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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诉讼目的理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的基础性理论,不仅为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指明方向,而且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文章在分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行政诉讼目的理论,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应该包括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首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目的;保护;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1-065-02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耶林曾说过,“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所谓行政诉讼目的,是指以现实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等这种目的的设定源于国家自觉的、有意识的对诉讼结果的价值评判和选择.行政诉讼目的理论,是行政诉讼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上的重要问题,对其进行研究将不仅为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研究指明方向,为具体制度的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有助于行政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和完善.行政诉讼目的是研究行政诉讼具体法律问题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础,所以确定行政诉讼目的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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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对本条的理解却存在差异.一种观点认为,从本条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有三个,即分别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有人反对这种观点,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目的仅包括两个,即仅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虽然要在根本上服从行政诉讼的目的,但二者井不完全相同.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指“行政诉讼法立法者确定的,制定和实施行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所要实现的任务.”“保障行政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应为行政诉讼法的目的,而不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更有学者认为,将“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行政诉讼的目的不能令人接受,认为其完全背离了行政诉讼的本质.维护行政机关的职权行使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范行政权力违法行使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权益的设立本意是不相吻合的.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的唯一目的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该条规定字面意义上看,“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就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和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的手段和途径.很显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目的中居于主要地位(如果不是唯一的话).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结果在语义诠释学上是可以说得通的.

二、域外行政诉讼目的理论

权利救济说是传统的英美司法审查理论.该学说认为由于在行政诉讼中也存在着禁止对私人权利的自力救济,所以作为禁止自力救济的代价,国家应当承担保护私人权利的责任.因此,司法审查的目的只能是“救济法”而不是“监督法”.行政诉讼的程序设计和运作机制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损害与救济展开.行政诉讼的作用被视为是行政作用给国民权益造成侵害或负担的情况下,根据该公民的请求,通过一定司法机关防止和排除其侵害和负担,以保护、救济公民的权益.

行政法治维护说是法国的行政诉讼理论的主要学说.主张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的审判活动主要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开展,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不在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行政诉讼主要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所要查明的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而不是当事人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越权之诉和完全管辖之诉是法国行政诉讼的两种重要诉讼类型,其中越权之诉最重要的的诉讼形式,此种诉讼的目的在于制裁违法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完全管辖之诉以保护当事人的主观权利为核心.

权利救济和法治维护二元说是德国、日本行政诉讼理论的主流学说.该学说认为,无论是对私人权利的救济,还是对行政法治秩序的维护,都是行政诉讼的目的,无需将二者割裂开来.但现实中的行政行为却并不是总能称得上法治行政,不依法行政甚至违法行政的现象并不少见.对于这类行政活动,首先必须从保护人权的角度采取相应的救济手段,同时还必须建立一整套对行政的监督机制,对一切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活动予以彻底纠正.行政诉讼作为行政外部监督的重要制度,具有两个重要的目的,一是监督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二是对权利利益的救济.首先,从对行政活动的合法性监督来看,行政诉讼应当成为对行政的活动具有约束力的监督;其次,从救济权利利益的视角来看,行政诉讼通过司法权来抑制行政权,形成抑制和均衡的统治体系,目的在于实现对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这是宪政理念的内在要求.

行政诉讼目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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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理想界定

设计行政诉讼的目的,要考虑行政诉讼的性质、本质,在借鉴域外行政诉讼目的理论的基础上,要立足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运作的实践和我国的国情,应建立在利益的衡量基础之上,同时须从行政诉讼立法的背景和动因中去考察.

(一)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

设计这一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理由:

第一,从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来分析.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民的权利意识得到增强,人们的权利义务观念也逐步由义务本位转向权利本位.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在政治、经济、文化观念等方面与市场经济要求不一致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官本位”的观念仍很严重,封建特权思想尚未完全消除,政府侵犯企业、公民权利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法律不仅要反映客观事实,而且要成为一种能动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社会前进.在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使诉权,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从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二,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分析.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强者的地位,只有监督强者,弱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护和实现.司法是正义的源泉,而一般只有弱者对正义的渴求才最为强烈,如果忽视了弱者,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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