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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人的市场定位

一个成熟的体育保险市场是由保险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共同组成的.我国目前的体育保险市场主要有保险人、兼业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及部分保险公估人,而缺乏广大投保人的代言人,这与国际体育保险市场很不相称.引入体育保险经纪人从客观上完善了我国的体育保险市场的经济主体.但是,我国的体育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体育保险中介市场没有真正形成,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更是刚刚起步,还谈不上形成为一个产业,在中国社会中尚处于未被人们所广泛认知和接受.

2.1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点

体育保险经纪人市场在我国是一个新兴的、尚未被完全认可的市场,随着体育产业在我国不断的壮大,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临近,对体育经纪人的需求逐渐增多,这个行业也面临着发展的契机.

体育经纪人是指在取得合法资格后,在各类体育活动中,从事居间、行纪、代理等经纪业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考察英、美法律体系系和国家对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及其成因,对我国民法相关范畴进行比较分析,立足国情,在民法范畴的基础上,将体育经纪人界定为行纪人或居间人较为科学,这样有利于明确体育经纪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体育市场主体的利益,实现资本资源的最优化配置,维护体育经纪人市场的稳定.

(1)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是代表投保人的利益,依照投保人的要求,运用专业知识,寻找合适的保险人或险种,提供最佳保障计划.同时可以为客户提供向多家体育保险公司询价的服务.所以体育保险经纪行为是商品经济活动中的特殊民事居间行为.它具有居间行为必备的法律特征.“保险法”中明确“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它把保险经纪人的中介性,服务性,有偿性充分地以合法性予以定位.中介性――不是保险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是从事居间活动的服务性――以订立保险合同为目的,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有偿性――通过居间人活动致使合同双方关系有效,居间人根据约定获取报.合法性――体育经纪人如同诸多行业一样在我国是仍在起步的新兴行业,不论是从业资格的培训还是从业制度的规范,无不体现着“保险法”初级阶段的过渡性特征.

(2)体育保险经纪人可参与投保人和保险人商定的保险合同内容,但是不参加合同的订立,因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所以他必须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①有不得与第三方(保险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义务;②有如实向委托人(投保人)报告风险评估计划,保险安排等告知义务;③应尽最大限度地为委托人(投保人)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及各保险人相关专业服务水平及偿付能力等信息,促成保险合同的订立;④有为保险合同委托人(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有关信息和技术承担保密义务的责任.美国的法律还规定了体育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不能有相互经济关系,亦不得有相互投资关系,由此可保证其具有独立的法地位.

(3)体育保险经纪人必须是法人单位.“保险法”中已确定,个人保险经纪人必须在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从事保险经纪活动.英国是体育保险经纪人异常发达的国家,虽然允许有“单干户”,但大多数是在一家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属下从事体育保险经纪活动.在我国,体育保险经纪公司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不允许以个人名义从事体育保险经纪人活动.如委托人因不知情而委托地下保险经纪人,造成上当或者损失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4)体育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推销保险产品,而保险经纪人的居间活动是独立以自己名义(保险经纪公司)进行的,所以保险法规定“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担违约或赔偿的民事责任.如在体育保险经纪活动中触犯法律,进而对其违法行为将承担行政,经济或刑事责任.

(5)保险合同的“单向附和”的特殊性.保险合同条款是由承保商(保险人)单向制定的,被保险人投保时处于盲目状态,必须要有保险经纪人介入才能使其平衡.再者,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对被保险人来讲权利和义务不一定会实现,只有当偶然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索赔权利才能体现.特别是较大保险事故由保险人来定责定损,在客观上有失公允,所以应由投保人的保险顾问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投保人的利益.

2.2体育保险经纪人的经营原则

2.2.1法规原则

保险经纪人的机构设置,经营区域,业务范围,经营规则,罚则等都在1998年“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暂行)”和中国保监会2002年修订的“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但是,目前我国对体育保险经纪人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和或者在保险法律中有专门的规定,这一法规原则也是依法经营管理体育保险经纪人进入市场的行为准则,同时要求体育保险经纪人依法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的监督管理.

2.2.2民事责任原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之间建立或变更终止中介关系,双方均通过自愿协商确定,决不允许出现一方当事人胁迫,欺诈,乘人之危,或强制实施这一民事行为,否则,该行为无法律效力.从事体育保险经纪活动时应公正合理.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时需对等公平.体育保险经纪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从事保险民事活动中应实事求是,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履行自己应承担的民事义务.

2.2.3财务稳健原则

建立健全的业务及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将“客户资金”账户与公司“费用账户”分开,“专户”只能作为转付保险费和赔款,并在法规规定时间内划转,不得挪作它用;设立专门帐薄,详细记录业务收支情况,按期向保监会报送业务、财务会计报表;公司必须按时足额交存保证金.待条件成熟时需落实职业责任保险以保障公司稳健经营.

2.3体育保险经纪人的服务理念

诚心服务对我国体育保险经纪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很重要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一方面要不断完善本身的诚心服务机制,另一方面要求体育保险经纪人具有良好的诚心服务理念.(1)为客户提供各种体育保险专业知识、技术咨询的解释服务;(2)为客户提供风险调查、分析、评估、安排服务;(3)为客户提供危险预警管理、分散风险的咨询服务;(4)对客户特殊的体育保险项目、专门设计适合的体育保险投保计划;(5)受客户委托代表与保险人洽谈保险条件,商定保险合同内容事项,协助签订保;(6)接受客户聘请担任体育保险和风险管理顾问,为维护体育保险单有效性服务;(7)当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代为办理一切索赔手续,为委托人争取公正、合理、有效的赔偿给付;(8)可为保险人作分出、分入的再保险安排服务.目前,国际上体育保险经纪人的功能已从最基本的单纯协助客户安排保险,扩大到协助客户进行风险管理及投资理财等全方位服务.客户将享受到更广泛、周到的服务.

2.4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守则

体育保险经纪人的专业守则,是体育经纪人自律规范准则,是深受客户和体育保险人欢迎的规范行为,也是体育保险市场接纳的根本,是体育保险经纪人专业地位的最佳保证.(1)体育保险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时,必须坚持真诚、守信的态度,规范自身的职业行为;(2)以客户利益至上,最大限度满足客户体育保险需求;(3)不得进行误导或夸大事实的广告宣传;(4)客观专业地为客户提供各类体育保险咨询;(5)应客户要求,向客户解释、介绍适合客户需要的各类体育保险产品的不同之处和相应的费用;(6)运用专业知识客观地提供更多保险经纪公司的信息,为客户出谋划策,选择最适合的承保公司;(7)保证客户资料的完整性、保密性.除用于保险或法院所用外,未经客户同意,不得任意使用和披露;(8)体育保险经纪人应要求,可向客户披露保险人所付的佣金.除应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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