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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至15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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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5;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是相关学科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上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学士学位名单.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或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三)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

(四)审批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五)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六)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增列博士生指导教师.

(七)审议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八)负责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规划的初审工作.

(九)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其中第四款项在分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或副主席履行.

第二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应通过会议进行.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委员会全体人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不能采用通讯,委托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会议的纪要,表决票,表决统计结果(经主席签字)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会议纪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所辖一级学科设立学科专业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一般由5至13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科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学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必须由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担任.

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应来自一级学科所辖各二级学科,原则上应是相关学科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在一级学科专业范围内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的基础上,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对跨学院(部系所)的二级学科,只设一个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由所属的一级学科专业委员会对其实施具体领导.二级学科专业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一级学科专业委员会与相关学院(部系所)协商提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批.

第二十七条学科专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本学科的发展规划,确定研究方向.

(二)拟订研究生培养方案(含课程设置),教学大纲.

(三)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申报材料.

(四)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调整专业的初审.

(五)负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的工作.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学位申请人对院系作出不受理申请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院系申请复核一次.院系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60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以及是否有其他明显违纪违规的情形进行审查和作出裁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三十一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核决定持有异议,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有指导,监督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制订高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标准的要求,经研究生院认定,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备案.

第三十三条被答辩委员会表决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硕士学位"或"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如再次申请学位,各种依据材料需重新进行审核认定,重新申请期为答辩委员会做出决定一年之后,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四条申请专业学位工作参照本细则,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细则》办理,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依据《同济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住院医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细则》办理.

第三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按备案通过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通过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后的相近备案日填写证书时间.备案日为当年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后,颁发硕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按决定作出日期填写证书时间.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送交学校档案馆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指定的机构存档,将保密学位论文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会议批准,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由同济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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