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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中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法理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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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体育社团是由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明显的自治性.其自治权主要源自法制环境下的于“契约自由”、法律规定,当然社团在主要包括申请设立、制定章程、组织工作、处罚、起诉、权利救济等方面内容还要受到法律的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转型的进程中,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面临着自治行为合法合理原则的缺失、自治权外部配套机制不完善和体育社团自治权与政府规制的结合不规范等问题,需要从立法和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等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关 键 词:体育社会团体;社团自治权;处罚权

中图分类号:G8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12-0014-04

StudyontheLegalPrincipleIssuesofChina’sSportsSocialGroup

YINZefeng

(BeijingSportUniversity,Beijing100084,China)

Abstract:Thesportssocialgroup,whichhastheobviousautonomy,isthenonprofitcorporationanizedbypersonandtheanizationsvoluntarilyinaplannedwayfortheexecutionofcertainsportsmanagementfunctionandtheachievementofthespecificsportsobjectives.Theautonomyincludesthemanagementrightsauthorizedbylaw,aswellastheselfdisciplinedrightsofmanagement.Theautonomyincludestheapplicationfortheestablishment,issuingthearticles,rightremedies,etc.Atthepresentstage,Chinaisundergoingsocialtransformation.Atthistime,thesportssocialgroupisfacingsomeproblems,suchastheinadequatelegalandprinciplesupport,insufficientexteriorsupportingmechansimofautonomyandirregularbinationbetweenthesportssocialautonomyandgovernmentregulation.Theseissuesshallbesolvedthroughlegislationandreformofsportsmanagementsystem.

Keywords:sportssocialgroup,autonomyofassociations,powerofpenalty

体育社会团体(简称体育社团,下同)是公民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以体育运动(或活动)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黄亚玲,200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我国体育社团迎来了第三个发展高潮,数量急剧增加,并在社会进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弥补了在配置体育资源提供体育服务时政府失效、市场失灵的不足,成为提供体育社会服务、社会中个体满足公民多样化体育需求的重要和愿望的组织形式.

历史地看,中国的体育社团是伴随着经济社会改革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名义上的体育社团主要是官办社团,它由政府选择,自上而下成立,所需资源主要由政府提供,代表着政府行使某种职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中国的体育社团又出现了另外两种形式,即半官半民体育社团和民间体育社团.这两种社团已不再纯粹是政府行为,社会力量已介入其中,成为调和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第三方组织.究其原因,改革的实质是国家的职能转换,部分权力正逐渐移交给社会,这需要包括体育社团在内的社会组织承接这一历史责任,以实现体育社会化和体育任务承担主体的多元化.而体育社团自身同类相聚性、互益性的特点,自律、自治的运行机制,决定了它承担起满足不同群体体育需要和行政权力下放后体育行业自治管理的重任.但是因此,体育社团摆脱计划经济的调控,承担社会责任、实现自治是与生俱来的权利,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尽管我国体育社团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还受到政治上的影响,使其不能充分发挥自治、自律、保障、监督、保障等功能,影响体育事业有效竞争局面的形成,所以但对体育社团内部管理及其自治权的探悉已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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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权力来源

1.1法律确认的公民结社权(根本)结社权属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范畴,“结社自由作为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和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形成和确立不仅是政治国家权力组织和运行的产物,更是公民社会的要求在立法层面上的反应.”[2](魏鹏娟,董小龙,2009)而社团本质上公民自由结社权的延伸.我国根本大法《宪法》对公民的结社权予以确认,《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样的规定,使得有着共同体育爱好、兴趣,为了追求共同目标的人集聚到一起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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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日期:2010-09-03

作者简介:殷泽锋,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体育管理.可能.这是体育社团自治权产生的本源.

1.2因契约而产生的自治权体育社团得以构建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成员为了满足自身多种多样的体育需求,寻求自我利益的集体性保护.正如昂格尔(1994)所说:“主体之所以接受并遵守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结构框架,原因在于它相信这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体育社团成员出于对体育权益的关切而进行的自愿组合,需要通过某种形式来确定成员间的合作关系,并约定成员们在体育社团中所享有的权利与担负承担的义务,这种形式便是我们常见的社团章程.但必须指出的是,并非所有体育社团都有章程,也有许多草根体育社团的组成主要是一种要约形式.社团成员们通过自愿达成的章程便构建了体育社团,并且通过章程让渡自己的部分自主权于社团,而社团则通过章程规定条款获得成员让渡的权利并因之而集合成为自治权的重要内核[3](王莉,2005).

1.3法律规定产生的自治权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的法律规范,对体育社会团体的自治权进行了规定.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民法通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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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29条规定:“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经注册的运动员,可以根据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有关的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之间的人员流动”.第31条规定:“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负责管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等.体育社团直接源于法律规范而取得的自治权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在行使自治权时可以对抗来自国家机关、其他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其效力不仅及于本社团成员,还可能涉及本社团以外的成员.

2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体育社团是国家允许并鼓励设立的自治性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身份,既有组成和运作的自治权,又担负着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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