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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类有关论文范文例文,与硕士文多少字算抄袭参考资料相关毕业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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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回,不得携出场外,违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

十三,考生於考试结束(铃,钟声完毕或经有权者指定方式),应即停止作答,仍继续作答者,扣减其该科成绩2分,经警告後继续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绩3分,情节重大者,该科成绩以0分计算.

十四,答案本(卡)上之座号不得自行销毁,涂改,违者该科不予计分.

十五,考生出场後不得逗留试场门口,经劝止不听者,该科不予计分.

拾壹,入学大学同等学力认定标准

教育部台(84)

教育部台(86)

教育部台(88)

教育部台(89)

教育部台(89)

教育部台(92)

教育部台(95)

教育部台(100)参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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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字第042763

8605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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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057919A

0950191616C

1000112683C号令发布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

号令修正第一条本标准依大学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略)

第三条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硕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

一,在学士班肄业,仅未修满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学或休学,自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满二年,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二,修满学士班规定修业年限,因故未能毕业,自规定修业年限最後一年之末日起算已满一年,持有附历年成绩单之修业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

三,在大学规定修业年限六年(含实习)以上之学士班修满四年课程,且已修毕毕业应修学分一百二十八学分以上.

四,取得专科学校毕业证书後,其为三年制者经离校二年以上,二年制或五年制者经离校三年以上,取得专科进修(补习)学校资格证明书,专科进修学校毕业证书或专科学校毕业程度自学进修学力监定考试及格证书者,比照二年制专科学校办理.各校并得依实际需要,另增订相关工作经验,最低工作年资之规定.

五,下列国家考试及格,持有及格证书:

(一)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种考试及格.

(二)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等级之特种考试及格.

六,取得甲级技术士证或相当於甲级之单一级技术士证後,曾从事工作经验三年以上,持有证书及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下列资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博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略)

第五条持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高级中等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及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毕业年级相当於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二年级之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毕业生,得以同等学力报考大学学士班一年级新生入学考试.但大学应增加其毕业应修学分,或延长其修业年限.

毕业年级高於相当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之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同级同类学校肄业生,修满相当於国内高级中等学校修业年限以下年级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持国外或香港澳门地区专科以上学校学历,符合大学办理国外学历采认办法及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者,得准用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第六条军警校院学历,依教育部核准比叙之规定办理.

第七条本标准所定年数起迄计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规定起算日,计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一,离校或休学年数之计算:自历年成绩单,修业证明书,转学证明书或休学证明书所载最後修满学期之末日,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二,专业训练及从事相关工作年数之计算:以专业训练或相关工作之证明上所载开始日期,起算至报考当学年度注册截止日为止.

第八条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拾贰,铭传大学招生申诉处理办法

中华民国91年11月20日教育部台(91)高(一)字第91177887号书函备查

为确保参加本校举办之各项招生考试考生之权益,提供考生申诉管道,特订定本办法.

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申诉处理小组,置召集人1人,由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兼任之,成员若干人,由校长遴聘之.招生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对於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即回避.

参加本校各项招生考试考生,对有损其权益之情事,业经书面提交招生业务承办人员处理或提报承办业务主管协调後仍不服其决定者,得於本校公告榜单之日起15日内,以双挂号书面具名向本校招生申诉处理小组提出申诉.惟如於招生简章或相关法令已有明确规范,逾申诉期限,申诉人不适合者或经招生委员会决议之违规事件,不予受理,并由试务单位迳予函覆.同一案件申诉以1次为限.

考生申诉事项需以书面提出申诉,并应具备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分证字号,入学考试名称,准考证,报考系所组别,联络地址,联络,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之姓名及住址,联络.

二,申诉之事实,理由及希望获得之救济措施.

三,检附身分证正反面影本及相关证明文件.

四,申诉人签章,申诉日期.

招生申诉案件由招生申诉处理小组召集人指派专人受理,应於正式收件之次日起1个月内作成评议结果并回覆申诉人.

招生申诉处理小组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申诉案件若进入司法程序者,申诉人应以书面通知招生申诉处理小组,申诉处理小组获知後应即终止评议,俟诉讼终结後再议.惟连带影响其他考生权益之申诉案件不在此限.

招生申诉处理小组会议之召开以不公开为原则,但得通知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之代表及关系人到会说明.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之隐私或招生委员会之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申诉案件之评议书经校长核定後,以书面通知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本办法经教务会议通过,报请教育部备查後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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