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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刑法》等基本法律,最高院出台的《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行政法规.⑧从而形成了一个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为主要依据的庞大、松散而片面的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结构中,有关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主要依照民事法律法规,例如对于民间借贷四倍利率的规定;而关于非法集资行为则主要由刑事法律与行政法律进行规定与处罚,主要体现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利转贷罪、集资诈骗罪以及擅自发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此外,2008年央行曾经起草过《放贷人条例》,其中突破性地提出了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注册从事放贷业务,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具有实质性的帮助,遗憾的是这一行政法规时隔五年仍然迟迟未能出台.

3、国家政策成为指导纲领

法律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而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引导工作主要由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自浙江中小企业主“跑路风波”,“吴英案”等负面问题集中出现后,政府在各种工作会议中数次指出要引导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以及改善与解决中小企业民间融资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文件.这些文件成为了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发展过程中的风向标.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执法现状

零散且矛盾的现行法律直接导致类似借贷行为在各地区执法标准不一,某一企业借贷过程中各环节控制标准混乱.而对于民间借贷执法主体一直未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而根据实践经验,我国目前对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主要管理组织是各地公安机关,并且其管理主要针对企业融资过程中出现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判断与处理,整个过程中本应占据主导地位的央行与银监会则出现了管理真空状态.这种监管现状对民间借贷的发展丝毫没有帮助,而是在打击中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更加混乱.

四、法律监管制度构建路径

(一)国外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经验借鉴

1、美国民间借贷制度的经验

美国的民间金融形式主要由合作金融机构、储蓄贷款协会以及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这三者组成⑨,在构建监管体系时采用了联邦政府与州政府共同监管的模式,并先后成立了美国信用社协会、各州信用社监督专员全国协会以及独立于美联储的联邦信用社监管局,最终形成了“以社区银行内部控制为基础,政府相关部门的专职监管为核心,自律组织自律监管为依托,中介组织社会监督为补充”的多层次的监管体系⑩.从美国的民间借贷制度中,我们认识到允许多种合理的民间金融主体生存与发展以及充分尊重市场自主化选择的结果有利于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2、日本信用担保模式的经验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日本的民间金融体系并非自发形成,而是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设计出一种信用保证制度,在企业一时难以还贷的情形下将有信用担保公司或信用保证协会先行偿还.日本的监管模式让我们意识到一国政府在其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可以发挥极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法律制度构建

1、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重新确立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分标准

民间借贷对于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已无需赘言,但多年来一直处于一种合理但合法性不明的状态,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始终蒙着一层灰色的阴影,一旦出现纠纷则容易将某些借贷行为与非法集资混淆,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阻碍民间借贷市场与中小企业发展的脚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往往采取企业内部或小范围的互助性集资方式,因此如果不对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作出明确区分,很容易将顺应市场,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借贷行为划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企业乃至民间借贷市场造成伤害.因此在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之前,更为重要的是法律价值理念的转变,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重新划定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间的界限.

2、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规范集资与放贷行为

没有法律规制的民间借贷一旦在地下信贷市场的复杂水域中越游越深,形成这样的恶性循环,将导致企业生存能力进一步降低,风险性进一步提升,资金链断裂所导致的区域性或行业性信用危机、破产危机严重影响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减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大部分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均有自己专门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鉴于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形式上松散、内容上相互矛盾且存在过于严苛的立法,我国急需建立一部规制民间借贷的专门性法律,能够在民间借贷主体、资金运作、借贷利率、风险控制、监管主体、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统一规范.并对现有与民间借贷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统一整理,废除一部分与民间借贷市场合理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

3、构建民间借贷市场“准入――运行――风控――退出”的多层次监管体系我国的民间借贷市场一直在压制中发展,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与自发性,稍有不慎就会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而我国目前对于金融的监管制度设计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很难顾及到对民间金融市场的监管,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对民间借贷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在监管主体的确立上,要发挥银监会、央行以及地方银监局的主要监管作用,与此同时可以设立相应的行业监管协会,形成行业自律监管,能够在民间借贷主体进入到退出的整个过程中进行有效监管.监管主体在监管中还应针对不同层次的民间借贷主体实行适应其发展的监督管理方式,把握适当监督的度.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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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立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管理的配套法律制度

(1)个人破产制度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破产法》仅规定了公司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而对于个人是没有法律上的破产可言的,然而这种做法在拥有破产制度的国家之中可谓是“独树一帜”.当然这种情况与我国一直以来的家庭观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使得公民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区分剥离开,这个问题在此就不便展开讨论了.个人破产制度一旦建立,将对民间借贷市场的良性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这是由于个人破产制度明确了个人所拥有的财产数额,在贷款方放贷时会充分考虑到借款者的个人财产以及个人偿贷能力,确定适当的利率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出现借款人无力偿贷的情况,也能为债权人建立起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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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用担保制度

正规金融体系之所以设定中小企业贷款的高门槛主要是为了规避风险,这种风险在民间金融领域仍然存在.因此降低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风险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用担保制度.此处可借鉴日本的信用担保模式,配合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引导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

[注释]

①刘爱爱:《法律价值变迁视角下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调整分析》,兰州商学院硕士论文.

②刘阿千:《民间借贷合法化的影响及防范手段》,载《河南工程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

③房萌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法律分析》,兰州大学硕士论文.

④邢乐成、梁永贤:《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与出路》,载《济南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⑤谢开勇、谢寒:《温州民间借贷危机引发的思考》,载《西部经济管理论坛》2013年第1期.

⑥廖岷:《多方合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载《不能看空中国》,中国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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