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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盗窃,指违背他人意志一非暴力方式非法取得他人占有的财物,常见的采取秘密窃取方式作案,有时盗贼在中牟睽睽之下窃取财物的也是盗窃.下面就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入罪的标准和盗窃罪的既遂标准进行研究.

【关 键 词】盗窃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6-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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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和入罪的标准

盗窃罪的客观方面包括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可谓是普通盗窃,后几种行为可谓是非普通盗窃.

(一)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为500元至2000元以上.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首先是相对于地区而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其次是相对于情节而言: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严重,数额要求则应相对低一些;如果其他方面的情节轻微,数额要求则应相对高一些.对于此类犯罪的入罪标准,即一般情况下只要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的行为就构成盗窃罪,但需要以下特殊情况:首先对于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构成盗窃;对于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具有98年《盗窃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认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考虑不以犯罪论处.

(二)多次盗窃

《修正案(八)》修订后的“多次盗窃”,只能指向普通盗窃,并且是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普通盗窃.对于“多次”的理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是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多次盗窃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在一般情形下,行为人一年内实施普通盗窃三次以上、但累计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即应入罪,但也需考虑一下因素:首先,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和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三)入户盗窃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入户盗窃行为的认定做了变化,即不再进行数额和次数的限制,指为盗窃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从以下方面分析入户盗窃的行为:第一,对“入户盗窃”中“户”的理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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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第二,对“入户盗窃”行为的理解.入户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的以平和手段进行的窃取行为.即要求进入他人住宅之前就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之前并非以此为目的,而是进入他人住宅后,临时起意,想窃取他人财物的,则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而是普通的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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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携带凶器盗窃

第一,携带凶器是行为人随身携带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而如果行为人携带上述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之外的其他器械进行盗窃的,则只有在确有证据证明该器械是为了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作为行凶工具使用而特别准备的情况下,方可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第二,携带凶器的时间应该是盗窃行为的实行阶段,第三,如果行为人在“盗窃”时有意向被害人展示其凶器,则构成抢劫罪;如果行为人只是携带凶器,并没有向对方展示,则不构成抢劫罪,为此处的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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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扒窃

第一,地点特征,扒窃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公共场所包括两个要素:一是地点因素,即公共场所必须是社会公众共同进行公共活动的地方;二是人群因素,即在公共场所必须有人群聚集.第二,对象特征,扒窃的对象只能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仅限于被害人带在身上的财物,被害人对财物紧密控制;在被害人身体附近、处在其现实支配之下但并没有放在身上的财物,不能够认定为“随身携带的财物”.

二、盗窃罪的既遂标准

在确定被害人对其财产是否失控时,要根据被盗财物的性质、特征、犯罪方法、实施犯罪的环境等作出判断.

1.大件物品等不易隐藏的物品.有明确的管理范围的,以越过范围为失控;无明确管理范围的,被盗物品从原来的位置移走即为失控.

2.贵重、易隐藏的小件物品.一般地,以行为人将该物品从原物主的口袋、包裹内偷出放入自己的口袋及包裹中,或者处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即为失控.

3.有价票证只要窃取到手,即为既遂;另一种是可挂失、有密码的有价票证,只有将财产性的权利从系统中转出,才是失控.5.运输中的货物.如果该运输工具处于有人监管的区域内,则以行为人将货物窃离监管区域为既遂;没有监管区域的,以窃离运输工具为既遂.6.入室盗窃.实践中以行为人将所窃财物带出户外才成立既遂.在财物被带出屋外之前,很难说行为人已经排除了被害人的控制而取得自己对被盗财物的控制,但货币除外,货币到手即为既遂.7.在公共场所扒窃.只要行为人将被害人的财物从被害人的包内窃取出来,就意味着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参考文献:

[1]杨忠民.修正后的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M].2011.

[2]张明楷.盗窃罪的新课题[M].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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