”事件之法律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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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娱乐明星们的私生活不雅照片意外现于网络,被称为“艳照门”事件.此事件虽然经过一阵喧嚣已落下帷幕,但因其涉及到全社会的道德观、价值观、隐私权、个人自律、法律规范和社会责任等方方面面,因此引起了社会各领域的深刻反思.

作为法律人,我们也有必要对这一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与梳理.尤其对涉嫌违法与犯罪的地方,更需较为具体的分析与界定.

1拍“艳照”本身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

所谓“艳照”,就是记录当事人性行为状态的照片.从法律上讲,陈冠希有交女朋友的权利,“艳照门”里的其他女星也拥有作为公民性的自由和权利.如古人云“食、色,性也”,或曰“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性是个人的私事,“法不禁止即可为”.撇开陈冠希与众女星朝三暮四是否符合中国人的传统道德,在行为上是否存在不检点的地方外,单就陈冠希与某个女星做爱时拍摄艳照而言,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

“艳照门”里的艳照的确“很黄很暴力”,但这些艳照是双方心甘情愿,借着性趣在自己的私人空间拍摄的.即使里面的性姿势、性动作、性体位是多么直接和暴露,多么不符合大众所能从事与接受的性行为尺度,多么的“淫秽”,如果当事人拍艳照这种行为没有构成对他人的伤害,就不属违法.

当然,如果艳照是陈冠希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偷拍,或者是在和女星们的恋情结束之后,在未征得女方同意的前提下仍保存既往女友的艳照,甚至拍艳照目的就是为了日后传播或者作为要挟当事人的工具,就不是单纯的道德问题了,已经涉嫌侵犯女星们的隐私权,或涉嫌其他违法.

因此,在“艳照门”事件中,陈冠希和那些女星们单就拍艳照本身来而言,并不存在道德问题,更不存在违法问题.现在的结果是当事人没有预料到的.由此可见,从法律上讲,“艳照门”事件中的当事人无疑是受害人.不道德甚至违法的恰恰正是那些将“艳照”公之于众,发动和参与这一场建立在他人痛苦之上的“集体狂欢”的人.艳照在网上传播后,公众都去谴责和攻击明星的私生活,而不去谴责传播者,这显然有失公平.

2艺人的隐私权也应受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随着社会文明进程的不断推进,个人权利与人身尊严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隐私权已成为当代公民保护೽

关于“艳照门”事件之法律的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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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身人格的一项重要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凡是非法干涉、破坏他人生活自由的;凡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有关他人隐私,或者以口头、书面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凡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他人个人生活情报资料的,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有人认为,艺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向公众完全敞开,无隐私可言.这种说法完全误读了公众的知情权.政府官员、民意代表作为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言一行都可能关乎百姓利益与社会安危,这才导致他们不能享有完全的隐私权.比如说他们的财产数量、家人状况等可能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情况都要向社会完全公开,并随时接受监督.

艺人则不然,他们尽管也是公众人物,但不是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员.他们的一些行为尽管与传统道德伦理不符,但只要尚未触犯法律,便应受法律保护,便应得到他人的尊重.

因此,尽管名人的隐私权与一般公民的隐私权有所不同,但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名人个人的私生活还是要受到保护的.

那些从陈冠希电脑里秘密窃取到的不雅照片,如果没有进行传播,没有上传到网络或者制作成光盘,或传送给他人,就是一种单纯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侵权行为.受害人有权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及侵权网站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传播“艳照”可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律,发布淫秽色情图片,传播“艳照”也是违法行为,甚至可以构成犯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结合本次“艳照门”事件中所涉影像资料来判断,显然是具体描绘了性行为,而且没有艺术价值,属于淫秽物品.

在此次“艳照门”事件中,秘密窃取人将获取的艳照提供给网站在网络上传播,或者提供给影像制作商制作了光盘在社会上发行,如果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63条、3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窃取人完全可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如果秘密窃取人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是出于娱乐或者其他心态,将这些不雅照片放在网络上传播,造成了目前广为流传的现状,那么,根据《刑法》第364条第一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其行为可以按照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及《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9条的规定,公民如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图片,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可实行劳动教养,或者处10天以上15天以下拘留,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艳照门”事件之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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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如果传播淫秽图片,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57条规定,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党纪处分.

4网民浏览“艳照”不构成违法

“艳照门”事件发生后,吉林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民警提醒网民,对目前网上流传的香港艺人“裸照”,“只要认定是淫秽色情图片,尽量不要动,浏览、复制、粘贴、下载、传播等行为都是违法的.”

与此同时,我国部分城市也规定:向朋友赠阅“艳照门”图片违法,警方可对其处以治安拘留15天以下的处罚;如果是通过网络打包传播,且数量在200张以上,传播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网民浏览艳照,小范围向朋友赠阅“艳照”并不违法.

第一,只要民众个体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国家公权力就不该干预.追究违法或犯罪必须将公民的私生活与道德行为、与违法犯罪行为区分开来.网民去网上搜索艳照、浏览艳照,同事或者朋友间小范围地对这些照片进行传阅,因为并非是面向社会公众传播,完全出于人本能的猎奇心理,与“夫妻在家看黄碟”相似,完全是个人行为,不宜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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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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