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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向书类论文范例,与意向书法律效力相关毕业论文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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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分义务,他方也接受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认定该意向书的实体内容部分就具有正式合同的法律效力,甚至可以把意向书直接当成正式合同来进行规范.

但是在其他情况下,不宜随意扩大意向书的效力而直接将其当成正式合同对待.因为:首先,对于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明确言明的情况下,它应该属于一种主观意思表示,而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是相对不确定的,不同的推测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就会引发许多纠纷.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维护交易,应该有一个相对客观确定的判断标准.所以,在这里约束力的判断也应该是一个非黑即白的问题,应该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所以只有上述例外情形下可以将意向书直接看成是正式合同.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不仅推测双方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而且有一方的实际履行这一事实予以支持和证明,所以具有比较大的确定性和稳定性.

四、违反意向书的法律后果

对程序性条款违反的法律后果

对程序性条款的违反,如果程序性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即不满足确定性和约束力时,虽然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些不良后果,如:影响彼此的信任感,从而造成以后的再磋商障碍等,但是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所以双方都不需要承担法律上的后果.但如果这部分条款已经满足了上面两个要素,该程序性条款就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那么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笔者认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因为这里的程序性部分已经完全满足构成合同的成立的要件,因此该意向书应是一个独立于正式合同的预约合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意义.所以对于此合同的违反,违约方应当根据意向书合同的规定或者法律的事先设定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2年3月31日第1545次会议通过并与2012年7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中的意向书是一种狭义上的意向书类型,同时,这里订购书,认购书,备忘录等广义上的意向书形式,在内容和约束力程度上已经符合合同效力的两个判断标准,所以将其称之为预约合同.具有自身独立的法律意义.这一条规定的精神来看,首先,我们国家正式立法明确了,预约合同区别于正式合同,预约合同是一种确定性程度比较高的意向书类型,因为其已经满足了合同效力的两个判断标准,所以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因此.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这也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对于预约合同的违反,应该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非违约方还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如果,因违约给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在意向书的法律效力确定后的法律后果,但是对于意向书法律效力的判定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具体判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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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体性内容违反的法律后果

对实体性条款的违反,这一部分关键在于判断意向书的实体性内容是否满足上面的那一个例外.如果满足,那么意向书的这一部分就可以直接看成是将来的正式合同的内容,如果对此合同违反,那么就按照对正式合同的违反来承担责任,其中与违反程序性条款最大的不同就在于,这里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从而达到自己的最终目的.但是如果是属于其他情况,不能直接把意向书的这部分内容直接看成是正式合同本身.笔者认为在其他情况下,应该将这部分直接看成是对于前面程序性条款内容的一种限定,换言之,就是当事人有将来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而这个正式合同的内容应该是按照意向书已经规定的这一部分内容来约定,而不是想当然的签订任何内容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在将来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应该按照意向书实体性条款规定的内容签订,虽然不要求完全一致,但是不能是对意向书中规定内容的实质性背离.如果一方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时实质性改变了意向书中预先规定的内容,而另一方未同意,那么违约方构成对前面意向书程序性条款的违反,其后果应该是按照违反程序性条款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总结

本文是一种广义上的意向书,内容大体分成两个部分:协商程序性内容部分,关注的焦点在内容的确定性判断上,而在实体性内容部分则着重于研究当事人是否有受约束的意思表示,最终提出了意向书效力判定的大体框架.但是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之判断,在实践中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而且由于广义上的各种形式的意向书这一类书面文书,具有很大程度上的相似性和一致性,因此运用比较混乱,不仅在称呼上有诸如:认购书、订购书、建议书、备忘录等各种名称,而且每种形式的意向书因为具体内容规定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此,我们在判断具体意向书效力的时候不能只看其名称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结合具体的个案并结合意向书效力分析框架来进行具体判断.

意向书法律效力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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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许德风.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问题[J].法学,2007(10):79-80.

[美]范斯沃思.美国合同法[M].葛云松,丁春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M].中国法律出版社2006.

FairbrookLeasing,Inc.v.MesabaAviation,Inc.,408F.3d460(8thCir.20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院”(http://.court.gov./qwfb/sfjs/201206/t20120606_177344.),浏览时间2013-5-5.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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