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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后,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

第四章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或第四条要求的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合格有效,符合《同济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的要求,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的,方可获得博士学位: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

(二)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或实践意义.

(二)申请人的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年.

(三)学位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汉语撰写,对于用汉语授课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博士学位论文不少于5000汉字摘 要,对于其他情况(含用英语授课)的博士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如用英语(德语,法语)撰写,可不要求撰写汉语摘 要,但必须有英语摘 要.[第2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组织:

(一)申请人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会由5至7人组成,成员应是本学科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其中,校外同行专家2至3位,校外专家中至少有1位是博士生指导教师,如果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委员会至少由6人组成.[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及相当职称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担任,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主席.[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我校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在职人员担任,在读研究生不得担任.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审批.

(三)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博士学位论文送审评阅和答辩的组织工作.

答辩前应完成学位论文的送审评阅,答辩时协助主席办理有关事务,做好答辩会的详细记录.

申请人不能直接参与本人学位论文送审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程序:

(一)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先进行预评审,修改后,必须经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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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45天被送交5至7位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同行专家评阅人必须是本学科领域具有教授及相当职称的专家或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专家,其中校外专家至少3位,校内专家至少2位,评阅人中校内,外至少各有2位博士生指导教师.[第3次修订,校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可作为同行专家评阅人.

同行专家评阅人收到论文后,应在30天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答辩前同行专家评阅人的姓名应保密,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的送审过程.

(三)博士学位论文在校内外同行专家评阅通过后,方可进入答辩程序.

(四)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展隐名评审,对于评审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按照学校对申请博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不合格论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议程序按照《同济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三分之二以下(不含三分之二)同意票,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申请人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下(不含二分之一)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答辩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申请人第二次学位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博士学位进行表决,申请人未获得全体答辩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票,为建议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以前未获得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作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五)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 要应当公开发表(涉密的论文除外).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审议与授予:

(一)申请人在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后,向所在院系提交申请学位的有关材料.

(二)院系在收到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决定不受理其申请学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三)院系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位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申请人自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并获得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两年时间内审议其申请学位.

(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进行审议,表决,并作出建议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

(六)校学位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材料审核,整理,并将审核,整理后的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审议通过的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公示30天,如有异议,校学位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第1次修订,原第十八条第(八)款调整为现第十八条第(七)款,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结合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建议,对申请学位予以审议,表决,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第1次修订,原第十八条第(七)款调整为现第十八条第(八)款,校第九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九)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申请人博士学位的决定后,申请人可在两年内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重新提出学位申请一次.

第五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九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同济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第六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至29人组成,任期一般为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3人.主席,副主席由校主要领导担任.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在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教师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校长会议批准,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若干.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审议并作出授予或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或授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

(五)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上报或备案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七)研究处理以上事项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委员会在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或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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