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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方面有关论文范文,与中国体育社会团体自治权的法理相关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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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己的独立性而刻意完全否认政府规制的作用,两者已经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且还将继续在实现体育事业的发展的过程中优势互补,融合得更加紧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体育行政部门至今仍未把相应的职能转移至社会,行政权行政权限过大的局面未得到明显改善,这势必会导致我国体育社团仅有狭小的活动和发展空间自治权的空间过小,,甚至当然也不排除行政权在微观层面干扰体育社团自治,进而产生一系列矛盾,最终阻碍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的可能.

3.2解决对策

3.2.1强化体育社团自律行为,形成完善的自律机制体育社团的自律机制可以为社团的自治提供根本保障.体育社团是体育人的互益组织,其基本职能是对成员、对国家体育事业的服务功能.虽然体育社团虽然分担了政府的部分社会管理职能,但这与其社团的服务职能并不相违背,这是因为这是对体育事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成员的利益.体育社团的自治应建立在对自身基本职能的清醒认识的基础上,创建一系列完善的体育社团内部运作的自律制度.

体育社会团体的自律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行业自律.指基于社团职能制定一系列行业标准,对本行业行为进行自律以及对内部成员进行管理约束.二是社团行为的自律,即社团必须有相应的工作规范,并严格自觉执行,如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质询,实施会务和财务公开等(颜中杰,2006)[7].而社团自律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社团自律机制的完善,如行业自律中的行业认可制、行业赞许制和行业规制;社团本身的自律中建立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奖惩机制、纠错机制、有效的救济机制、完善的处罚机制等.

3.2.2建立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社团自治权的外部监督机制,指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社会舆论等途径对社团进行多方位、全方面的对社团进行管理监督.从在制度层面上为社团自治提供外部保障,包括建立专业的社团评估机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强化对社团的管理;重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明确成员因为体育社团自治行为受损利益的救济权,赋予其通过各种力量对自身利益进行救济的权利,实现对社团自治权的监督等方面.

为规范体育社团自治权,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应允许成员对因社团的自治行为受到的损失进行救济,而不对此种权利进行限制.救济方法既可以是向社团提起的内部救济,也应该可以是规定可以寻求外部救济.社团自治机制应包括成员的救济机制.体育社团成员的救济权应在国家法律和社团章程中得到明确规定,而我国法律并未对此进行规范,各社团章程亦语焉不详,参考《体育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几种救济方式:

1)申诉.社团成员在体育社团行使自治权过程中利益遭受损害以后,应当有权在第一时间提出申诉.申诉是成员针对社团损害自己利益的做法,阐述自己的意见,主张自己权利、为自己辩解,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社团接到成员的申诉以后,应在合理时间内对申诉者作出答复.此时,社团可以就争议组织调解.

2)调解.调解是指在社团和成员以外的第三者主持下,组织争议双方进行辩论、协商,得出双方都满意的结论的活动.体育社团及其成员应重视调解在争议发生后的作用,调解的主持者的选择应注重公正性、中立性的考量.

3)仲裁.成员可以在社团章程中约定与社团发生争议时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体育法》第33条有有关仲裁问题的规定,但我国目前并没有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这使得许多法律法规中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成为具文.因此,我国应尽快建立体育仲裁机构,不仅可以作为竞技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也可成为社团成员权利的救济方式[8].(汪全胜等,2010)

4)诉讼.诉讼意味着成员与社团之间的争议已经进入了国家司法权的“公力救济”范围,是成员救济权的重要最后保障.诉讼是司法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成员与社团间的争议进行判决的行为.笔者认为,立法者和制度设计者应当尽快明确社团处罚权的性质以及对此提起的诉讼的性质,使社团成员对社团处罚权的救济得以实现.

3.2.3规范体育社团和政府在体育管理事业中的角色由于现阶段体育社团自治权与政府规制融合得还不够顺利,因此需要在政策法律层面理清体育行政机关和体育社团的关系,立法上、体制上对政府与社团的对两者的职责范围与功能等方面进行规范明确的规范.政府在宏观调控方面应尽职尽责扶持社团发展,提供政策指引,如进行需大量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解决市场经济中体育事业参加者不正当竞争以及社会资源的分配等问题,并将部分适宜社会化管理的体育公共事业管理权下放给社团,由其独立行使管理权;在微观方面对社团本身的人事、资金管理与俱乐部关系等内部事务,则不应过度插手干预,应充分尊重社团自治权,由社团与成员对社团事务进行自治性管理.只有规范体育社团与政府的角色,明确国家行政机关与体育社团的职能的分离,使政府权力与自治权之间建立合理稳定的关系,使二者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建立体育自治体内部更合理的协调关系,才能解决现阶段我国体育管理事业中的诸多重要矛盾.

参考文献:

[1]黄亚玲.论中国体育社团[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研出版社,2004.

[2]魏鹏娟,董小龙.中西方体育社团法制环境研究[J].体育文化导刊,2009.

[3]王莉.社会团体行使公权力的法律问题初探[J].浙江学刊,2005(6):185.

[4]邹永贤,等.现代西方国家学说[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322.

[5]彭昕.我国体育行业协会及其自治权的经济法分析[J].中国体育科技,2005(4):44-46.

[6]黄坡,陈柳钦,等.政府规制与行业自律的辨证关系[J].学习论坛,2005(12):45-46.

[7]颜中杰.中国体育社会团体的发展[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6,22(3):23-24.

[8]汪全胜,等.论体育社会团体的处罚权[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10,33(5):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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