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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前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3,投标文件无法区分正,副本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规定格式填写或内容不全的,

5,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8,询标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能到场的,

9,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投标文件内容,格式互有雷同,(b)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投标文件中存在多处相同错误的,

10,在投标期间,被丽水市建设市场公示为严重不良行为【在丽水市外,被市(地)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承接业务期间视同进入丽水市建设市场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公示】记录在期限内的投标企业或个人,被浙江省住建厅或青田县规划建设局进行不良行为公示,并在公示期内的.

根据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按有关政策规定实施.

(二十五)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八,授予合同

(二十六)中标

1,招标人按得分高低确定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中标人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

2,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书面报告备案.通过中标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招标人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二十七)合同签订

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要求签订监理合同.合同采用GF—2000—0202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格式范本.

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已中标的和中标候选人,其投标保证金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监理,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

(二十八)履约担保

1,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承包合同签署前,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本工程中标监理服务费的10%.

2,若中标人没有按要求交纳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则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另选其他投标人中标,同时不予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3,履约保证金有效期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合同履行完毕后为止.此保证金将在合同履行完毕后28天内,无息归还监理人.

4,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将不予返还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监理单位负责.

(1)合同执行期间,监理单位或其成员拒绝接受招标人管理,或者监理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且监理单位又不能按招标人要求及时更换.

(2)监理单位严重失职造成重大工程事故.

(3)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私自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报酬或其他经济利益,给招标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九,监理费结算及支付

(二十九)监理费结算

监理费最终结算以审计后的工程结算价格为依据.

(三十),监理费支付

支付方式:

1,合同生效后10天内支付以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的监理费的10%,

2,当工程施工进度达到30%,支付以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的监理费的20%,

3,当工程施工进度达到60%,支付以工程施工中标价为计算基数的监理费的30%,

4,工程预验收合格后10天内支付至总合同造价为计算基数的监理费的90%,

5,余款10%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结算经审价后七天内结清.

第二章监理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额: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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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从工程开工开始,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

本合同一式6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3份,.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

本合同签订于:年月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托委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已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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